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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kei (笨蛋永遠聽不懂)》之銘言: : : 問題在於現在大部分的性工作者 : : 視性工作為最不得已才選擇 : : 並且性工作者自身也視性工作為不光榮的工作 : : 性工作賣的僅僅是肉體嗎... : : 我想還有青春..自尊...靈魂 : : 如果性工作真的是一個很棒的工作 : : 法律何必限制...何必遮遮掩掩 : ^^^^^^^^^^^^ : 嚴格說起來,法律並沒有一個名正言順的法條在罰賣春。 : 都是以什麼妨礙風化之類不著邊際的條文在恫嚇。 : 而且罰娼不罰嫖,至為奇怪。 沒錯 感覺有大男人主義 我們的法律連通姦都要處罰 若是處罰能讓夫妻恩愛的話 那法律就厲害了 法規: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976 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姻約: 一 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 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 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 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 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 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 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 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 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 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 1067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其生 父認領為生父之子女: 一 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 二 由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者。 三 生母為生父強姦或略誘成姦者。 四 生母因生父濫用權勢成姦者。 前項請求權,非婚生子女自成年後二年間或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自子女 出生後七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1068 條 生母於受胎期間內,曾與他人通姦或為放蕩之生活者,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 ----------------------------------------------------------------- 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修正) 第 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 不會用閃閃的字 請見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60.46.46
ense:第1068條是什麼意思?! 看不懂.... 推 211.75.82.190 05/17
KUSURI:少了1067條 推 140.112.243.29 05/17
※ 編輯: yenchen 來自: 218.160.46.46 (05/17 15:57)
yenchen:改好了 推 218.160.46.46 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