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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老伯踢狗這個動作是屬於緊急避難行為 根據刑法第24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 危難出於不得已之行,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其客觀要件: 1、可能為天災、人禍、意外或動物之侵害(指該隻狗莫名其妙跑向老伯) 2、避難行為:老伯以踹狗做為避難行為 ------------------------------------------------------------- 怎麼都沒看到最重要的條件:1.有危難 2.危難必須緊急 從原PO的敘述,請教如何看出有危難而且很緊急? 百分之百確定? 避難行為應具備的必要性又在哪?(方式應為避免損害最溫和/最後一種) 也就是不得已必須使用的方式 請教,惡狠狠的踢向小狗是否具備必要性? 法條滾瓜爛熟如您,相信黑白秘笈那幾頁也翻到要破了吧 幾行字就信誓旦旦的判斷"完全符合緊急避難" 合法損害別人權利的大絕招這麼容易成立,台灣早就獨立了 同例: 弱不禁風小弟我是否也可以主張惡狠狠的踢向小狗 成立正張防衛?? 反正主觀上你早認定小狗即將侵害我的法益啦 原po放開牽繩當然有失考量 但是實際經過沒有其他人目睹的情況下 提供建議會比吊書袋要來的實際 我媽高職畢業也知道自家狗咬人要吃官司 雖然她不知道啥鬼184 284 為什麼法律人往往背上某些刻板印象 甚至是被有色眼鏡對待 多看幾次你的文章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6.25.192
helen0624:等等~F大是法律人嗎?你也先問清楚吧!!不樣一竿子打 05/09 10:33
helen0624:死所有法律人。有沒有緊急避難還有討論空間,念法律的我 05/09 10:34
helen0624:也不認為立刻能下斷語,畢竟事實未爭明確。個人認為F大 05/09 10:35
helen0624:是位涉獵範圍很廣的人,但不代表他就是法律人OK? 05/09 10:36
看來我的表達能力太差,有沒有緊急避難根本不是重點! "法律人"的定義也不是重點!! 這邊是狗板!!! 提供法律的知識意見絕對是美事一樁,但那是在意見的範圍內 大家是來討論狗與人人與狗,不是來學習構成要件 阻卻違法事由 通說見解 = ="
Furywind:當然法條上有很多討論的空間,我今天主要是站在老伯的辯 05/09 10:39
Furywind:護立場而言,所以我主張其合法性 05/09 10:40
Orz ...最後三行都講這麼明了你還是不懂 辯護?合法性? ※ 編輯: WXH2417 來自: 125.226.25.192 (05/09 10:49)
helen0624:請問F大是念法律的嗎?有點好奇~ 05/09 10:43
Furywind:當老伯看到一隻狗衝向自己時,於常識判斷該狗可能即將要 05/09 10:43
Furywind:攻擊自己(緊急為難行為),該老伯避免自己的身體受到傷害 05/09 10:45
Furywind:所做出緊急避難行為,如你所說,應該採取侵害最小的手段 05/09 10:47
Furywind:但我不認為在這緊急的時刻大聲叫罵有效 於本能下做出踢的 05/09 10:48
Furywind:舉動,我覺得並無不妥之處 也符合避難行為的比例原則 05/09 10:49
catcat754:應該採取侵害最小的手段→對!!就是狠踹那隻狗... 05/09 10:49
helen0624:明明就沒踹到,搞的好像把狗踢死似的。如果他主觀上是要 05/09 10:50
helen0624:踹他那就可能要看情況決定了~~ 05/09 10:50
makoto520:= ="那老伯心裡想: 跟你很熟嗎??你家的狗有沒有禮貌阿? 05/09 10:51
helen0624:對阿~討論那個是不太需要啦!只不過你再說法律人的印象 05/09 10:51
helen0624:就讓人覺得有點..... 05/09 10:52
Furywind:此外,我並沒有偏袒任何一方 只是就事論事 今天這件事明 05/09 10:52
Furywind:顯是老伯的權利受損,所以我當然為他打抱不平呀!! 05/09 10:53
以後大大您發文也用這樣一般人容易接受的語言不是很好嗎? 這裡不是解題練筆的地方,也沒有法官大人在看 是你可以發揮所學幫忙很多人的地方
helen0624:而這件事情感覺上就是一個不喜歡狗的人,莫名被狗接近, 05/09 10:53
helen0624:他 1 想要用腳嚇跑他 2 他是反射動作 3 我真的就是要踹 05/09 10:54
helen0624:那隻狗 4 其他可能性 如果是三的話當然有討論空間,但是 05/09 10:54
helen0624:1跟2我就覺得是主人該好好牽好繩子,對方不見得有惡意, 05/09 10:55
helen0624:他只是想保護自己或是讓狗狗不要靠他太近,威和的動作在 05/09 10:57
helen0624:狗主人眼裡常常會覺得不舒服,搞不好原PO那些形容詞只是 05/09 10:57
helen0624:當下他的感覺,老伯是不是真的惡狠狠不再現場我也不知道 05/09 10:58
^^^^^^^^^^^^ ^^^^^^^^^^^^^^^^^^^^ 是阿,我不知道你不知道他不知道,只有當事人知道所以是不是討論想法就好 而非陳述法律見解? ※ 編輯: WXH2417 來自: 125.226.25.192 (05/09 11:13)
Furywind:另外你所說的惡狠狠踢狗 主張正當防衛是錯的 寵物的攻擊 05/09 11:11
Furywind:行為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只能以緊急避難為之 除非是該主人 05/09 11:12
Furywind:教唆該狗攻擊你 才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05/09 11:12
R U SURE? 多看幾本書好嗎? 人若永遠確定自己的確定,他確定很難進步 ※ 編輯: WXH2417 來自: 125.226.25.192 (05/09 11:18)
Furywind:此外 你剛剛所舉的例子也不符合正當防衛的原則 相信懂法 05/09 11:17
Furywind:律的您也明瞭吧^^ 05/09 11:18
Furywind:你說的沒錯 但人如果不徹底瞭解 也很難進步的喔 Are you 05/09 11:19
Furywind:sure?? 05/09 11:19
Furywind:正當防衛有個要件:不法侵害(必指人之行為) 動物之攻擊 05/09 11:22
Furywind:無所謂合法不合法 當然不屬於正當防衛 請您多看幾本書再 05/09 11:22
故意or過失所致均屬侵害行為,相信這點不需小弟提醒您 大大不是從頭到尾都認為原po有過失?
azal:我不懂法律 但是覺的原po 咄咄逼人 @@ 05/09 11:22
Furywind:來指責我吧 Are you ok?? 05/09 11:22
※ 編輯: WXH2417 來自: 125.226.25.192 (05/09 11:32)
Furywind:沒錯 我認為原po有過失行動 so 你想表達的是?? 05/09 11:35
Furywind:打錯 是過失行為 05/09 11:35
Furywind:應該說的是 如果出事的話 原po才有過失行為 05/09 11:37
evanhsu:我想請問F大,狗跟車都是客體,那我以後如果看到一台車對 05/10 04:04
evanhsu:我開過來,我可以去踹那台車囉,對吧?因為我也要主張緊急 05/10 04:08
evanhsu:避難,到時候你可要幫我出氣...... 05/10 04:09
evanhsu:修正:人跟車都是(物) 05/10 04:10
evanhsu:再修正...(狗跟車都是物) 05/10 04:11
helen0624:踹那台車好像不會有幫助吧?車子又不會因此而不撞上你。 05/10 21:22
evanhsu:腳踏車呢? 重點...你覺得我踹OK就對了?? 05/10 23:17
LV80:我是法律人可是我一看到F大的緊急避難出來就要暈了....這裡是 05/11 02:33
LV80:狗版,不用這麼認真吧...降子會很像法匠耶>"< 05/11 0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