忍不住老梗的搬出了條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70001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消費者保護法
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請好好維護自己的權益喔!
※ 引述《hiIris (zakka)》之銘言:
: 昨天收到了知名部落客在網路上賣的衣服,
: 我是買拼接袖的上衣,
: (剛剛爬文並沒有發現其他人有PO相關的心得文)
: 收到發現有點晴天霹靂的感覺,
: 質感跟我想像中相差好多ˊˋ
: 這可能100元我都不會想買。
: 我朋友還安慰我說,試穿看起來...很有個性啦
: 她說也沒那麼糟,只是因為跟我當初想像的澎澎可愛的樣子差太多了ˊˋ。
: 剛剛打了他們工作室的電話,
: 一個男生接的,非常客氣,不過他說,除非有瑕疵,不然...不太能退貨。
: 因為假如他們收到100件的單,就會跟韓國下標100件,如果退貨的話,他們也不能賣...
: 但是因為我實在太想退了,所以他說等"他們"來上班,他會再問問看,
: 看能不能退這樣...............
: 可是就我對網購很粗淺的了解,
: 不是應該都是可以退的嗎?
: 我可以自付運費寄還。只希望退我當初衣服貴貴的1380元就好。
: 難道真的不能退嗎??????????
: PS 我應該沒有發錯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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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rel 來自: 114.42.95.134 (11/28 1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