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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強暴,依據刑法第304條 刑法第 304 條規定:「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的強制罪。 可以知道,強暴脅迫,乃是一種手段,來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而現今已無強姦罪,改為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怎麼會強暴比較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1.133.113
JerryChanel:推一下認真~ 07/15 01:07
dolaamon7673:謝謝解惑 不過也可以知道他們講"強暴"是真的太過 07/15 01:08
airlow:所以法學上的強暴並不是一般用法上的強暴 07/15 01:10
tracy0620:認真推 07/15 01:11
CerMerlan:當然一般人在口語上的用法,會與法律上有所不同 07/15 01:13
CerMerlan:不過也不能因為這樣,就一直使用錯誤觀念吧~ 07/15 01:15
SallyQ:推這篇專業解答 07/15 01:34
keithking:認真 07/15 09:36
joker6:這只是來介紹用語的吧= = 07/16 2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