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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攻擊性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注意事項 -------------------------------------------------------------------------------- 畜牧處畜牧行政科 鄭祝菁 臺、前言   為維護公眾秩序與安全,於「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中規定,具攻擊性之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另該 條文第三項中規定,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該取採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之。爰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乃邀集學者、專家及有關寵物協會進行研商,擬訂「具攻 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草案,並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保護 委員會討論通過後,於89年10月19日公告發布「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 之防護措施」,規定23公斤以上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 所,應戴口罩,並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鍊繩牽引,並明訂自90年 6月1日起施行。   惟前項公告發布後,陸續引起包括大型犬隻飼主、動物保護團體及輿論之多種看法 ,且引發民眾舉辦遊行請願活動,本案經立法委員召開有關公聽會,歸納各方意見後認 為,規定23公斤以上大型犬隻應戴口罩一節,對多數個性溫馴,但容易喘氣、依賴口部 散熱之大型犬隻有妨礙其正常生理之虞,因此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參檢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基於法令措施係為契合多數民眾之需求,於本項規定施行期間, 同時廣泛蒐集國內外相關資訊,並辦理民意調查,進而檢討另行修訂草案內容,經提送 本(90)年8月9日召開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保護委員會進行討論定案後,再依據「行 政程序法」辦理預告程序,於本(90)年9月25日公告修訂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 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同時停止前項公告之適用。 貳、修訂內容說明   本次修訂公告內容重點為: 一、規定二十三公斤以上之大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 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作為防護措施。 二、以犬隻品種為標準,明定具攻擊性品種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 得出入之場所,除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外,應 加戴口罩作為防護措施。並配合公告三類犬種,包括與此品種混血的犬隻,將其定 義為具攻擊性品種。本次公告之三類犬隻品種包括: 比特犬(Pit Bull Terrier),其中包括美國比特鬥牛犬(American Pit Bull Terrier or American Pit Bull)、 史大佛夏牛頭犬(Staffordshire Bull Terrier)、美國 史大佛夏牛頭犬(American Staffordshire Terrier):此類犬種因特有之生理條件 ,長期以來被培育用於殘忍之鬥犬行為,成為潛在危險性較高之犬種,使得此類犬種 成為目前國際間最被普遍立法規範管制並定義為具危險性之犬種,例如:加拿大、英 、法、德及新加坡等國,皆已立法管制此類犬種之飼養行為,同時要求其外出必須加戴 口罩及繫繩。 日本土佐犬(Japanese Tosa):此類犬種原產國為日本,於1980年代方出現,係屬於 現代鬥犬品種之一,是日本主要之鬥犬。由於此類犬種具有潛在挑釁危險之性格,包 括英、法及新加坡等國已將此類犬種例入具危險性犬種,加以管制飼養行為,亦規定 其外出時必須配戴口罩及繫繩。 紐波利頓犬(Neapolitan Mastiff):此類犬種原產國為義大利,其力量巨大,亦被 培育為鬥犬品種之一,包括德、新加坡等國將此類犬種例入具危險性犬種,加以管制 飼養行為,規定其外出時必須配戴口罩及繫繩。 參、結語   犬隻傷人事件直至今日仍偶有發生,一旦經輿論加以報導,難免引起部分社會大眾對 犬隻感到恐懼、甚或反感的心理,到底我們應如何與動物相處?如何保持動物與人類 的和諧空間?這是一個非常廣泛的公共議題,其中飼主的責任到底涵括那些具體行為 呢?相信本項公告就是一種明確的規範,飼主除了愛護、照顧犬隻之外,另一方面也 必須負起適當管教犬隻之責任,不可妨礙、侵擾他人。   依據本項公告,由成年人於公眾場所給予犬隻適當的牽繫,不但是尊重他人的具體表 現,亦是保護犬隻不受意外傷害或走失的不二法門;而對於依據各國長期之飼養經驗 及國際先例,將認定具潛在危險性犬種,要求加以配戴口罩,係避免不必要傷害發生 ,維護公眾安全之積極作為。因此,藉本文再次提醒各位飼主,攜帶犬隻外出時,千 萬別忘了繫繩,如所飼養之犬隻屬公告之危險性犬種或有攻擊紀錄者,則一定要加戴 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