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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說明誹謗罪的問題 小小淺見,供大家參考 就被告而言,最重要的一條為刑法第311條第3項 第 311 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8.6.142
Vayu:大法官解釋也可以引出來喔 XD 02/05 16:03
jokem:沒指名道姓....哪來的誹謗...棒賽 02/05 16:04
cys070:請問一下接到通知書~警方應該有義務告知是誰提告吧 02/05 16:05
Vayu:J大,沒指名道姓,還是有可能成立啊! 02/05 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