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joyptt:想請問:超過3個月還會觸什麼法? 推 203.73.23.56 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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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rsHung (馬爾斯火星人) 看板: feminine-sex
標題: Re: [問題] 懷孕了怎麼辦
時間: Mon Jul 14 00:54:22 2003
※ 引述《immortal (paper唸不完了拉>"<~)》之銘言:
: ※ 引述《scsu (八月秋風)》之銘言:
: : 用驗孕棒測出已經懷孕,還沒有超過兩個月,
: : 請問一下在這時間內可以用藥物或是什麼較安全的方法,將小孩拿掉.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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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趕快去看醫生八~~拖越久越不好喔....一旦超過3個月還會"觸法"
: 我想不論用多好的方法...都很傷身!!~~這種問題就像在問:請問哪一種自殺比較不會痛?!
: 請盡快就醫八~~千萬不要拖!!
是三個月嗎?恐怕更短喔!
我國刑法規定墮胎罪 在288~292條
關於「墮胎」指的是懷孕過程狀態的破壞
也就是對於孕婦的懷孕或胎兒所產生的任何效果 足以
引起胎兒在母體中死亡 或是出生後成為無生命能力的嬰兒
墮胎的行為方式幾乎沒有規定 只要是能夠造成墮胎結果的行為均屬之
胎兒是指 開始生產前 受精卵在子宮著床之後
受精卵必須在子宮著床之後才有發生胎兒生命的可能
這就是避孕與墮胎之不同
事後服用之避孕藥是在避免受精卵著床 所以還算是避孕
通常在受精後十三天內沒有著床的話 就不會有著床的可能
所以墮胎罪的處罰
是「受精卵在受精後十三天內著床」到「出生」
這段期間讓胎兒在母體中死亡或出生後成為無生命能力的嬰兒
真的比想像中的短喔!
刑法中對於墮胎罪的規定
懷胎婦女自行墮胎、聽從他人墮胎
以及得到該婦女之囑託承諾加工墮胎、為圖利而加工墮胎
或者為得到該婦女的囑託承諾使之墮胎
還有公然介紹墮胎之法等 皆有處罰
(也是為何規定那麼多條之因...)
可能有人看了這篇很緊張:那麼我不就犯了墮胎罪?
其實因為一個法條的出現 讓很多婦女免去此罪
就是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六款ꄊ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從這一款看來 實質上已大開「自由墮胎」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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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4.100.160
※ 引述《scsu (八月秋風)》之銘言:
: 用驗孕棒測出已經懷孕,還沒有超過兩個月,
: 請問一下在這時間內可以用藥物或是什麼較安全的方法,將小孩拿掉.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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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快去看醫生八~~拖越久越不好喔....一旦超過3個月還會"觸法"
我想不論用多好的方法...都很傷身!!~~這種問題就像在問:請問哪一種自殺比較不會痛?!
請盡快就醫八~~千萬不要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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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不要怪我這麼狠心地離開你 我死別的苦是我給你的最後一份禮物 就像你是上天給我
最好的一份禮物一樣 我們是天生一對 只要有你的日子 我就已經心滿意足 ~~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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