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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依據動物保護法,原PO其實是可以向地方政府檢舉該飼主的 條文如下 動物保護法 第 二 章 動物之一般保護 第 6 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 7 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第7條中講的財產實際上就包括他人之寵物在內 另,第 四 章 寵物之管理 第 20 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 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所以根據該飼主自己的說法「自己的狗會互咬」,就已經表示該狗「具攻擊性」,而飼主 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已違法 在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當中有明確指出,所謂適當防護措施,指伴同之人應以鍊繩牽引寵 物或以箱、籠攜帶。若是該飼主未牽繩,那就非常明確的違法。 在罰則部分 第 2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 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第 3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 33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令飼 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使具攻擊性寵物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 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但是由於動物保護法屬於行政法,所以要依據動物保護法的話,頂多只能跟縣市政府檢舉 飼主,若真的要控告對方,還是得提出民事損害賠償之訴,或是依刑法提告毀損。 因為現行法令僅將狗、貓等寵物視為「物品」。 不過......就算不能告,原PO也可以把這些條文印一印去嚇唬那位可惡的飼主,讓他氣焰 別再這麼囂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184.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