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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urywind (天使)》之銘言: : ※ 引述《newfortis (ILoveFortis)》之銘言: : : 刑法第二四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 : : 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所以 : : 你認為踢狗是不得已的行為? 我看到是這一條,是緊急危難不是急迫危難。 : : 請勿亂造名詞,或請您當上立法委員,再修改這一條為急迫危難。 : : 再者,後面也補充說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還有討論的空間。 : : L大並沒有說出該老伯實際年齡跟狀況,你為何先假設他跑不動或無法閃避? : : 如果老伯用大聲斥吼狗狗,狗狗也有可能嚇到,是不是也是一種方法?你難道能 : : 夠說這就不是方法,只有踢狗狗才是唯一可以做的。 : : 從L大一文來看:「老夫妻已經從後頭走了過來」,並且還可以有踢狗的行為,請 : : 問這會是無法迴避的狀況。用社會大眾的看法,這夫妻健康狀況應該還不錯,否 : : 則也請L大在說明當時兩夫妻健康狀況,是夫已經被妻攙扶,所以無迴避之可能性。 : : 我也必須要補充一下,更正我的錯誤。刑法二十六條通說也認為是對於重大無知, : : 所以我要修正我的講法。但是刑法是傷害罪並沒有處罰未遂,不然大家走在路上, : : 看到物體靠近就可以主張可能因為會傷害我的法益,就主動攻擊或破壞。 : : 此外,我也講了L大如果他讓狗咬傷老伯,是要負相關責任。可是今天狀況是沒有 : : 發生,我就覺就事論事的來看,而不是直接就討論罪責,這樣子會讓更多人覺得 : : 法律的可怕。 : 就原po內容所言,當老伯看到一隻狗快速奔向自己,於常識判斷該狗即將侵害自己, : 由於距離過短,喊叫不一定有用,出於本能踢腳防衛(符合大眾一般常識),也符合緊 : 急避難之比例原則,與老伯健康年齡無關,請你仔細看清楚法條再發言 : 另外你所提到的刑法第26條,主要是與未遂犯(人)有關,與動物之攻擊無關,並不適 : 用在此案件,可以請你先研究過法條的定義後,再提出你的看法嗎?? 不然怕會誤導眾 : 多的版友喔 第一、你可以提出多少證據證明大部分的人受到這樣情況就自己會踢狗的,距離你又知道 多少才算短?你也承認喊叫"不一定"有用,但你也沒完全否定喊叫的可用性,還是你覺得 踢狗才是就直接解決問題唯一"不得已方法"了? 第二、我就是有去查證才發現錯誤,我也願意承認有要修正地方。總比有人連法條用沒 看,「急迫危難」這個名詞還滿特別的,誰才是真正誤導民眾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164.32
helen0624:這邊是狗版耶,在這裡吵法律見解不好吧 05/10 16:34
newfortis:請H大也相同標準對F大說一樣的話 謝謝 05/10 16:35
helen0624:而且我覺得,法律用語精確與否在這裡根本不重要,不管是 05/10 16:35
helen0624:緊急還是急迫在一般人來看沒什麼不同吧 05/10 16:36
helen0624:我有阿~只是我回到一半文章就不見了,這也不能怪我吧 05/10 16:37
newfortis:請問只有F大可講法律 我不能講嗎 你為何不相同標準對他 05/10 16:38
helen0624:我就說我有阿~只是他的文章被刪掉了~我回完案Y時,就 05/10 16:39
helen0624:沒辦法回了~我只好放棄阿。那我在這裡說吧~兩位,不要 05/10 16:39
Furywind:人人都可以發表自己對法條的見解 但是不要錯引法條或是 05/10 16:39
helen0624:在狗版吵法律見解啦~ 05/10 16:40
Furywind:誤解法條的意思 這樣會誤導版友 05/10 16:40
Furywind:而且new大已經錯引兩次法條 我認為會誤導版友 我才發文更 05/10 16:42
Furywind:正的!! 05/10 1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