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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microver (塵浪)》之銘言: : 經過前面幾個網友的提點,然後經過不靈光的腦袋,終於有點頭緒了XD : 不該把處女或處男列為擇偶條件的原因在於侵害了異性的性自主權力, : 儘管擇偶條件本身每一項都是在侵害異性的自主權, : 只要列出一項條件,就會影響那麼項目的自主權。 : 但女性的性自主是特別列出來被法律所保障的。也就顯示了性自主比其他的自主權 : 還要重要,更加需要受到保障。 : 因此處女不該列入擇偶條件。 你講到重點了 這就是反處女情結論者的核心 她們就是認為女性的性自主權要比男性重要 可是 繞一個迴圈回來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所保障的並不只是女性 而是包括男性在內 男性的這種選擇 不也是性自主的表現嗎?? 但是話又說回來 "如果" 性自主有法律規定 所以處女不應加入擇偶條件的邏輯能夠成立的話 那麼 法律有保障人身自由權(如強制罪) 所以 限制一方把處男處女列入擇偶條件的行為就是侵害了他方的人身自由權 所以 對於經濟能力做出要求也是侵害了人身自由權 法律有保障人的自然發育權(刑法286 條) 也因此對於身高所做的要求 更是侵害了對方的自然發育權 邏輯到最後會推成這個樣子 反處女情結論者有沒有興趣改一下你們的論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4.167.217
kinco:核心並不是女性的性自主權要比男性重要-.- 推 61.217.204.87 11/06
felicitas:你應該看我後面的推論,那才是我的核心 推 210.64.167.217 11/06
felicitas:而且,我的重點是在雙方自主權是平等的 推 210.64.167.217 11/06
kinco:我當然有看到 -.- 但十分不同意前兩句話 推 61.217.204.87 11/06
kinco:我同意雙方自主性是平等的 推 61.217.204.87 11/06
felicitas:不管選擇還是被選,都是一樣重要的 推 210.64.167.217 11/06
kinco:所以我們才要針對不平等的狀況提出 推 61.217.204.87 11/06
felicitas:我的意思就是選擇的人沒有錯 推 210.64.167.217 11/06
kinco:而不是因為覺得女性的自主權比男性重要 推 61.217.204.87 11/06
felicitas:選擇權本身 就是性自主的表現 推 210.64.167.217 11/06
kinco:其實你可以先看看2715篇 對女性立場較清楚 推 61.217.204.87 11/06
kinco:我覺選擇權是另一事 身體使用才是性自主權 推 61.217.204.87 11/06
catme:我覺得你誤會了很多人的意思欸....@@ 推 192.83.167.47 11/06
tracyulla:對,重點是身體自主權,而不是處不處女的. 推218.167.165.112 11/06
tracyulla:f網友的論述滿清楚的,其實和大家沒啥差異 推218.167.165.112 11/06
tracyulla:最後還是「應然」和「實然」的差距吧...:p 推218.167.165.112 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