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urywind (天使)》之銘言:
: 關於new大提出的法律見解,我有幾點要解釋
: 先從整個事件的始末開始分析;
: 1、老伯踢狗的這個行為並不屬於"正當防衛",根據刑法第23條規定,
: 現時不法之侵害是構成此條成立的必要因素,然而不法必指人之
: 行為-->動物之侵害,無所謂合法或不法,所以當受到動物攻擊時,
: 所做出的自保行為而導致動物受傷或死亡,不得以正當防衛阻卻
: 違法,應由緊急避難為之;例外:除非動物之攻擊,是人所唆使,
: 此動物即為人所利用之工具,攻擊動物實為破壞工具,應屬正當防衛。
: 2、老伯是否可以主張緊急避難--->個人認為可以
: 根據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有下列幾個要件
: 客觀上的要件: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急迫危難。
: 這一點有包含幾個要件
: A、可能為天災、人禍、意外或動物之侵害:今天老伯看到該狗衝向自己,
: 於一般人常識判斷該狗有咬或是撲向自己等行為(侵犯身體法益),
: 就算連動物專家也無法斷定其狗下一秒是否有咬的動作,一般民眾認
: 為該狗即將有咬的侵害,並無不妥。
: B、避難所保護之法益價值,大於無辜第三者所犧牲之法益價值,應評價為
: 不違法:今天老伯保護的法益乃是個人身體法益(若其不阻止該狗接近,可
: 能被咬而導致感染、或是被撲倒導致骨折),其價值大於L大的物權受損(可
: 能該狗痛一下而已)
: 避難行為:必須適當-->該老伯於短暫時間,並無迴避的時間(1、該老伯年
: 歲已高 2、看到狗追,此時若跑可能導致更嚴重的結果),所以採取阻止該
: 狗的行為(踢),並無不妥
: 主觀要件—避難意思
: 綜合以上要件分析,該老伯當然可以主當緊急避難
: 因為老伯並未被咬傷,也無踢到該狗,所以不討論其發生之處理事宜
刑法第二四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
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所以
你認為踢狗是不得已的行為? 我看到是這一條,是緊急危難不是急迫危難。
請勿亂造名詞,或請您當上立法委員,再修改這一條為急迫危難。
再者,後面也補充說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還有討論的空間。
L大並沒有說出該老伯實際年齡跟狀況,你為何先假設他跑不動或無法閃避?
如果老伯用大聲斥吼狗狗,狗狗也有可能嚇到,是不是也是一種方法?你難道能
夠說這就不是方法,只有踢狗狗才是唯一可以做的。
從L大一文來看:「老夫妻已經從後頭走了過來」,並且還可以有踢狗的行為,請
問這會是無法迴避的狀況。用社會大眾的看法,這夫妻健康狀況應該還不錯,否
則也請L大在說明當時兩夫妻健康狀況,是夫已經被妻攙扶,所以無迴避之可能性。
我也必須要補充一下,更正我的錯誤。刑法二十六條通說也認為是對於重大無知,
所以我要修正我的講法。但是刑法是傷害罪並沒有處罰未遂,不然大家走在路上,
看到物體靠近就可以主張可能因為會傷害我的法益,就主動攻擊或破壞。
此外,我也講了L大如果他讓狗咬傷老伯,是要負相關責任。可是今天狀況是沒有
發生,我就覺就事論事的來看,而不是直接就討論罪責,這樣子會讓更多人覺得
法律的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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