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06 14:33
記者羅暐智/專題報導
很多網拍族在國外花錢買「舶來品」,帶回國內後卻沒注意到授權的問題,在網路上販售
所謂的「平行輸入」品,惹來不必要的官司,讓許多網拍族賠錢、賤賣物品,卻還得賠上
官司纏身的困擾。
智慧財產局科長毛浩吉表示,出版商或權利人若授權給他人(不一定是代理商)代為主張
、行使,在法律上是允許;換句話說,即使被告的學生認為該國際公司仗勢懂法而「釣魚
」索賠,也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
根據著作權法第87條第四款,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
侵害著作權,且著作財產權人依第28條之一,對於其著作原件或重製物,原著者擁有「
發行權」或稱「散布權」;因此,販售台灣已有代理權的海外正版DVD,亦會侵害
著作權人的散布權,並應負民事及刑事責任。
如從這次女大學生的個案為例,從國外帶回電影DVD可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盜版,
另一種是真品,也就是所謂的「平行輸入」;前種物品本身就已違反重製罪,法律上已經
站不住腳,不過,後者的討論空間就比較大。
國際著作權公約對於是否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任由各國立法決定。不過,世界上
大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多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包括台灣、歐盟、美國等國在內,
不過,美國不包括自美輸出後回銷境內的行為;澳洲、紐西蘭則同意真品「平行輸入」,
不過紐西蘭有重新對於特定情形加以限制的打算,可見「平行輸入」的問題並無絕對答案
。
http://www.ettoday.com/2006/10/06/91-1999778.ht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4.44.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