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ylovelycat (捍衛胖仔的尊嚴~~~~)》之銘言:
: 我認同你的論點, 人格的養成社會當然要負起責任, 不過個人的責任還是不能以一切
: 都是社會造成的要求社會負擔而忘卻了自己的責任
: 我的訴求也只是請尊重未得病的人, 不管風險再低, 還是有風險
: 但是基本的問題當然要去解決...
很高興我們有基本共識;所以最後的歧見在於:
我們如何確定個人負起了責任?或者如何要求他們負起責任?
怎麼樣做叫做「尊重未得病的人」?
根據你之前的文章,我是否能夠推斷,你的意思是:
他們必須承擔被社會隔離、忽略、唾棄的目光,並且終身在孤單與無
助中懺悔。而所謂尊重未得病者,就是不要走在人群裡引起恐慌。
是這樣嗎?要是有錯或是未盡之處,希望你能糾正補充。而我認為,他們的確必須
承擔目光,這是無論他們是否如你所說的「無辜」,都必須去擔的;可是我們不該
,或者說我認為我們的社會不能透過『懲罰』的方式要求懺悔,法律再大都不能期
待能夠管制人心,而要劃定是否悔過的界線也太難了。
而『尊重』,你說得很好,我們的確不該將弱勢的視角與利益強制套在相對強勢的
族群身上,兩者都是暴力。可是在沒有犯法的情況下,最基本的尊重已經守住了,
接下來就是一個模糊地帶──而這才是我們爭論的關鍵。
你似乎認為愛滋團體就不該設立在未得病的社區之中製造恐慌;為什麼設立在此是
你我都無法去追究的問題(而且追究也沒什麼用了,它就已經在那裡),因此問題
導向:把愛滋團體設立在未得病的社區之中是否為不尊重?
我相信我們都能同意,起碼設立的目的中不會有「不尊重」的意圖在,那麼未得病
的居民為什麼會覺得不被尊重?很明顯,因為他們恐慌、害怕、憂心忡忡,而且他
們似乎是被迫面臨這種處境─畢竟假如當初買房子時有提到可能會有愛滋團體當鄰
居,他們恐怕是不會買的。但是反過來看,也沒有任何一條法律禁止或限制愛滋患
者的居住自由不是嗎?那麼今天,假如他們因為本身的疾病而面臨這種困境而必須
被迫流離他處,是不是也是一種不尊重呢?我相信是,即使你很可能認為愛滋患者
因本身可能的道德缺陷而該有更多的退讓自覺。
局面僵持,我們該將『尊重』給予誰、而又該把『暴力』施予誰?我認為最好的方
法可能是藉此讓這個社區的人更瞭解愛滋病,愛滋團體不遷離(也沒有遷離的必要
),但是必須負起責任,公開團體的管理方針和措施,尤其是生活上很可能引起誤
會和疑慮的地方,例如他們怎麼處理飲用水、醫療用具、垃圾、環境清潔等等,並
且有義務宣導愛滋病的相關常識給週遭的人瞭解。另一方面,居民也該理性思考,
停止騷擾的舉動─事實上可能觸法的反而是這些居民的行為。
兩方各退一步是我能想到互相尊重的方式,換句話說,我覺得這也是社會和愛滋病
患和平共處,並一同解決這種世紀疾病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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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在妖艷絕美的崩解中婆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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