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idsming:沒錯...是存在著盲點...很難分開 :) 163.21.62.253 11/22
※ 引述《kidsming (微笑的眼淚...晶瑩)》之銘言:
: ※ 引述《lovedreamh (愛。夢)》之銘言:
恕刪部份文章
: 不知道您這樣想的原因是什麼...
: 強暴犯和毒品有關..也許吧
: 「很多」強暴犯和毒品有關??
: 那下面這個...
: http://www.gender.edu.tw/paper/paper_29.htm
: 「在許多強暴事件中,「性」並非最終目的,而是施暴者用以滿足個人權控的工具。(Edwar
: ds in Haumer & Maynard, 1987; Plummer in Hopkins, 1984; Holmstrom & Burgess, 1
: 983; Winkler, 1991)因此,婦女在受暴的過程中,經常遭到各種肉體上及精神上的凌辱
: 與摧殘。強暴中的性行為,多用來輕侮及凌辱受婦女的存在與尊嚴,以滿足施暴者的權控
: 慾求。(Winkler, 1991)強暴經常藉著對女性肉體的折磨與侵害來藐視與否定女性的人格
: 與自尊..」
: 和這個....
: http://sao.thit.edu.tw/Office/%BE%C7%BB%B2%A4%A4%A4%DF/laws/page/b/b1.htm
: 「強暴者的型態
: 1、權力型強暴犯:主要動機來自控制他人的慾望,因強暴者本身常處於社交壓力下,
: 為解除壓力,強暴變成一種手段。
: 2、憤怒型強暴犯:為了發洩憤怒及屈辱的情緒,且對女性有敵意,常以性的攻擊作為
: 發洩憤怒的手段
: 3、虐待型強暴:強暴犯在完成性行為後,會給予對方傷害、或折磨」
: : 所以這些人就是會回到社會,而我似乎很少看到相關的討論
: : 「如何讓他們繼續在社會上好好生存不會再犯」
: : 也少有「強暴者心理輔導」這樣的工作,這些人再犯我一點也不意外.
: : 歡迎討論:)
: 我想...您一直忽略一件重要的事...
: 強暴犯和其他一般刑事案件有一個基本要件的不同..
: 「強暴犯不會因少強暴一個人而受到任何傷害」
: 殺人者...強盜搶劫者...竊盜侵佔者...
: 很大一個部分的動機是....「生活或情緒因此陷入困境」
: 但是大家不太能原諒強暴犯的原因...
: 是因為..
: 不做愛...不會使生活或情緒陷入困境!
: 性慾是可以被壓抑...也可以被控制的...
: (有點殘忍...其實左手和右手這對好兄弟是無辜的....)
我覺得k版友 文裡面的這兩部份 似乎有點矛盾
關於「使生活或情緒陷入困境」
前文似乎已經認為強暴犯不單純是做愛與滿足性慾這件事
可是後面這裡卻又是抱持這種態度在看待這些犯人
我的想法是:
如果認定了強暴犯 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權力與控制慾望
或者為了發洩自己憤怒與羞辱 或者是存心要對她人施虐
那當時他們已經算是在一種不正常的扭曲狀態下,已經處在一種困境中,
沒有去做這犯罪行為,對於他們當時的生活與情緒,是會構成阻礙的,
是會讓他們繼續陷入困境的
於是,他們的動機與其他犯罪行為是相似的:
滿足一種被扭曲的慾望
不同的地方是在於傷害 性交 佔有欲.....等等
對於原來的問題 該不該原諒
這犯罪 也許全部的犯罪 都是社會的問題 不單單是個人的天性
應該是和犯罪者的生長背景有關
而這和我們所生活的是同一個社會
我覺得大家都有責任 特別是那些有社會影響力的人
或者這是因為整個社會制度出了問題
(不知道那個國家的犯罪率 性犯罪率最低 那會是因為什麼)
受害者與她的親友無法諒解 是可以想像的
就像其他身體傷害犯罪一樣
但其他人 與這一樁犯罪沒有直接關連的人
應該可以諒解,至少是包容與同情
這些犯人 是受了過去的社會 教育 生長背景所影響
而犯下這樣的罪行
我們也許只是比較幸運 出生 成長 在比較幸福 安全的環境之下
所以我們沒有成為那樣的人
美國九一一的罹難者,在瞬間失去性命,他們的親友有的認為應該放下仇恨
這樣的傷痛,如果可以和我們所討論的罪行相比,
那麼 除了受害者與她的至親之外,其他人是否也可以放下仇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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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是誤會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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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ipolar 來自: 220.139.10.114 (11/22 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