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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院農委會 http://www.coa.gov.tw/show_lawcommond.php?serial=9_cikuo_20040915105337&code=A09&type=A http://tinyurl.com/24qf5h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制定本法。 動物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別之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1、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 寵物及其他動物。 2、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3、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4、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物、毒物及 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 5、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6、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7、寵物繁殖場:指為供商業用途而培育、改良或繁殖寵物之場所。 8、虐待: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 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9、運送人員:指以運送動物為職業者。 10、屠宰從業人員:指於屠宰場宰殺經濟動物為職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