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yumi (常出現型男幻覺的宅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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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超時加班沒加錢 達美樂員工苦
時間Thu Nov 17 09:47:54 2011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接獲民眾檢舉,休假日在達美樂比薩工作卻未領到加倍工資。勞工局上
月前往二家分店勞動檢查,發現公司未經法定程序,使員工4周延長工作達48.5小時且未
給加班費,兼職滿一年員工也未獲特休假,違反勞基法規定。
達美樂表示,制定員工薪資時,已將年度休假日的加班工資,平均分攤於時薪,若勞工局
不認同這種做法,同意再做修正。
市府勞工局長陳業鑫表示,已給予業者7天陳述意見期,16日前須提出說明。由於違法項
目達4項,若確定違法,各項可開罰2至30萬元,該公司也列入重點列管單位,將擇期派員
複查。
民眾日前向勞工局檢舉,指達美樂員工休假日工作,工資卻未加倍。10月17日又有民眾投
書市長信箱,申訴公司未給付加班員工加班費及超時加班,勞工局在10月24日、28日,前
往兩家分店勞動檢查。
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副處長黃文鐘說,檢查結果發現,達美樂有員工4周加班時數達48.5小
時,超過勞基法規定的46小時上限,業者也沒給加班費,或徵得同意給補休。
黃文鐘表示,依法全職員工或兼職滿一年的員工,都應有特休假,但達美樂部分兼職超過
一年的員工,卻沒有特休假,也違反勞基法規定。
達美樂行銷部專員劉玉琴表示,勞工局規定最低時薪為98元,達美樂起薪為104元,已將
加班日平均分攤於時薪;若是短期員工,可能覺得這種計薪方式不划算,但工作半年以上
的員工,總薪資會優於加班費。劉玉琴表示,工讀生的工作時數,完全依照勞工局規定,
超過10小時,即以1.33倍計薪,最多不得超過12個小時。
http://udn.com/NEWS/LIFE/LIF6/67205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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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8.2.238
→ AdrianYu:科技業化?責任制?XDD 11/17 11:07
推 nicedog:達美樂沒加班費+1 以前打工覺得很不爽 11/17 11:33
推 nicedog:而且打烊班做到十一點甚至十一點半 時數只算到十點/十點半 11/17 11:35
→ nicedog:店長就說 本來就應該十點要收完 做到十一點是自己收太慢 11/17 11:36
→ nicedog:真的是責任制 不爽 11/17 11:36
→ cyrlt:廠商,用責任制,真的是讓我拍案叫絕! 11/17 12:06
→ fullfool:看到"分攤"這兩個字就很不爽 到底是誰想出來的? 11/17 14:50
推 yrt3168:餐飲業不意外 我之前在某餐廳打工 11/17 21:18
→ yrt3168:記薪也是用班表算時數給我看 那打卡是打心酸的嗎? 11/17 21:19
→ jackynuts:1.33根本bull shit...官方說法 11/17 22:25
→ hatchet:達美樂打了沒那個拍廣告的老外老闆,還故意長的一副好好先 11/18 18:02
→ hatchet:生的樣子... 11/18 18:03
→ M0824:達美樂老闆現在不是那個老外了吧 11/18 22:20
推 ting0202:達美樂現在幾乎都是加盟店!尤其是中南部!!!!! 11/18 22:23
推 yanchenglin:台灣達美樂,2006年12月起是晶華酒店集團,老外走很久了 11/19 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