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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LGU3t9Y ] 作者: guesttt111 (guesttt111)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爆卦] 蔡易餘幫PTT擊退「訟棍」車參聖診所啦 時間: Thu Apr 30 15:59:48 2015 上一篇「訟棍」告ptt站方的卦竟然被推爆了 那再來爆車參聖整形外科跑去告媒體的卦好了 要看他其他爭議的 自己到爭議臉書懶人包爬文 http://ppt.cc/9~RT 因為之前p幣大失血 這篇只能送霸凌的一半 40p(稅前) 給前50推了 @@@@@@@@@@@@@@@@@@@@@@@@@@@@@@@@@@@@@@@@@@@@@@@@@@@@@@@@@@@@@@@@@ 避罰新招?護士粉絲團「私訊」薦醫美診所 20140106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qLqevQU88I
網路常見的醫美療程經驗分享文或者推薦文,提醒民眾可別誤信療效,分不清是廣告還是 分享心得。因為有真實案例,消費者出面檢舉醫美診所護士身兼網路寫手,成立臉書粉絲 團。在粉絲團上說自己的黑眼圈,就是靠手術好的。雖然沒寫診所名也沒連結,卻以私訊 推薦自家醫美診所規避罰責。而針對記者上門求證,診所護士還否認有這件事。 @@@@@@@@@@@@@@@@@@@@@@@@@@@@@@@@@@@@@@@@@@@@@@@@@@@@@@@@@@@@@@@@@@ ptt踢爆車醫師診所fb「終於戰勝黑眼圈」 http://tinyurl.com/pdwhm25 業配廣告後 有記者去追這件事 後來作成了上面的新聞 是說影片裡的小護士竟然還有臉說出我們沒有業配這件事耶 臉書廣告作那麼大 作到好多香港人都很反感了 留言說超煩了 還沒有這件事喔 = = 新聞出爐後 我夢到............... 愛告人 只許自己做假推薦真廣告文 不許別人公評 的 車參聖 看到這新聞超火 又發函去中天電視台 要電視台交個人出來被告 (可能有人會uccu開心 中夭 被告~ 但就事論事 這新聞中夭應該沒做錯吧 ) 那車參聖車醫生要告記者「侵入住宅」 跟「偷拍」 那車參聖車醫生要告記者「侵入住宅」 跟「偷拍」 那車參聖車醫生要告記者「侵入住宅」 跟「偷拍」 啊~診所不是做生意的公共空間嗎?? 要去消費的人不都可以去嗎? 還能告侵入住宅喔~ 而且揭露業配騙人廣告 可保障消費者呀 這明明就有合理正當理由而採訪阿 不檢討自己讓護士員工寫業配 卻去告媒體 擺明又是想要箝制媒體的言論自由 這案子訟棍 車參聖整形外科 應該又輸了吧 有沒有爬版知情的中天記者要現身說法的呀? 說八卦的? 另外 之後蘋果記者也寫了一篇新聞呢 不知道蘋果有沒有也被他告呢?? 蘋果記者快上岸推文吧~~ 員工扮部落客 醫美自寫推文 蘋果日報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112/35573762/ 駐版記者們快來推八卦呀~~~ ※ 引述《guesttt111 (guesttt111)》之銘言: : 為了慶祝PTT站方擊退「訟棍」車參聖整形外科 : 首60推每人送最近很火紅的80P幣(稅前) : 剛剛查到的 蔡易餘 辦過的有趣案子............. : 車參聖診所小護士寫手在FB組「終於戰勝黑眼圈」粉絲團,http://tinyurl.com/pdwhm25 : 自己是護士,卻說友人介紹而動刀,許多手術對照圖也是護士,卻說只是朋友, : 不寫診所資訊,卻叫人快私訊便知詳情。 : 還有許多香港人因常常看到FB廣告,覺得煩,留言超噁超煩 、嚇死人了 : 驚嚇程度直逼怪談、不要買廣告、封鎖 : 後來「FB假推薦真廣告」「護士ptt裝路人推文護航,攻擊同業」等行為在PTT被踢爆, : 一堆鄉民留言批評護士們, : 結果愛告人的車參聖醫生不去告護士們,卻去告寫文、推文眾網友 : (ps.之前車參聖跟律師夥伴們顏文正 楊沛生 告過最扯的案子是「操弄關鍵字」) :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26085857.A.787.html : 其他爭議大整理懶人包 http://ppt.cc/9~RT : 然後八卦是我夢到............ : 車參聖請律師寫「律師函」去請PTT站方刪除那些踢爆文, : PTT站方回「為了保障言論自由,你要提供踢爆文屬於不實虛構,才可以刪文。」 : 結果車參聖診所根本提不出(啊~就是護士寫手騙人廣告就是事實呀,最好提的出) : 然後.......... : PTT站方就被告啦~~~ : PTT站方就被告啦~~~ : PTT站方就被告啦~~~ : (好扯所以說三遍) : 一開始法院裁定說: : 「請代表診所3小護士們提供ptt可以當被告的證明....」 http://ppt.cc/8Pvd : 後來就是「蔡易餘」幫忙的這次案子了 http://ppt.cc/zCr5 : 裡面有說到PTT站方成立的小歷史呢 : 是說車參聖整型診所也太浪費司法資源 : 不僅告網友 也告根本沒有營利的平台提供者PTT : 這平台可是好多人捐款 費盡心力才成立的耶 這根本就是想箝制言論 : 還有好想問 : 不知道這兩位 蔡易餘 呂承翰 律師 有沒有收PTT站方的律師費呀? : (我會成為天才小釣手嗎? >////< 羞~~ ) : *************************************************************** : 【裁判字號】 103,訴,446 : 【裁判日期】 1031119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 【裁判全文】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6號 : 原   告 黃佩若 :       朱家嫻 :       劉鏿蔤 : 上列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兼 : 送達代收人 顏文正律師 : 被   告 批踢踢實業坊 : 法定代理人 杜奕瑾 : 訴訟代理人 蔡易餘律師 : 複代理人  呂承翰律師 :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理 由 :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規定,應記載 : 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 : 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 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當事人能力為 : 訴訟成立要件,無論訴訟程序進行至如何程度,法院均應依 : 職權調查之。再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 ,有當事人能力;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 :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訴法第40條第3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 : 3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所謂非法人 : 團體,必須由多數人所組成,並須有一定之組織、名稱、目 : 的、事務所或營業所、獨立之財產及設有對外代表團體之管 : 理人或代表人,始足當之。 : 二、本件原告以批踢踢實業坊(以下簡稱PTT )為被告提起請求 : 排除侵害等之訴,無非主張PTT 係一知名網站社群,設有站 : 長、有經費來源、有組織架構,為管理完備之社團,屬非法 : 人團體一情,惟為被告否認,辯以其僅係網路資源之平台等 : 語。然是否符合非法人團體之要件而有當事人能力,屬法院 : 應依職權予以調查審認之事項(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第471 : 號判決參照),所謂「非法人團體」,必須由多數人所組成 : ,並須有一定之組織、名稱、目的、事務所或營業所、獨立 : 之財產及設有對外代表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始屬之。經 : 查,本件原告起訴,僅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PTT 之郵政信箱 : 為送達方式,未據載明被告PTT 之事務所或營業所(見本院 : 卷第3 頁),經本院裁定命原告就被告PTT 有無當事人能力 : 提出補正釋明,嗣經原告於民國103 年4 月7 日之陳報狀中 : 提出被告PTT 相關之網路查詢列印資料以觀(見本院卷第72 : 頁、第76頁至第96頁),並未見被告PTT 有事務所或營業所 : ,且被告PTT 為一網路平台,其登入之入會會員並無庸繳入 : 會費,其使用之電腦網路設備早期為站長杜奕瑾捐助(見本 : 院卷第82頁),嗣由第三人黃京光、莊惠婷、湯茗富、顏先 : 駿等人分別贊助主要硬體、軟體設備(見本院卷第83頁), : 入會會員或捐助人亦非其組成員,被告PTT 除站長杜奕瑾一 : 人外,並無事證可認其尚有其他組成員;據上所述,被告PT : T 並無獨立事務所或營業所,亦無事證可徵其由多數人所組 : 成,縱其設有代表人,仍非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之非法 : 人之團體,應不具訴訟上當事人能力。故被告PTT 並無當事 : 人能力,堪以認定。 : 三、綜上所述,本件並無事證可認被告PTT 具備當事人能力之訴 : 訟成立要件,且亦無從補正,則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不 : 合法,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規 : 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 書記官 詹雪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1.66.25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0380791.A.262.html ※ 編輯: guesttt111 (42.71.66.250), 04/30/2015 16:02:02
Arietta: 推 04/30 16:00
iv0813: 推 04/30 16:01
sul3vu86: 推 04/30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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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312758: 推 04/30 16:03
c230: 推! 04/30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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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ticks: 耶~~~~推~~~~ 04/30 16:04
tairry2009: 推 04/30 16:06
peterwww: 全力支持他參選中華民國立法委員 04/30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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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ng: 誰不告告中天wwwwwwwwwwwwwwwwwwwwwww 04/30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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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pi91718: XDDD 04/30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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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llon0801: 推 04/30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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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ear0928: 04/30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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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trash1109 (42.71.148.73), 04/30/2015 20: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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