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新聞網
記者:記者沈旭凱/板橋報導
縣府為紓解流浪犬問題,做好源頭管理,昨天通過「台北縣犬隻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明訂寵物業者及飼主必須在犬隻出生4個月內辦理登記及植入晶片,違規業者將可重
罰3萬至10萬元罰鍰,送縣議會審查通過後,即公布實施。
台北縣現有14所公立流浪犬收容所,但每年流浪犬預估增加近1萬隻,居各縣市之冠。
鴻海集團郭台銘承諾要在北縣蓋2座世界級的流浪犬之家,促使台北縣長周錫瑋思考犬
隻管理法令的疏漏之處,催生出「台北縣犬隻管理自治條例」,希望逐年降低流浪犬
數量。
目前各縣市僅有高雄市已訂定畜犬自治條例,北縣訂的自治條例比高市嚴格、罰則也
更重。愛狗的板橋市張小姐拍手叫好,說「政府早就該這樣做了!」
動物保護法規定營利性犬隻及寵物買賣業者,必須在犬隻出生6個月內、飼主4個月內
辦理登記及植入晶片,但業者為了規避責任,通常在小狗出生6個月內賣出,長期來形
成業者賺錢,責任卻在買主身上,因此訂定的「台北縣犬隻管理自治條例」,特別加
重違規業者應負的責任與罰則。
北縣自治條例也明定如果業者或飼主地址變更、犬隻轉讓、死亡,業者或飼主均須於
1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至於犬隻遺失更須於5日內申報遺失,違反者將面臨3萬至10萬
元罰鍰。
犬隻管理自治條例更賦予動物保護人員執法權力,稽查員得進出犬隻比賽、繁殖、買
賣、訓練及公眾場所,稽查犬隻有無植入晶片,業者及飼主若規避、拒絕或妨害稽查
,可裁處2萬至10萬元罰鍰,必要時稽查人員得請警方協助。
台北縣動物疾病防治所長蔡宗益指出,違規業者如果拒繳罰鍰,縣府可依行政執行法
裁處5000至30萬元不等的滯納金,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自治條例也釐清犬隻管理的權責,以避免各單位踢皮球,例如動疾所負責犬隻登記及
植入晶片等工作,環保局負責遊蕩犬隻的捕捉及汙染取締,警察局負責犬隻傷人、妨
害安寧、被虐待處理事宜;衛生局負責狂犬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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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台北科大計中紅樓資訊站 redbbs.cc.ntut.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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