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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lie720: 感謝你的分享,我去爬文了,至於申請轉移的事, 地檢署的輔導科說要寫陳報狀給台北市地檢署, 之後就看檢察官准不准了。 Sassa: 要告網路誹謗不用寄存證信函喔,因為要告人的自己就可以存證啦, 他只要自己把文章印下來就好了。 ---------------------------------------------------------------------------------- 而有在文章推文的版友來信問會不會被告,沒收到通知書等等, 我猜呀,如果還沒有收到,那應該是沒被告了吧。 然後有版友來信說自己也被告,這倒不用擔心,請看下文。 另外還有一些相關的問題,我去問了懂法術的人, 得出了這樣的心得: 「你無法決定是否不被人告,但你可以決定如何不被告贏。」 《你無法決定是否不被人告》 簡單來說,今天誰要告你,檢警都要受理, 只是會不會告贏的問題罷了。 我可以去告馬水母罵我小魯蛇,也可以去告吳郭魚拆了我家房子, 而若要告人的話,不管你做了什麼,發推文是什麼, 即使是好話也可告,我也可以硬坳說你在反諷我。 只是這些都告不成罷了。 所以大家才那麼氣訟棍呀,分明就是想讓你跑法院的, 而且一定也知道誣告很難, 才敢這麼做, 不知背後是否有律師高人指點, 那種妖法道士真的丟臉耶,這種錢還敢賺, 若不是你的,出來江湖混總要還的。 《但你可以決定如何不被告贏》 不被告贏的主張,就是我前一篇貼的條文, 大多的主張是「與私得無關的事實」 、「對可受公評之事,而合理適當評論」。 關於事實,若今天我去餐廳發現蟑螂,我PO文,店家不爽來告, 我就可以拿出我拍到小強的照片說,哎呀!這可是事實呢! 但是如果你沒有拍到照片的話,那麼問題就比較難處理了, 這就是所謂不被告贏的主張,所謂的事證呀!!! 至於針對可受公評之事,是否客觀要看檢察官與法官認定, 但也不會與「一般人」的認知差距過大啦。 但如果你推文的是「濺貨」、「肝你爸」(要性別平等呀,誤), 這就比較麻煩了,因為這是否「合理適當」,就有模糊空間了。 這就是訟棍釣魚要大家飆他髒話的用意呀!怒~~~ 不過我看了那篇各位推文的內容了,大家都不飆髒話的押。= = 懂法術的也說,那些推文應該都沒事啦,別太擔心。 而關於餐廳服務態度、好吃度, 醫生診療態度這些都是可受公評之事, 就算是負評,也受言論自由的保護。 以下有三篇不起訴可以參考。 「麵疙瘩殺手」 http://blog.udn.com/chrislin1212/5897115 推薦這篇,都劃好線了,淺顯易懂, 大愛檢察官文筆 >////< 文末有重點: 「基於個人經驗與主觀感受做出評論, 並非沒有論事基礎, 自非散佈不實事項之誹謗罪。」 「餐廳整潔,服務態度」 http://ppt.cc/qTo- 「診療態度」 http://blog.xuite.net/pteron/diary/38882394 看了以上之後,大家就別害怕啦。 而我在跑完所有程序後, 會再把流程po上來跟大家分享的, 寫個地檢署歷險記連載文之類的, 不過真的好累,但我不會投降的。 最後,感謝各位幫高調。(灑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0.62.153
lannysmile:支持原po 加油! 101.8.246.132 02/11 22:26
LIELIELIEMS:原po加油! 42.70.30.142 02/11 22:50
sassa:原po加油 需要我推薦律師同學嗎? 111.184.42.9 02/11 23:09
Bearnose:推 27.240.35.155 02/11 23:40
fifi0828:推~~~~ 219.68.99.105 02/11 23:58
hellokitty56:原po加油!!! 60.251.96.51 02/12 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