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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故意虐待 或傷害動物,導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喪失或死亡者,將處新台幣十萬元 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照片。 針對虐待動物的累犯,修正草案中也將課以重罰,規定在五年內若再違反兩次 以上,當事人將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初審通過的條文中也增訂,對於嚴重虐待動物、宰殺貓犬,或經中央主管機關 禁止宰殺的動物,都將處以罰鍰。在通過的修正草案第十條新增規定,對動物不得 有「直接、間接賭博或其他不當目的而有虐待動物之情事,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 ,也不能在運輸、拍賣、繫留等過程,使用暴力、不當電擊及等方式驅趕動物,或以 刀具等傷害性方式標記。 修正草案中也明定,對動物不能未經人道昏厥,就灌水、吊掛、放血等。這項 修正意味著,以往宰殺豬隻或雞鴨,在屠體有意識的情況下逕行灌水、吊掛及放 血的行為,未來都將禁止。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1207/2/pi4k.html -- 之前回家聽我媽說隔壁鄰居有一天凌晨把一隻被他們家捕鼠器夾住的狗打到死 (鄉下地方 都不知道有誰可以管這件事 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7.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