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acyulla (吹吸無啦)
看板feminine-sex
標題唉~我這樣說吧
時間Tue Nov 4 16:51:09 2003
a網友,您知道為什麼在法律上面的討論====自傷行為====
有要不要「除罪化」的討論(也就是刑法上不在再處罰了,
把這個罪名除掉),但是過失開車撞死人,從未動搖過它的
可罰性呢?
我們先照你的脈絡來討論,因為你是著重於「傷身」嘛,不
是生存權的討論,所以我們就只就「傷身」來講。
墮胎,就可能「傷身」而言,它是一種「自傷行為」,在倫
理學上,「自傷行為」能不能被賦予負面評價是有爭議的(先
強調,我不信儒教!我是信西方的),好,就算你是信儒教的
,你知道開車的風險為何比墮胎更需要控制?因為開車可能
造成的風險更大~一旦一個車禍發生,你可能撞傷「不特定
人」,這是一種「公共危險」。
而墮胎,我只是傷害我自己(我說過喔,按你的脈絡,只討論
傷身,胎兒「生存權」是另一個議題 ,別搞混喔),那麼開
車的風險更大(可能傷害的對象更多),不是更應該被禁止?
還有喔~喝酒?太近看電視?熬夜?都應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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