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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墮胎是規定在優保法第九條.懷孕婦女經診斷證明有下列情形之 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然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制產人應由法定 代理人同意.不過已婚者需由配偶同意。 1.優生學的理由:本人與配偶罹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或精神疾病者 2.優生理由:本人或配偶四等親內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疾病者 3.醫學理由:懷孕或分娩有危及婦女生命危險或損害和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4.倫理理由:被強姦、誘姦、或依法不得結婚而相姦受孕者 5.醫學理由:胎兒有畸型之虞 6.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婦女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人工流產必須於妊娠 24 週內實施.醫療行為者不在此限.妊娠12週內應於有 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診所施行.超過12週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之醫院 住院施行。 幾乎所有的未婚懷孕者都是用優保法第九條第六款為理由要求墮胎.只要有保 證人願意簽名即可,但已婚者和未成年少女需由配偶和法定代理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