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稍微整理的內容
詳細內容可以上行政院去看
http://www.cpc.gov.tw/
以台灣目前對於網路交易的相關法規,訂立了:
1.消費者保護法(The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
中華台北消費者保護法於1994年公布實施,適用於各種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
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之交易型態,其中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
提供服務為營業者稱之為企業經營者(Producer)。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
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
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
者若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
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而消費者保護法之內容亦
適用於線上交易契約。
2.定型化契約(Standard contract)[ ]
在消費者保護法制訂之前,一般交易對於定型化契約並沒有很明確的規範,直到
消費者保護法實施之後,才將定型化契約列入明文規定。所謂定型化契約是指企
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契約之用而單方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
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
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
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而網際網路上所使用的交易契約通常也是使
用定型化契約,而其權益與規範也都與一般行業之定型化契約管理相同。
3.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綱領 (Guidelines for Consumer Protection in Elect
ronic Commerce)
鑑於網路交易日趨普及,為確保交易公平,保障消費者權益,建立消費者對電
子商務交易之信心,促進電子商務健全發展,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Consumer
Protection Committee)訂定「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綱領」。
4.電子簽章法[ ] (自91.04.01開始施行)
傳統之通信及交易行為,係以書面文件(如契約書)及簽名、蓋章來確定相關
之權利義務,在網路環境中,電子化政府及電子商務勢必依賴電子文件及電子簽
章作為通信及交易之基礎,惟現有法令並未明確規範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之法律
地位,為配合日益蓬勃之數位經濟活動發展,建立電子簽章法制,實乃當務之急。
5.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規範了相關網路交易法規包含:銷售贓物、猥褻物品、毒品、
槍械等管制品、著作權侵權物品、人體器官。網路色情、詐欺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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