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inlinw (SAN)
看板dog
標題Re: [請問] 我家小狗被大狗咬...開刀
時間Mon Jul 28 12:23:21 2008
原文恕刪
依據動物保護法,原PO其實是可以向地方政府檢舉該飼主的
條文如下
動物保護法
第 二 章 動物之一般保護
第 6 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 7 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第7條中講的財產實際上就包括他人之寵物在內
另,第 四 章 寵物之管理
第 20 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
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所以根據該飼主自己的說法「自己的狗會互咬」,就已經表示該狗「具攻擊性」,而飼主
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已違法
在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當中有明確指出,所謂適當防護措施,指伴同之人應以鍊繩牽引寵
物或以箱、籠攜帶。若是該飼主未牽繩,那就非常明確的違法。
在罰則部分
第 2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
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第 3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 33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令飼
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使具攻擊性寵物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
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但是由於動物保護法屬於行政法,所以要依據動物保護法的話,頂多只能跟縣市政府檢舉
飼主,若真的要控告對方,還是得提出民事損害賠償之訴,或是依刑法提告毀損。
因為現行法令僅將狗、貓等寵物視為「物品」。
不過......就算不能告,原PO也可以把這些條文印一印去嚇唬那位可惡的飼主,讓他氣焰
別再這麼囂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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