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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轉錄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Law.aspx 跟板上常見捐贈捐款之條文,會予以上色。 名  稱 公益勸募條例 公布日期 民國95年05月17日 第 1 條 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 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二、非營利團體: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第八條公益事業,依法立案之 民間團體。 第 3 條 除下列行為外,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 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從事政治活動之團體或個人,基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 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二、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 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5 條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 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第 6 條 各級政府機關 (構)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前條第二項之勸募: 一、開立收據。 二、定期辦理公開徵信。 三、依指定之用途使用。 前項政府機關 (構) 有上級機關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 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 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立學校並應於年度終了後二 個月、其他勸募團體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函報 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備查。 第 7 條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 (以下簡稱勸募活動) ,應備具申請書及 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 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 (市) 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許可及補辦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文件、許可事項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以下列用途為限: 一、社會福利事業。 二、教育文化事業。 三、社會慈善事業。 四、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第 9 條 勸募團體於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勸募許可: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 二、有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但其負責人 或代表人經無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有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 銷其勸募許可。 第 10 條 勸募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一、勸募團體之負責人或代表人因進行勸募涉犯罪嫌疑,經提起公訴。 二、依第十六條規定開立之收據,記載不實。 三、違反會務、業務及財務相關法令,情節重大。 第 11 條 勸募團體申請勸募活動許可之文件有不實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勸 募許可。 第 12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一年。 第 13 條 勸募團體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七日內 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公立學校開立捐款專戶,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 第 14 條 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為之。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 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第 15 條 勸募團體所屬人員進行勸募活動時,應主動出示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該勸 募團體製發之工作證。但以媒體方式宣傳者,得僅載明或敘明勸募許可文 號。 第 16 條 勸募團體收受勸募所得財物,應開立收據,並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 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期。 第 17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支 應: 一、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十五。 二、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一 百五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八。 三、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八百七十萬元加超過新 臺幣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 前項勸募所得為金錢以外之物品者,應依捐贈時之時價折算之。 第 18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 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勸募活動所得金額,開支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以支票或經由郵局、 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不得使用現金。 第 19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 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個月內,依原勸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 使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 前項之賸餘款項再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第 20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將其使用 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 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其 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勸募團體應將前項備查資料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主管機關並定期辦理年 度查核。 第 21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勸募活動辦理情形及相關帳冊,勸募團體及其所屬人 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2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但於撤銷或廢止前,已依原 許可目的使用之財物,經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而為勸募活動。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前項財物難以返還,經報請主管機關認定者,應繳交主管機關,依原勸募 活動計畫或相關目的執行,並得委託相關團體執行之。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之賸餘財物,因勸募團體解散或未依第十九條 規定辦理者,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 23 條 主管機關應將已核定之勸募活動、其所得及使用情形等資料予以上網公告。 第 2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仍為勸募活動。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 前項罰鍰,於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團體,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並公 告其姓名。 第 25 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 下罰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 其勸募許可。 第 26 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予以警告並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 次連續處罰。 第 27 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第 28 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其上級機關、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予以 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29 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時,應移送司法機 關處理。 第 30 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 31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2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內政部社會司公益勸募管理系統 http://donate.moi.gov.tw/ 公告區可查詢合法 勸募的單位,點選活動摘要便可得知申請團體及募款相關資訊; 該網站也提供公益團體詳盡的勸募許可申請方式及流程。 -- 您有想清掉的雜物嗎? 太多用不著、丟掉又可惜的東西想找個好歸宿? , , 穿不下的衣服、用不到的文具、玩具、娃娃、贈品堆太多不知怎處理嗎? 歡迎來Ptt-Charity公益板逛逛,將可用的物資捐給有需要的單位, ╰ *** 讓您不需要的東西,給最需要的人珍惜,既清空間又可做好事,一舉數得! /\ 市民廣場 → 3.PttAction → 3.PttActivity → 4.Ptt-Charity 公益板邀您一起做公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