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ebeeQ (貼身衣物板開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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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強暴犯的刑責
時間Tue Dec 16 23:48:51 2003
※ 引述《TMWSTW (辱)》之銘言:
: 雖然已經過了一段時間了,不過我還是想說些話。
在下也有一些想法心得分享。^__^
: 不願意以他人的安危為賭注,解決方法不會只有死刑一種,最簡單的
: 是關一輩子,而其實一個犯人在今日的臺灣一年才花不到二十萬,基
: 本上每個人少喝一罐飲料就可以讓上千人多活一年,而同樣的有很強
: 的隔離功能(逃獄可是很少見的事,都會變成大新聞了),我不認為
: 這是沉重的社會成本,除非我們認為他們的生命毫無價值,雖然可能
: 當人變成統計數字之後,人的確是那麼沒有價值。
社會成本並非窄化到以金錢去衡量,若真要計較,對於加害人、被害人所要付
出的輔導治療等等人員與軟硬體的物質支出,但真正最無法承受的是人心的驚
惶等問題。用金錢量化問題似乎不太妥當。若真要提出諷刺之處,文內僅僅不
到二十萬養活一個犯人的花費,可以養活至少一個家庭以上。
: 我覺得強暴犯身上一直同時被兩種不同標準來看待,當說要永久隔離
: 時就強調是「不治之症」,而認為他們再怎麼努力也無法恢復。但如
: 果單純是疾病,恐怕少有人會接受患sars的危險人物應當快點處決,
: 以免社會成本的危害的想法。
: 所以同時強暴犯又被認為心智邪惡而該死,似乎他們是毫無反省,毫
: 無掙扎,但就他們「有病」這點來看,明明他們背負者比其他人更大
: 的困難,我們會對於生活困苦竊盜的人加以體諒,但我們對於強暴犯
: 似乎完全不會考慮這點,本來「疾病」和「罪惡」觀念上的衝突在強
: 暴犯身上就無聲無息的解消了。
: 有不治的傳染病的人,仍然能在一些限制之下與他人相處,就算我們
: 必然隔離控制,還是可以發展更和緩而有效的控制機制,當然一方面
: 是建立更加安全的空間,但就受刑人的處置,應該也有一些可以做的
: ,像是植入晶片追蹤,這樣或可讓受刑人有一定的機會和社會大眾相
: 處,進而發聲,而仍然能有效控制,這些作法我想不是不可能的,但
: 一定要實際上投入資本人力,我是覺得就算性犯罪的傾向無法治癒,
: 仍然有可能由建立更好的控制機制,使這些人還能和社會接觸。
文內所言的控制機制就是先前未考慮到忘了未以金錢量化的社會成本之一,況且,
也言明,贖罪的方法有很多種,文內似乎也不該窄化到在下認為只有死刑與無期徒
刑二法。
雖然本人傾像支持前者,但誠如文內所言,雙重煎熬,有病云云,故認為有很多管
道讓加害人可以有所自新的機會,然而,這就是要有大量醫療資源、社會監控體制
等,文內所聲稱不沉重的社會成本之一,然而,就現況而言,是否真有如此理想全
功的體制呢?或是要多次失敗再發生幾次不幸才可以邊走邊補的去修正呢?
另外,強暴罪之所以如此複雜主要牽扯到道德、文化上的認知問題,前文已述。
: 問題只是,我們肯為「壞人」花多少資源?我們可以替病人付健保保
: 費,但被認為是社會的病態的人,或根本也被當成疾病研究的性侵害
: 者,似乎因為他們邪惡,萬分之一的資源都無法放在他們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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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金錢量化問題,前述。
: 當然,比較可能被接受的做法是不要想那麼多,關一輩子就是了,至
: 少保住了命,而我之所以會想多少幫這些「可惡」的人說點話,只是
: 因為我覺得我自己之所以現在不是(以後大概也不會,但命運是難說
^^^^^^^
如此,在下想問一個問題,或許大家都可以想想看,這也是在下好奇處。請問官逼
民反,或是前文內所言因貧困等問題造成犯罪,以及因為對方太美麗或是身材好,
或是看中意,就去侵犯對方的身體領域,在初始動機上的客觀環境因素以及主觀自
我意識上有沒有差異存在?
另外,用命運說去解釋犯罪,豈非人生而註定要去犯罪?
: 的)成為一個強暴犯,全然是因為我的運氣比較好,如此而已。如果
: 我們對於某些人的處罰是無可避免的,我至少希望能儘量用溫和一點
: 的方式吧。嚴格來說,這些壞人也是社會上無人會為之發聲的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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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這個社會有許多外在環境逼迫使之不得不然的無奈。
: 是社會的底線,社會沒有這些不正常的人,也無法顯現出大家的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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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所謂的正常,充其量也不過是個約定俗成的大數暴力,何謂以不正常來襯托正
常的觀點?如此法律何用?倫常何用?歷史文化何用?或許有朝一日強暴變成社群
認可的行為,那麼,不強暴者才是不正常,倘若,社群認同強暴與不強暴的共同存
在,如此正常或不正常並沒有意義。這是個社群認同的問題,而不是對與錯的實驗
組與對照組問題。
: 。我不敢說他們就是多好,他們有些人也是面目可憎,但我看不出我
: 和他們有什麼根本上的不同。
不得不然的情況確實存在,客觀主觀疑點如前述。
: 而其實合法的毀人一生也是很有可能的,感情世界尢為如此,那常常
: 是不得已的,而如果將一些欺騙的行為入罪化,對大家都是不可承受
: 之重,但如果將一些大眾比較不會做的事入罪化,甚至是嚴罰,大家
: 反而就是主張嚴罰了,這也不是說大眾偽善,有時就是沒辦法,但是
: 總是多留給被罰的人一點空間吧。
在下好奇的是,若今日感情足以量化,如我愛了你三日,你卻騙了我三日,可以用成
文且具有強制力的社會規範,如法律等,相信一切必然改觀,抽像與具體的比擬,似
乎有點不通。
若照這樣的類比,感情問題也可以毀人一生,所以強暴可以減輕其罪惡性,那請問,
跌倒跟被車撞,都可以弄斷腿,那請問,車禍問題是不是就可以跟跌倒一樣處理?
在下了解文內想要表達的是希望可以在死刑與無期徒刑另開一條生機給加害人,但是,
請明白,文內所為應的文字敘述,在下已明白表示:贖罪有很多管道。
只是,在下要補充一點,個人不相信現今有文內所表述的完整體系。另外,千金難買
早知道,倘若,加害人再度傷害他人,誰,擔得起這個責任?這也是看不到無法用金
錢量化評估的社會成本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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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巧文內選擇在下文字回文,故也表達個人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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