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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兄歹勢呀 這次不能支持你了 因為我說過我是就事論事者 對錯只要找到答案不管是輸還是贏 都會坦然接受 依照國內會議規則裡面的第十章 覆議的解釋 第五十二條 已表決的議案(除通過議程案及議術議案外) 可由在座代表三分二或以上贊成通過覆議。 第五十三條 覆議案一經否決,不得在同一次會議內再度提出。 第五十四條 若會眾同意覆議後,已通過之議案可以簡單多數票通過撤銷。 也就是說覆議這個詞是對已發表的議案或文字 做出否定的意思 當然 這也需要有會議內2/3的人通過才可實施 而復議跟覆議這兩個詞在中華民國會議規範裡面是一樣的意思 第三十二條 動議之附議 動議必須有一人以上附議始得成立。主席對動議得自為附議。各種會議,對附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左列事項不需附議。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收回動議。 而這是附議的意思 就是提出一個議題, 最少必須有另一個人表示贊成 這就是附議的解釋 但是d大有一個地方說對了「覆議、復議、複議」 這三個詞在國內的會議規章是一樣的解釋 ※ 引述《Lijphart.bbs@bbs.cs.nccu.edu.tw (好爛的小說)》之銘言: : ※ 引述《dindin662200.bbs@ptt.cc (2ndIInone)》之銘言: : > 對不起喔 : > 精確來說覆議不是「否決」的意思喔 : > 他"僅"是代表「再審議」 : > (這解釋用詞是教育部字典說的,不信自己查) : > 實例可見增修條文三條二項二款 : > 有人"否決"某意見是發動覆議的條件 : > 但不代表覆議=否決 : 「精確」的來說, : 「覆議」不等於「否決」, : 但我國憲法中關於「覆議」的規範, : 的確是從美國的「否決(veto)權而來」, : 名詞解釋未必相同,效果卻完全一樣 : > 很簡單的邏輯吧 : > 不然一堆條文的解釋會狗屁不通 : > 連最基本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32條就沒意義了 : > 所以這題零分~~ : 零分? : 你大概只念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可是對憲法的來龍去脈一無所知吧? : > 但是既然你是研究生,沒有補考 : 你又犯了跟J兄一樣的錯誤, : 誰告訴你我是研究生啦? : > 可以多交一份期末報告補回來成績 : > 題目就是「覆議、復議、複議的差別與國內包裹立法的疏失」 : 你連覆議的來龍去脈都不知道, : 還定題目哩, : 真是有趣極了 : > 我看到你對覆議的了解才大吃一驚哩= =||| : 是嗎? : 去查查立憲的歷史, : 還有憲法教科書中對於覆議權的解釋吧 : > ^^^^ : > 這個東西其實就是[覆議]啦 : > 也可作複議(這個用更少) : > 復議主要是著眼在有關議事規則上的運用 : > 還有補充一點,這個詞(復議),教育部字典不收喔 : > 雖然它大量出現在我國實定法中,也為普羅大眾所接受 : 所以你眼中只有教育部字典, : 實定法不算數? : 假如實定法算數,你扯這麼多幹啥? : > 但是可別以為覆議、復議跟複議就是不同的東西 : > 來跟我一起念一次 : > 覆議(復議、複議),「再審議」 : 覆議根本是個憲法名詞, : 法律位階你不會搞不清楚吧? : > L大不要誤人子弟,3Q : 不客氣,查資料也不要只會查字典, : 不然很容易鬧笑話 -- 天將降大任於斯人也, 必先苦其心智,勞其筋骨, 餓其體膚,空乏其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4.51.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