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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收到台北市大安分局的證人通知書, 警察說有人請了律師要告我妨害名譽, 針對的是我在2013年12月15日,第18435篇, po了「車參聖診所護士寫手門與沒開收據,涉逃稅」文章, 有圖有真相, (警察先用證人傳我只是要釐清案情, 但因為我就是原po呀,遲早要變被告啦。) http://ppt.cc/gEkE 而我問了懂法術的律師道士, 這案子不太可能告贏。 這就奇怪了,對方律師也應該知道不太可能贏, 那為何還要告呢?是想來要道歉跟和解金嗎? 然後警察又說他發了很多張證人通知書, 我也不知警察是唬我的,還是真的,如果是真的, 那麼我猜是不是也有推文的版友被告了? 而畢竟我沒po文,就不會有人推文, 所以若有人被告,此事也算因我而起, 而反正我也找了律師,而那道士人還不錯, 多問些相關問題也不會再多收錢的。 所以為了資源共享與物盡其用,(糟糕,律師道士被我物化了), 若有人有相關問題要問的或者需要幫忙的,就通知我吧。 而最近版友被告的事層出不窮,問了律師 與警察得出了些心得,需要的人就拿去參考吧, 以下是我的消化,如果理解錯誤的話,請指正了。 Part1《妨害名譽的說明》 首先,妨害名譽跟斯斯一樣分兩種,一種是「公然侮辱」, 就是沒闡述具體事實就隨便罵人,例如豬呀,垃圾呀等等。 另一種是「誹謗」,就是捏造事實詆毀別人, 而如果你說的是事實,又與私德無關, 法律是不處罰的。 ----------------------------------------------------------- 條文在刑法第310條第三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所以說自己的消費、手術經驗,又不是談論別人的私生活, 就算是不滿意的心得,只要說的是真的,法律不處罰的。 另外,有刑法第311條以下情形的話,也是不罰的, ----------------------------------------------------------------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 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而常被推文者主張的是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就是根據別人的發文說說自己的感想心得, 像是針對疑似業配文、手術效果發表評論, 只要客觀適當的話,也是不用被處罰的。 Part2《去檢警單位做筆錄》 因為我沒錢住在大安區,不想花車錢去大安衙門做筆錄, 但如果告你的人就是想整你,要你花車錢去警局,怎能讓他得逞, 而且警察波波威脅、恐嚇人的訊問情形也不時耳聞, 檢察官的法律素質通常比警察好,通常比較不敢鬧你, 所以還是想給檢察官問話比較安心。 而問了員警可否直接給檢察官做筆錄,警察說那就是兩次通知後, 又不到的話,案子就移送地檢署了。 所以可以的做法就是「不鳥他」,讓案子移送台北市地檢署, 這樣就可以給檢察官問話了。 警察說,這是證人的流程,我不知道被告是否也如此。 流程如下: 警局發1st證人通知書做筆錄→不鳥他→2nd證人通知書做筆錄 →不鳥他→案子送到台北市地檢署 至於能不能申請轉移到自家附近的地檢署,會再去問, 如果可以的話,再補充。 另外,律師說, 如果遇到來亂的是來要和解金或者造成寒蟬效應者, 千萬不要稱了他的意,賠了錢又損了尊嚴。 所以版友們如果被告的話, 對方又氣勢強大地說請了律師要對付你, 就算來亂的請來的律師道士口若懸河, 法術高超,屢屢施放妖法的話, 氣勢強硬,威脅提告要和解金,明知不會贏, 卻也要白的說成黑的,黑的說成白的, 請記住,不用害怕。 只要你是站得住腳,有憑有據,那就挺直身子, 不要投降,之後不起訴就get了。 如果版友拿到不起訴後,就把公文po上來吧, 看誰錢太多,這麼仗勢欺人,浪費司法資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7.18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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