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10 (Jack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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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聖經允許墮胎嗎?
時間Sun Nov 2 04:18:25 2003
壹 前言
所謂墮胎,天主教的定義是:墮胎就是在胎兒還不能在母體之外生存以前,就把他從
母體逐出。大英百科全書則定義為:胎兒未發育到能獨立生存的階段(在人類為妊娠二十
週),便被排出子宮的現象。
全球墮胎風潮之盛行,從數字可以見端倪。一九六八年全球合法墮胎總數,估計在三千萬
至三千五百萬之間。一九八八年約有五千五百萬次,亦即每秒鐘便有一次墮胎。
至於臺灣的部份,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台北市議員李慶安公佈一份與中華民國
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合作,首度以全國2176位婦產科醫師為對象的問卷調查,從回收的問
卷中推算比例,未成年少女的墮胎數目高達37,499人,若加上成年未婚女性的墮胎數,更
可能高達30萬人。
聖經到底允不允許墮胎?墮胎是不是犯了聖經所說的殺人罪?為甚麼平素手無縛雞之力的
女子,沒有膽量拿刀殺人,但卻非常容易為了一些不成熟的理由而扼殺一個胎兒。墮胎的
行為,在現代的社會中似乎越來越司空見慣。社會上充斥著許多缺乏職業道德的婦科醫生
,輕易的就為未成年少女進行墮胎手術。我認為身為基督徒,有必要本著聖經的真理,來
回應這些問題。好讓我們行神所喜悅的事,因為許多的不義和不法的事,已使我們的社會
和國家得不到上帝的祝福。若要得上帝的祝福,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離棄罪。
論到能否墮胎這個問題,社會上有兩極的意見:
貳 支持與反對墮胎的各種論證
一 支持墮胎的看法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指出:「有醫學上理由,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
或精神健康範圍者」。
若懷孕可能導致嚴重的精神疾病,或因懷孕而引發自殺者。
因姦成孕之受暴婦女沒有義務為施暴者懷胎,可以拒絕無辜犧牲的權利。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之醫學上的理由者」。
懷孕造成婦女無法上班,嚴重影響生計者。
懷孕少女太過年輕,身心靈各方面均不夠成熟,若不墮胎恐造成更大的惡。
懷孕會影響生涯的發展。
二 隨時可墮胎的觀點──胎兒低於人
認為胎兒沒有自我意識。
認為胎兒僅是母體的延伸(認為僅是身上的一團組織)。
認為兒童或嬰孩需要不受忽略與虐待(假設此一胎兒是不受預期歡迎的,例如希望生男丁
,卻驗知胎兒是女孩)。
認為婦女的自主權高於胎兒的生命權,所以遇到需要在母體與胎兒之間作抉擇的時候,通
常都選擇保留母體。天主教則選擇保留胎兒,因認為母體已經得救了,而胎兒尚未贖罪。
基督教則相反,因為認為胎兒的原罪已被主的十架對付掉了,本罪則因他未及在世上為人
,所以完全沒有,因此必然得救。
三 有時可以墮胎的觀點──胎兒為潛在的人
1.認為人格是逐漸發展來的,也就是說胎而兒本身沒有自我意識,沒有自我意識的人僅能
算為潛在的人。
2.認為人格和體格的發展是互相聯繫的,胎兒的器官是逐漸發展出來的,所以沒有完全成型前,只能算為潛在的人。
3.認為胎兒類似雞蛋或種子,僅具有為人潛能。
4.公民權僅屬於出生的嬰兒(暗示未出生胎兒不是完全的人),按中華民國法律,出生嬰兒若是哭一聲,就有繼承權。若是出生沒有哭聲,表示是死胎,不算為人,就沒有法定繼承權。
四 反對墮胎的觀點
1.墮胎等於鼓勵人從事不負責任的性行為。
2.墮胎成為不忠不貞不合適的性行為的保護傘。
3.從胎兒的立場反對墮胎:
A.生命始於受孕──一位口稱所墮的胎只是一團小小的細胞組織的婦女,正侃侃而談她的
理論時,其醫師問她:『你本來打算給這小孩子起甚麼名字?‧‧‧立時,這位想貶抑生
命的婦人如同懸崖勒馬般,陷入了沉默』。
B.胎兒具有知覺與意識──從懷孕二十五天起,胎兒的大腦皮質開始成長,開始具備思考
、記憶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再長大一點,胎兒會在子宮裡踢腳、轉身、伸展軀體、翻筋斗
、瞇著眼睛看、吞嚥、握拳、吸大姆指、聽到外界的聲音。
C.胎兒不只是一個潛在的人──胎兒在一個月大時,他的血液已經流經其細微的靜脈、動
脈、心跳一分鐘約六十五下,有腦部、腎臟、消化道等芻型。兩個月大時,心跳趨於穩定
、會產生消化液、有肝臟、血液細胞、皮膚開始有觸感。
D.無人能夠決定有先天性疾病的胎兒生死──本世紀神學家John Stott曾經引用一段發人
深省的對話:
一位醫生問另一位想要墮胎的婦女道:『我想請問您對終止懷孕(即墮胎)的看法。父親
患有梅毒,母親得了肺結核,前四個孩子中,頭一個是瞎的,第二個死了,第三個又聾又
啞,第四個也有肺結核,您會怎麼處理?』
婦女答道:『我一定會終止懷孕。』
醫生說:『那你就是殺掉了貝多芬。』
假如有殘缺的孩子可以在出生前就刻意被處死,那出生後又何嘗不可?同樣的道理,後天
造成身心缺陷的人,是否又可以因為他「活得太痛苦」、「活得毫無意義」』而讓他死呢
?那又和希特勒屠殺猶太人有何不一樣?
E.無人應因別人的犯罪而應被剝奪其生命權──若容許因為他的父親是一名強暴犯,而故
意將因而懷孕的小孩殺死,這是一種莫名其妙的正義。
F.胎兒是世界中最脆弱的一環,是弱勢中的弱勢。
4.墮胎可能產生後遺症與危險:
A.手術
a.子宮擴刮術──若刮除手術不夠純熟,可能引起子宮穿孔、出血、子宮頸裂傷、麻醉藥
物副作用或血栓、殘留胎兒殘體、、子宮沾粘敗血流產症。
b.吸引術──胎兒在極大痛苦中死去。
c.子宮切開術。
B.藥物
a.注射前列腺素、栓劑等誘發子宮收縮,使胎兒早產。
b.注射沙林鹽水溶液,使胎兒吸嚥毒液而死,母體經二十四小時的不舒服後產下死嬰。
c.服用RU486錠劑,達成抑制子宮內膜黃體素,使胎兒因得不到養份而餓死。
5.從孕婦立場反對墮胎:
a.隱私權不是絕對的權利。
b.胚胎胎兒不是母體的延伸(而是腹中另一個獨立且不同的生命個體)。
c.孕婦個人的精神狀態不足以成為墮胎的理由(反對自由心證式的藉口)。
d.先天疾病、因姦成孕與亂倫等雖造成孕婦極大的傷害,以及長期的負擔,但並非沒有出
路可尋,不必一定要以扼殺另一無辜生命來處理。
e.懷孕生子是女性的一種能力與祝福。
f.墮胎並不能增加女性的社會地位。
g.墮胎形成母子親情的潛在敵人,破壞原來美好的關係。
參 聖經對墮胎的教導
一 認為胎兒是人
1.未出生的胎兒也被稱為孩童──。被稱為胎兒的用詞,也被用來稱呼孩童(路1:41,44;
2:12,16;出21:22)、成人(王上3:17)。所以從聖經中的用法,可以知道未出生的胎兒
,並不低於一個幼童或是成人。
2.胎兒乃是神所創造的──正如亞當和夏娃是所按自己的形象與樣式所創造的一樣。(詩1
39:13『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我在母腹中,你已覆庇我』。)John Stott認為詩139篇裡
面不但提到人的被造性,也強調人的連續性,因為詩中的我包含著出生前、出生到現今、
以及未來。
3.未出生胎兒的生命與成人一樣受到律法保護──出21:22-25提到有孕的婦人若在別人的
打鬥下受傷小產,若是胎而無恙,則須賠償價銀。但若是導致母體或胎兒任何一位死亡,
則要以命償命。可見胎兒的生命是與成人等值的。
4.基督在馬利亞腹中已經是人了──若是當時有優生保健法「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
健康或家庭生活」這一條規定,馬利亞絕對有資格引用而把耶穌墮胎下來。
5.未出生的胎兒具備個人的特質──路1:44提到當施浸約翰還在以利沙伯的腹中時,一聽
到馬利亞的問安,就在腹中歡喜跳動。現在很多人注重胎教,就是瞭解到胎而兒具有意識
這個部份。
6.聖經用人稱代名詞來稱呼未出生的嬰兒──(耶1:5;太1:20-21)
7.未出生的嬰兒已被神所認識──詩139:15-16;耶1:5『我未將你造在腹中,我已曉得你
。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別你為聖,我已派你作列國的先知』)。
8.未出生的胎兒在出生前也蒙神呼召──在創25:22-23中,在雅各和以掃未出生前,上帝
就預言將來大的要服事小的;士13:2-7參孫還未被母親懷胎前,就已經被分別為聖作拿細
耳人。(賽49:1,5;加1:15)
二 若胎兒是人的延伸教導
1.若胎兒是人,那麼就受到「禁止殺人」的律法保護。(出20:13;太19:18;羅13:9;彼
前4:5;約壹3:15)
2.胎兒若是人,則他們認識神與服事神的權利不應被剝奪。(彼後3:9『主不願有一人沉
淪,乃願人人都悔改』)
三 從一些聖經人物與事件反思優生、姦淫或亂倫的墮胎/p>
1.約9:1-41生來瞎眼的是為了彰顯神的榮耀來。
2.何1:2上帝叫何西阿接納歌篾並她在淫亂中所生的兒女。
3.創38:1-30猶大與他瑪亂倫生法勒斯(創28:29),後來成為耶穌的先祖並列名於家譜中
(太1:3)。
結語
我們應當絕對尊重每一個受造於上帝的生命,不能夠以任何形式的藉口墮胎(除非繼續懷
孕會立即危及母體生命安全之考慮者)。墮胎就是殺人,人類不應該用盡辦法為墮胎做合
理化的辯護。基督徒也應該懂得不順從世界的聲音而行,而選擇按聖經的真理而行。神所
賜的產業,我們全然接受。這樣,上帝才會有機會因著我們的完全信靠,而行使祂奇妙的
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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