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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發生在 2005/03/27 下午快一點 國父紀念館店的事 隔壁桌兩個小女生坐四人的位 邊用餐邊看書 突然就被一個歐巴桑經理跑來趕人 雖然兩人佔四人位可能不太好 雖然用餐時看書不太好 但是店門口或櫃台桌面並沒有任何禁止文 付完錢拿了餐 雙方同意此用餐契約 除非做違反公序良俗的事 不然我坐到打烊都行 就算兩個女生把書收起來聊一整個下午 妳也不能趕人啊 除非妳麥當勞現在規定用餐30分鐘 我覺得很惡劣的是 那個兇巴巴歐巴桑一付趕人的模樣 嘴巴又那邊說能不能讓位給別人 叫兩個小女生坐兩人位 然後不要看書之類的 嘴砲講完後 又沒幫小女生找兩人位保留著 不是趕人是什麼 超惡劣 什麼歡樂的地方 假企業噁心形象 突然想到用港片那招 發動50個長相兇惡或超高超壯的人 去買50杯飲料 一人坐一桌 不發一語 不說不笑 從開店坐到打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4.129
QQo1117:這應該是個人的問題 去投訴麥當勞吧~ 218.173.18.76 03/29
opiatedevil:我在捷運石牌站旁丹堤看書也遇過一樣的情形 140.129.58.101 03/29
opiatedevil:而且我當時還是買了餐點加套餐花了300多.... 140.129.58.101 03/29
opiatedevil:但是只坐沒多久飯吃完不到一小時就被趕了~~ 140.129.58.101 03/29
> -------------------------------------------------------------------------- < 作者: blurdamon (真的有一條龍!) 看板: fastfood 標題: Re: 麥當勞會趕客人 時間: Tue Mar 29 23:39:08 2005 我有點興趣這些人的法律關係 Q兄說的個人問題 就我所見 她就算不是經理 也是領班(代理麥當勞) 其所為的意思表示 直接對麥當勞產生效力(民103) 這部份應該沒問題 我好奇的是如 o兄 及兩位小女生等消費者遇到的情況 由消費者支付價金,麥當勞提供餐飲及場地所成立的<契約> 在沒有另外約定條件下 消費者被麥當勞用任何理由趕走 構不構成<債務不履行> 消費者可藉以申請損害賠償 履行債務,應依最大誠實信用方法為之(民148 II) 麥當勞趕人都是因為"賺過你的錢了 現在走人" 但消費者只要真意續留其間 契約皆生效力 因此可視為麥當勞並未依誠信原則讓客人滿意的離開 而是取巧 羅織罪名讓消費者離開 而一般會被趕走的客人 習慣上都是頑劣份子 或鬧事或霸王餐等等 因此 對於無故被趕離餐廳的人 是不是又能依 民法195侵害人格權(名譽) 要求相當金額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份 雖然探討這些或有些吹毛求疵 但畢竟民法也要能保障一般平民老百姓才是 粗淺見解 請多多包含 : 推 QQo1117:這應該是個人的問題 去投訴麥當勞吧~ 218.173.18.76 03/29 : 推 opiatedevil:我在捷運石牌站旁丹堤看書也遇過一樣的情形 140.129.58.101 03/29 : → opiatedevil:而且我當時還是買了餐點加套餐花了300多.... 140.129.58.101 03/29 : → opiatedevil:但是只坐沒多久飯吃完不到一小時就被趕了~~ 140.129.58.101 03/2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4.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