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兄歹勢呀
這次不能支持你了
因為我說過我是就事論事者
對錯只要找到答案不管是輸還是贏
都會坦然接受
依照國內會議規則裡面的第十章 覆議的解釋
第五十二條 已表決的議案(除通過議程案及議術議案外)
可由在座代表三分二或以上贊成通過覆議。
第五十三條 覆議案一經否決,不得在同一次會議內再度提出。
第五十四條 若會眾同意覆議後,已通過之議案可以簡單多數票通過撤銷。
也就是說覆議這個詞是對已發表的議案或文字
做出否定的意思
當然 這也需要有會議內2/3的人通過才可實施
而復議跟覆議這兩個詞在中華民國會議規範裡面是一樣的意思
第三十二條 動議之附議 動議必須有一人以上附議始得成立。主席對動議得自為附議。各種會議,對附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左列事項不需附議。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收回動議。
而這是附議的意思
就是提出一個議題,
最少必須有另一個人表示贊成
這就是附議的解釋
但是d大有一個地方說對了「覆議、復議、複議」
這三個詞在國內的會議規章是一樣的解釋
※ 引述《Lijphart.bbs@bbs.cs.nccu.edu.tw (好爛的小說)》之銘言:
: ※ 引述《dindin662200.bbs@ptt.cc (2ndIInone)》之銘言:
: > 對不起喔
: > 精確來說覆議不是「否決」的意思喔
: > 他"僅"是代表「再審議」
: > (這解釋用詞是教育部字典說的,不信自己查)
: > 實例可見增修條文三條二項二款
: > 有人"否決"某意見是發動覆議的條件
: > 但不代表覆議=否決
: 「精確」的來說,
: 「覆議」不等於「否決」,
: 但我國憲法中關於「覆議」的規範,
: 的確是從美國的「否決(veto)權而來」,
: 名詞解釋未必相同,效果卻完全一樣
: > 很簡單的邏輯吧
: > 不然一堆條文的解釋會狗屁不通
: > 連最基本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32條就沒意義了
: > 所以這題零分~~
: 零分?
: 你大概只念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可是對憲法的來龍去脈一無所知吧?
: > 但是既然你是研究生,沒有補考
: 你又犯了跟J兄一樣的錯誤,
: 誰告訴你我是研究生啦?
: > 可以多交一份期末報告補回來成績
: > 題目就是「覆議、復議、複議的差別與國內包裹立法的疏失」
: 你連覆議的來龍去脈都不知道,
: 還定題目哩,
: 真是有趣極了
: > 我看到你對覆議的了解才大吃一驚哩= =|||
: 是嗎?
: 去查查立憲的歷史,
: 還有憲法教科書中對於覆議權的解釋吧
: > ^^^^
: > 這個東西其實就是[覆議]啦
: > 也可作複議(這個用更少)
: > 復議主要是著眼在有關議事規則上的運用
: > 還有補充一點,這個詞(復議),教育部字典不收喔
: > 雖然它大量出現在我國實定法中,也為普羅大眾所接受
: 所以你眼中只有教育部字典,
: 實定法不算數?
: 假如實定法算數,你扯這麼多幹啥?
: > 但是可別以為覆議、復議跟複議就是不同的東西
: > 來跟我一起念一次
: > 覆議(復議、複議),「再審議」
: 覆議根本是個憲法名詞,
: 法律位階你不會搞不清楚吧?
: > L大不要誤人子弟,3Q
: 不客氣,查資料也不要只會查字典,
: 不然很容易鬧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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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將降大任於斯人也,
必先苦其心智,勞其筋骨,
餓其體膚,空乏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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