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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委會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書 立契約書出賣人       (以下簡稱甲方),買受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下列寵物買賣事宜,雙方同意簽訂本契約,協議條款如下: 第一條:買賣標的 甲乙雙方買賣之寵物以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五款之所指犬、貓。 寵物種類: □犬 品種: 寵物性別: □公 □母 顏色: 出生日期: 第二條:買賣價金及契約效力 1.本買賣總價款為新台幣 萬 仟 佰 元整 2.乙方支付前項買賣價金之方式如下: (1)乙方於民國 年 月 日支付全部買賣價金。 (2)乙方於民國 年 月 日支付訂金新台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並應於 日內付完餘款。 3.乙方如依前項第二款所定之方式支付定金者,在未完成餘款交付之期間 ,如該寵物染患疾病或甚至死亡,甲方應盡告知義務,並退還乙方所付 之定金或 經乙方同意以另一寵物替代之。 4.自甲方完成交付本契約所訂之買賣標的物,並由乙方將買賣價金全數付 訖後,始生本契約所訂買賣標的物所有權轉移之效力。 第三條:寵物責任擔保條款: 1.本契約所訂之買賣標的物(以下稱標的寵物)於民國 年 月 日由乙方 受領完畢。 2.標的寵物交付後,乙方應遵守甲方所指導之方式飼養,並定期至政府核 定之合格動物醫院進行驅蟲、施打預防注射及完成寵物登記作業。 3.乙方應於標的物交付後之48小時,政府核定之合格動物醫院進行檢查, 如標的寵物經診斷患有發高燒、持續性下痢或嘔吐、肺炎病症,並經政 府核定之合格動物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甲方應無條件將標的寵物收回 ,並更換同等值之幼犬乙隻與乙方,逾期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如檢查後發現該寵物有輕微之異常症狀,應即刻告知甲方,與甲方協調 後續處理。 4.自標的寵物交付之日起五日內,標的寵物如罹患狂犬病、犬瘟熱、出血 性腸炎、冠狀病毒性腸炎、貓瘟、卡里西病毒及傳染性腹膜炎疾病,經 由特約動物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甲方應無條件將標的寵物收回,並更 換同等值幼犬(貓)予乙方。 5.自標的寵物交付之日起 180日內,標的寵物經由政府核定之合格動物醫 院,診斷證明患有先天性或遺傳性癲間、髖關節疾病,甲方應依標的寵 物同等值之幼犬予乙方,該患病犬由甲方收回。 6.自標的寵物交付之日起 180日內,標的寵物經由政府核定之合格動物醫 院診斷證明患有先天性或遺傳性心臟、青光眼或耳聾疾病,甲方應更換 同等值幼犬予乙方,該患病犬交由甲方收回。 7.乙方如未依前六項約定辦理,標的寵物均視為健康狀況正常,爾後標的 寵物所發生之疾病均與甲方無關,乙方應自行負責。 第四條:責任除外條款 1.凡屬天然災害、意外傷害、及其他不可抗力或因飼養不當人為因素所造 成之標的寵物死亡或疾病,不適用於本契約所訂之責任擔保範圍內。 2.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完成寵物登記者,不適用前條第五項及第六項 之規定。 第五條: 價金給付或標的物受領遲延之責任 乙方應按時給付買賣價金,乙方如有給付價金或 受領標的寵物遲延,經甲方催告而乙方仍不履行時,甲方得解除本契約,沒收買受人 已付之價金及標地寵物。 第六條: 給付不能因不可歸責於甲乙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甲方給付不能者,甲方應返還買受 人已付之價金,及自受領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第七條: 契約之解除乙方支付定金後,如不願買受標的寵物,得拋棄定金,解除本契約。 甲方如不願出售標的寵物時,得加倍返還買受人所支付之定金後,解除本契約。 第八條: 未盡事項本契約訂立後,若有未盡事宜需增刪修改,經雙方本著誠信公平原則或依民 法及相關法令,修改之。 第九條: 爭議調解及合意管轄因本契約所發生之爭議,雙方同意先送交轄區寵物商業同業公會 之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若未能調解,雙方同意再以___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 第十條:契約份數本契約壹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出賣人)法定代理人: 聯絡電話: 乙方(買受人)法定代理人: 聯絡電話: 身分證字號: 住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