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fren (無言....)
看板feminine_sex
標題Re: [討論] 懷孕了...可是?
時間Fri Oct 23 13:51:58 2009
※ 引述《femininesex1 (女性性板匿名ID)》之銘言:
:
: 當我告訴同事朋友 我懷孕了 要當媽媽了 我收到許多祝福
: 同事們隔天就開香檳慶祝 合送我一本很漂亮的寶寶相本(現在只有一張相片)
: 朋友們紛紛來電或mail祝福 請我吃飯
: 有經驗的傳授經驗 告訴我有什麼補助可以領 懷孕多久後可以在家休息拿補助
針對您的問題回答
我就把他整理一下好了
希望也可以幫助有相關問題的女性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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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恭喜您懷孕了,這期間,您可以在工作內容上要求雇主調整:
"勞動基準法" 第 51 條 (妊娠期間得請求改調較輕易工作)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
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
雇主不得拒絕,並
不得減少其工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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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工作時間上也可以有所調整,您也可以拒絕夜間上班:
"勞動基準法" 第 49 條 (女工深夜工作之禁止及其例外)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
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主與勞工約定
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
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
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
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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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生產、早產及流產,您可以申請的費用如下:
"勞工保險條例" 第 31 條 (生育給付之請領)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滿
280日後分娩者。
二、參加保險滿
181日後早產者。
三、參加保險滿
84日後流產者。
"勞工保險條例" 第 32 條 (生育給付之標準)
生育給付標準,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
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
生育補助費三十日。
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比例增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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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有關於產假部份: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5 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
產假八星期;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
產假四星期;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
產假一星期;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
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
陪產假三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勞動基準法" 第 50 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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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選擇邊上班邊照顧小孩,您可以跟雇主要求: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8 條 (哺乳時間)
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
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
哺乳時間二
次,每次以
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9 條 (工作時間之減少及調整)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
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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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小孩子逐漸長大難免會打預防針,您可以請假: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9 條
受僱於僱用
五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
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
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
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注意!!!!以上敘述幾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雇主是不可以拒絕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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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選擇要在家裡照顧小孩(小孩年紀在1~3歲),您可以選擇
育嬰留職停薪: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6 條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
三歲前,得申請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
歲止,但不得逾
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
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
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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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您還可以申請相關補助:
"就業保險法" 第 19-2 條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
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
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
六個
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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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為短短的,弄起來還挺費時間的
有問題的,再來一起研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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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221.14
推 why05:我相信很多人用的到這些資訊 辛苦了! 10/23 13:54
→ why05:不過原po人在歐洲呢! 所以完全不適用 10/23 13:54
推 MAYBE2007:雖然很不錯 但不是不開放回文? 10/23 13:56
推 torairansu:這資訊很不錯耶~被刪就太可惜了 感謝原PO用心整理^^ 10/23 13:58
→ volu1005:法令雖然如此,但台灣一般中小企業通常會想辦法規避吧.... 10/23 14:08
→ alfren:眼殘了.....沒看到他人在歐洲 = ='' 10/23 14:08
推 superPablo:還好你眼殘,才有這篇XD 10/23 15:14
推 ffwind:還有同事酸來酸去也無法避免 10/23 15:43
推 pttddr:這文章蠻有用的,應該會幫助不少人吧... 10/23 15:56
→ alfren:我改個標題,給後面使用者比較方便找尋 10/23 16:02
推 yellow1119:1 10/23 1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