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feminine_sex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類似的討論我有在其他地方看過 而其中有一些我個人認為不錯的見解 轉過來給大家看看 from 巴哈母特 作者: ludwin (普考砲灰預定) 看板: Talk 標題: Re: 為什麼強暴犯不能被判死刑 ??? 時間: Fri Mar 7 13:31:16 2003 ※ 引述《hhand (Impreza WRC 2001)》之銘言: > ※ 引述《schneide (☆一星☆)》之銘言: > > 疑?如果強暴犯要判死刑的話,那被害者是活著還是死的容易被抓? > > 正常情況都是把被害者殺死以免被指認為強暴犯吧 > > 而且強暴犯為何要判死刑?有罪大惡極非死不可嗎? > ^^^^^^^^^^^^^^^^^^^^ > 能不能夠把這句話的意思解釋的再清楚一點? > 不太懂 > 當事者的感受,和旁觀者感受是有非常大的差別的吧? > 假如是,我希望能聽到一個被強暴的人聲明強暴我的人不該被判死刑 > 這樣我就能夠完全接受所謂強暴犯不該被判死刑的這個論點 > 要不真正的受害人跟衛道人士似乎沒有太大的交集吧? 我不是衛道人士,先教你何謂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與必要原則: 比例原則被視為與憲法同樣位階之法律原則,國家為各種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可分為廣狹兩義,廣義之比例原則包括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之比例原則: A.「適當性」是指行為應適合於目的之達成, B.「必要性」則是指行為不超越實現目的之必要程度,亦即達成目的須採影響最輕微之 手段。 C.「狹義之比例原則」則指手段應按目的加以衡判,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之損害應輕於 達成目的所獲致之利益,始具有合法性。 也就是國家若為達成某目的必須限制人民之權利,而達成該目的手段有許多種時,必 須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的那一種,此即為「必要性原則」。而即使是數種手段中對人 民侵害最小的一種,還是必須衡量該手段與目的的關係,該手段所造成之損害必須小 於其欲達成之目的所獲致之,此即為「狹義的比例原則」。 我國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 目的的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到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即為學說之明文化 。本規範第八條第二項所稱之必要原則及比例原則之意義即如上所述。 對於強制性交罪的認定,一般法界認定是"罪不致死",也沒有必要以"死刑"來處罰 以死刑來處罰也許有人會認為這是"殺雞儆猴"的預防犯罪手段,但依據以上所列的 比例原則,我們可以發現,強暴判死刑除了對受害者,家屬,朋友有莫大的"爽" 以外,並沒有任何適合"適當""必要"原則的判決要件。 一方面強暴並未奪取受害者性命,判處死刑之認定並不適當對等 (姦殺自然有殺人罪等可以判決,不要跟我辯這個。) 另一方面對於強暴之行為處罰也僅必要以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手段作認定 死刑卻是對一個人的刑罰中,最大也是最終的一個 與必要性原則本意之"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手段"完全相違背 各位可能要提出疑問;強暴既然侵害了人家的權利,那為何還要使用對人民侵害最小的 手段來處罰他?? 各位不要忘了,法律是基於公平正義原則創立,一個人的處罰程度,在於他給於受害者 多大的傷害,如果姦殺,自然有殺人罪可以判他死罪,但是今天受害者還留著一條命 那罪犯被判死刑自然有失公平,了解嗎? PS;各位討論時請先把法學緒論讀完再來吵,至少也找找個資料 強暴罪目前已經有人開始推動加重刑罰(徒刑加倍,但非死刑),也開始走向"公訴罪化" 各位可以上網看看女性團體的意見,而不是在這裡憑著包青天式的正義 自我認定該死不該死,因為被強暴很可憐所以。。。。。。 我也同情被害人,但在法律原則的立場上,我必須出來講一講話 (罪刑法定主義與無罪推定原則所揭靡的人權優先原則) 讓大家注意一下基本的法律遊戲規則,OK? 法律原則和強制性交罪的討論奇摩很多,請自己找 PS2;標題我已經回答了,立委立法時已經依據比例原則認定強暴罪不致死 所以沒辦法判死刑。如果有意見請加入各女性運動團體,好好的為這件事情發聲 而不是三天兩頭在BBS上吵,沒有意義也沒有進步/ 您也可以寫信給選區立委(女性尤佳),要求她們對於強制性交罪重罪化和公訴罪化 提出修法意見,這都是比較實際,雖然比較久,但比整天量量好。 -- I live in Taipei. I have a sister. I have no dog. I have no cat. I have no bird. However, i want a pet. So i treat my sister as my pet. 英文自介... 我真的交出去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50.189
MilchFlasche:原po講得很清楚呢。 推 218.34.146.133 12/18
JackX:我也認為強暴罪罪不致死 推 192.83.167.44 12/19
aletheia:喔喔 太作賤了 出處是巴哈姆特 推 210.85.6.135 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