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ookers:這是賤... 推 218.167.169.24 06/05
→ someone:潔癖或是男同性戀... 推 140.121.165.94 06/05
→ killermoon:人格問題 太自大或太自卑 推 210.85.19.79 06/05
→ manest:靠北~ 那個男的會想要連打二槍.. 推140.112.244.189 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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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ilo (^_^) 看板: feminine-sex
標題: Re: [問題] 性冷感
時間: Thu Jun 5 09:32:01 2003
※ 引述《jollybaby (♂從"心"開始♀)》之銘言:
: 怎樣的情況算是性冷感??
: 我朋友跟我說(他是男生)
: 他會想要做
: 但是卻在做完之後很厭惡做愛的感覺
: 甚至會討厭對方和他發生的女生
: 那這樣算是性冷感嗎???
竊以為那不是冷感,只是因為跟不愛的人做愛,才會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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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8.102.171
→ OLDdaughter:俺不能同意你更多了 就是這樣 沒錯 推 61.64.70.202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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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ilo (^_^) 看板: feminine-sex
標題: Re: [問題] 性冷感
時間: Thu Jun 5 10:06:22 2003
※ 引述《jollybaby (♂從"心"開始♀)》之銘言:
: 可是對方是他女朋友ㄝ= =
: 不愛幹嘛在一起
: 幹嘛做??
誰說女朋友就一定要愛她?
這世界上因為各種荒謬的理由在一起的很多,
不愛卻還在一起的,不會頂荒謬,
說不一定他是喜歡,需要有人陪,芭拉巴拉,我可以給你一堆可能性。
可是相愛的人在一起,不會厭惡對方的。
如果會厭惡,哪叫做相愛?
幹嘛做,因為需求阿,赫爾蒙阿,
這世界上那麼多人做愛,每次做都是因為愛對方嗎?
現在這個時代,連愛都可以輕易脫口說出,
你要怎麼 justified 那個「愛」?
※ 編輯: wilo 來自: 140.128.102.171 (06/05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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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ollybaby (♂從"心"開始♀) 看板: feminine-sex
標題: Re: [問題] 性冷感
時間: Thu Jun 5 10:09:20 2003
喔
那是他和之前的女朋友在一起後就變成這樣的說
聽他說
他現在和新的女朋友在一起
他很愛對方
可是就是無法把那種"惡習"剔除
所以覺得很對不起現在的女朋友
這樣看來
真的不是所謂的性冷感嗎
※ 引述《wilo (^_^)》之銘言:
: ※ 引述《jollybaby (♂從"心"開始♀)》之銘言:
: : 可是對方是他女朋友ㄝ= =
: : 不愛幹嘛在一起
: : 幹嘛做??
: 誰說女朋友就一定要愛她?
: 這世界上因為各種荒謬的理由在一起的很多,
: 不愛卻還在一起的,不會頂荒謬,
: 說不一定他是喜歡,需要有人陪,芭拉巴拉,我可以給你一堆可能性。
: 可是相愛的人在一起,不會厭惡對方的。
: 如果會厭惡,哪叫做相愛?
: 幹嘛做,因為需求阿,赫爾蒙阿,
: 這世界上那麼多人做愛,每次做都是因為愛對方嗎?
: ※ 編輯: wilo 來自: 140.128.102.171 (06/05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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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85.18.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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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ilo (^_^) 看板: feminine-sex
標題: Re: [問題] 性冷感
時間: Thu Jun 5 10:12:37 2003
※ 引述《jollybaby (♂從"心"開始♀)》之銘言:
: 喔
: 那是他和之前的女朋友在一起後就變成這樣的說
: 聽他說
: 他現在和新的女朋友在一起
: 他很愛對方
: 可是就是無法把那種"惡習"剔除
: 所以覺得很對不起現在的女朋友
: 這樣看來
: 真的不是所謂的性冷感嗎
老實說,我看不懂他講的話。
還有,真的冷感的話是連舉起來都想要軟下去,根本不會想抽插吧。
哪有人幹完才在說冷感。
這感覺像是之前被判詐欺的,點了特辣炸醬麵,自己又加了一堆辣椒胡椒,
然後說麵太辣,不能吃,卻吃光光,只肯付30塊的那種人。
太辣自己又要加很多辣椒,還吃光? -_-
--
【裁判字號】 92 , 易 , 380
【裁判日期】 920423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八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炯榮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六八五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林炯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
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炯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五日下午一時許,前往鄒立
基所開設位在臺北市信義路四段六十之五十二號「老鄒麵館」內,向鄒立基佯稱
欲點用新臺幣(下同)八十元之炸醬麵一碗,致鄒立基陷於錯誤,遂烹煮一碗炸
醬麵,供林炯榮在麵館內食用,林炯榮並自行在麵中添加酸菜及辣椒等佐料,詎
林炯榮於食畢後,竟以該碗炸醬麵過鹹為由,拒絕支付八十元價款,而僅支付三
十元即欲離去,嗣為鄒立基報警而當場查獲上情。
二、案經鄒立基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林炯榮矢口否認有何右開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因為那碗炸醬麵太
鹹,所以我只願付三十元,我並沒有詐欺。」云云。經查:右揭事實業據被害人
鄒立基於警訊、偵查及本院調查時到庭指訴綦詳,並經證人姜培榮即被害人之妻
於本院九十二年四月三日調查時到庭結證稱:「當時被告要加酸菜及辣椒,我有
跟被告說我們店裡面的酸菜比較鹹,辣椒比較辣,他說他知道,他有來過店裡吃
過麵,我們正在忙的時候,他吃完了,他有給我三十元,但是我跟他說你吃大碗
的是八十元,你怎麼只給我三十元,他就準備要離開店裡,我拉著他,說你給我
三十元不夠,他不理我,他就一直往外走,店裡面有很多客人,客人問我什麼事
,我說他吃大碗的麵只給我三十元就要走了,所以我拉住他在那邊一直吵,後來
有人就打電話叫警察來。被告在吃麵的時候,並沒有跟我們說麵太鹹,是在吃完
之後才講的。」、證人劉阿池於警訊及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偵查中到庭證稱:「
我在場有看到被告向老闆叫碗炸醬麵,吃完之後覺得太鹹不給錢,接著就發生口
角。被告可能是故意不付錢,因為他麵已經吃完了。」、及證人傅中武即前往現
場處理員警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偵查中到庭結證稱:「當天我在巡邏時接獲
通報,有人在信維市場麵攤白吃白喝,我就前往處理,到達現場時被告稱他所點
的並不是他所想要的料理,但是他已經吃完,才跟麵攤老闆反應,並稱這碗麵只
值二、三十元。被告當時的態度惡劣。」等語,足認被告當時的確有在被害人所
開設之麵館內點用炸醬麵一碗並當場食用完畢,衡諸常情,倘若該碗炸醬麵的確
太鹹無法下嚥,則被告理應向被害人要求重新更換一碗新的炸醬麵,焉會於食用
過程中自始均未向被害人提及該碗炸醬麵過鹹,而要求重新更換,更進而於該碗
炸醬麵內自行添加酸菜及辣椒等足以加重鹹份之佐料,並將該碗炸醬麵全部食用
完畢,據此,應堪認被告前揭辯稱該碗炸醬麵過鹹,伊才只付三十元云云,要屬
事後推諉之詞,委無可採。再查:前開炸醬麵一碗係八十元,此經被害人於警訊
及本院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調查時供述在卷,且為被告所明知,而被告於食用完
畢後竟以該碗炸醬麵過鹹為由,拒絕支付八十元價款,而僅支付三十元,更益徵
被告於點用該碗炸醬麵之際,即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綜前所述,被告上開
所辯,顯係事後圖卸之詞,堪難採信。此外,復有被告食用完畢之炸醬麵碗盤照
片三幀附於偵查卷第十一頁可稽。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前揭詐欺取財犯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林炯榮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爰審酌被告
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致被害人鄒立基所生之損害僅有五
十元,及其犯罪後尚飾詞否認犯行,毫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 編輯: wilo 來自: 140.128.102.171 (06/05 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