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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用這個判決,我覺得我就很服你了。 但是你一直找報紙來證明,我覺得有點不是很專業 所以我比較懶一點,我有找到根本文有關的判決,也給L大建議 【裁判字號】 96,簡上,477 【裁判日期】 961221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裁判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簡上字第477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一九 四號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案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三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為動物飼主,負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 身體之法定義務,亦明知其所飼養之「瑪爾濟斯」犬,前曾 有咬傷他人之經驗,具有攻擊性,應注意管束,避免再度咬 傷他人。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許,丁○ ○與鄰居丙○○在臺南縣佳里鎮○○路三四六巷二二號一樓 中庭聊天,兩人所飼養之寵物狗均未管束,在中庭內玩耍。 適甲○○○以拉繩管束「瑪爾濟斯」犬,自外遛狗返回,欲 進入中庭。丁○○所飼養之寵物「雪納瑞」犬乃趨前與「瑪 爾濟斯」犬互相探聞。丁○○擔心其所飼養之「雪納瑞」犬 遭受攻擊,乃上前蹲下欲抱走「雪納瑞」犬。甲○○○雖預 見「瑪爾濟斯」犬可能攻擊丁○○,既未束緊拉繩或為其他 更進一步之管束動作,避免「瑪爾濟斯」犬突然攻擊丁○○ ,依當時客觀環境及過往經驗,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 未注意,詎「瑪爾濟斯」犬果然朝丁○○右小腿咬了一口, 致丁○○因而受有右小腿咬傷一處之傷害。 二、案經丁○○訴由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犯行,辯稱:因為 丁○○先踢狗,狗才會咬丁○○。且伊已以繩索管束,無法 事前預見狗還會咬傷丁○○云云。惟查: (一)按因不注意,致構成犯罪事實之發生,令行為人負過失責任 者,蓋以其有注意之義務,而不注意之故。注意義務,得分 為客觀與主觀注意義務兩種。客觀注意義務之有無,一般係 依法令、規則、情節及本身關係定之,實例上並以善良保管 ,為「應注意」之標準(司法院院解字第二九四六號解釋參 照)。行為人之過失行為雖違反客觀的注意義務,致發生一 定的結果,如其結果並無預見或無避免之可能,仍不能令其 負過失責任。是必行為人對於因過失行為所發生之結果,既 應預見,且得採取適當措施,以避免其發生,即所謂具有主 觀預見可能性及避免可能性,竟未預見,又未避免,始應負 過失責任。實例上以善良保管人之注意義務,為其「能注意 」之標準(司法院院解字第二九四六號解釋參照)。 (二)復按,動物保護法第七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 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被告甲 ○○○為動物飼主,依上開規定,負有注意防止所飼養動物 即「瑪爾濟斯」犬無故咬傷他人之客觀注意義務。被告雖業 以拉繩管束,既仍無法有效防止侵害,其行為在客觀上仍違 反上開法律規定之注意義務標準。 (三)次查,被告所飼養之「瑪爾濟斯」犬前曾於九十五年十月底 ,無故咬傷丁○○,被告因此賠償丁○○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另亦曾無故攻擊證人丙○○所飼養之寵物犬等情,業據證 人即被害人丁○○及目擊證人丙○○於本院一致證述在卷可 按,並為被告所不否認。證人上開證詞,應與事實相符,自 可採信。準此,被告對其所飼養之「瑪爾濟斯」犬,具有攻 擊性,應心知肚明。證人丙○○更進一步證稱:「她這一隻 狗有攻擊性,每次坐電梯出來,看到狗都會有點衝動,我就 說奇怪妳們的狗怎麼會這樣,我們大家的寵物狗應該是不會 ,周小姐就說那個狗狗要急著去尿尿才會這樣子,她是這樣 跟我講的,所以鄰居看到那隻狗,我們都會閃著牠就對了」 等語,益見被告對其所飼養之「瑪爾濟斯」犬具有攻擊性, 有所預見,僅以拉繩管束尚有未足,在公共場所遛狗時,仍 應再為其愛犬佩帶寵物口罩,避免咬傷他人,始得謂已盡其 客觀上之注意義務。被告辯稱業以拉繩管束,仍造成傷害, 伊無過失云云,尚非可採。 (四)再者,被告既明知其所飼養之「瑪爾濟斯」犬前有無故主動 攻擊他人之情事發生,見丁○○突然接近,欲抱離寵物,依 其飼養該犬期間內所為之觀察、曾有攻擊他人之經驗、鄰居 之抱怨、閃避各節,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標準判斷,應 認被告在主觀上應可預見本件咬傷被害人之結果。被告於遛 狗前,非但未事前為其愛犬佩帶寵物口罩,見丁○○突然接 近,亦未束緊拉繩,或其他更進一步有效之作為,顯亦怠於 防免結果發生之注意義務。被告依規定應注意,能注意,而 竟疏未注意,其行為具有過失性。被告辯稱伊無從預見,無 過失云云,並非可採。 (五)此外,被告所所飼養之「瑪爾濟斯」犬,確係於丁○○抱狗 轉身欲離開時,突然自後咬傷丁○○右小腿。丁○○突然遭 受攻擊,乃回身踢了被告所飼養之「瑪爾濟斯」犬等情,亦 據證人丁○○及丙○○於本院證述可憑。被告辯稱是丁○○ 先踢狗,狗才會咬丁○○云云,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六)末查,被害人丁○○遭被告飼養之「瑪爾濟斯」犬咬傷等情 ,有佳里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一份、相片二幀在卷可稽。被 害人所受之傷害,肇因於被告之過失行為所致,兩者間具有 因果關係。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過失傷害罪 。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 二項前段,等規定,並審酌被告犯後態度尚非惡劣,因一時 疏忽未能及時防範愛犬咬傷被害人,過失程度較低。再斟酌 告訴人所受之傷害並非嚴重等情狀,量處被告拘役二十日。 再審酌被告犯罪行為之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 ,所犯罪名又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所列 不得減刑之範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 第一項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為拘役十日,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適當 ,被告猶執前詞提起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 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田富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164.32
newfortis:我看不出來法官有用第二十四條嗎 05/11 01:06
Yvonne70:這個案例蠻好的耶 有牽繩還是得盡管好狗的義務 不然伸縮 05/11 01:17
Yvonne70:牽繩放個5m又不管狗的話 跟沒牽其實差不多 05/11 01:17
newfortis:我有去找判決了 05/11 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