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k801124 (ck801124)
看板facelift
標題Re: 發表車參聖診所寫手門的文章,被人告了
時間Tue Feb 11 19:30:23 2014
kylie720:
感謝你的分享,我去爬文了,至於申請轉移的事,
地檢署的輔導科說要寫陳報狀給台北市地檢署,
之後就看檢察官准不准了。
Sassa:
要告網路誹謗不用寄存證信函喔,因為要告人的自己就可以存證啦,
他只要自己把文章印下來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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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有在文章推文的版友來信問會不會被告,沒收到通知書等等,
我猜呀,如果還沒有收到,那應該是沒被告了吧。
然後有版友來信說自己也被告,這倒不用擔心,請看下文。
另外還有一些相關的問題,我去問了懂法術的人, 得出了這樣的心得:
「你無法決定是否不被人告,但你可以決定如何不被告贏。」
《你無法決定是否不被人告》
簡單來說,今天誰要告你,檢警都要受理,
只是會不會告贏的問題罷了。
我可以去告馬水母罵我小魯蛇,也可以去告吳郭魚拆了我家房子,
而若要告人的話,不管你做了什麼,發推文是什麼,
即使是好話也可告,我也可以硬坳說你在反諷我。
只是這些都告不成罷了。
所以大家才那麼氣訟棍呀,分明就是想讓你跑法院的,
而且一定也知道誣告很難, 才敢這麼做,
不知背後是否有律師高人指點,
那種妖法道士真的丟臉耶,這種錢還敢賺,
若不是你的,出來江湖混總要還的。
《但你可以決定如何不被告贏》
不被告贏的主張,就是我前一篇貼的條文,
大多的主張是「與私得無關的事實」
、「對可受公評之事,而合理適當評論」。
關於事實,若今天我去餐廳發現蟑螂,我PO文,店家不爽來告,
我就可以拿出我拍到小強的照片說,哎呀!這可是事實呢!
但是如果你沒有拍到照片的話,那麼問題就比較難處理了,
這就是所謂不被告贏的主張,所謂的事證呀!!!
至於針對可受公評之事,是否客觀要看檢察官與法官認定,
但也不會與「一般人」的認知差距過大啦。
但如果你推文的是「濺貨」、「肝你爸」(要性別平等呀,誤),
這就比較麻煩了,因為這是否「合理適當」,就有模糊空間了。
這就是訟棍釣魚要大家飆他髒話的用意呀!怒~~~
不過我看了那篇各位推文的內容了,大家都不飆髒話的押。= =
懂法術的也說,那些推文應該都沒事啦,別太擔心。
而關於餐廳服務態度、好吃度,
醫生診療態度這些都是可受公評之事,
就算是負評,也受言論自由的保護。
以下有三篇不起訴可以參考。
「麵疙瘩殺手」
http://blog.udn.com/chrislin1212/5897115
推薦這篇,都劃好線了,淺顯易懂,
大愛檢察官文筆 >////<
文末有重點: 「基於個人經驗與主觀感受做出評論,
並非沒有論事基礎, 自非散佈不實事項之誹謗罪。」
「餐廳整潔,服務態度」
http://ppt.cc/qTo-
「診療態度」
http://blog.xuite.net/pteron/diary/38882394
看了以上之後,大家就別害怕啦。
而我在跑完所有程序後,
會再把流程po上來跟大家分享的,
寫個地檢署歷險記連載文之類的,
不過真的好累,但我不會投降的。
最後,感謝各位幫高調。(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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