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dens (情深說話未曾講)
看板feminine_sex
標題Re: [問題] 這樣想會很壞嗎?
時間Tue Jan 9 20:18:25 2007
※ 引述《complete (第一人)》之銘言:
: ※ 引述《oliviapig (奧莉薇小豬)》之銘言:
: : 房東也很嘴賤說 那乾脆直接跟他來就好啦
: : 他很愛跟我說不如你來幫我暖床啦 按摩啦 洗背啦 一些很a的話
: : 不過我從沒當真過 而他到底是怎麼想的 我也不管
: : 但是最近真的是被錢逼急了 我還真的想了又想
: : 如果可以抵房租 一夜情又怎樣 但是很快的又打消念頭
: 我從法律層面的觀點跟你說明一下:
: 一、刑法第二二八條第一項:
: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
: 關系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
: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同條第二項:
: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這條叫做「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基本上你的房東已經該當這個法條的第二項,
: 引述你的話如下:
: : 房東也很嘴賤說 那乾脆直接跟他來就好啦
: : 他很愛跟我說不如你來幫我暖床啦 按摩啦 洗背啦 一些很a的話
: 憑第二條就可以讓他吃上官司。
: 再來,是回答ximo板友的問題:
: 二、根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條為性交易的定義規定:
: 「本條例所稱性交易,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 所以我才說...這不是被當成性交易 這真的就是性交易Orz
: 最後奉勸原PO...
: 想辦法去跟親朋好友借點錢...
: 女孩子的身體是無價的 不要輕易就這樣...
雖然該行為可能是法條所定義的性交易 然而該性交易行為似非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下簡稱性交防制條例)所欲規範的對象
質言之 性交防制條例 立法目的在為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
同時針對性交易之兒童少年之安置 以法律明文規定
相關處罰條文 散見於本法第四章罰則規定
但亦僅處罰與未滿十八歲之人性交易行為
假設原po為大學生 房東縱與其為性交易 仍非本法所欲處罰之性交易行為
反而原po有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之虞
節錄相關條文於後 有意者自行參閱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 四 章 罰則
第 22 條
與
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
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
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第 23 條
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
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收受、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 條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使
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
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收受、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5 條 意圖使
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而買賣、質押或以他法,為他人人身之
交付或收受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以
詐術犯之者,亦同。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收受、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 條
拍攝、製造
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
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媒介或以他法,使
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
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
未滿
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
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
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 28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
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 29 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條即是網路釣魚所引用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 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
前項之人,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併宣告於
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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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我一個愛妳的理由 給我一個留下的藉口
即使代遠年湮 相思一如陳年紅豆
頑固地回憶屬於妳我的時空 絕不褪去那一身絳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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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51.94
推 complete:嗯 我知 只是在下定義 我沒有說是用來規範本案的對象 01/09 20:19
推 complete:同時,要提醒一下,有人建議中也許無意間引發原po想像 01/09 20:21
→ complete:以致於導致其認為可以這麼做只是不要跟房東做。 01/09 20:22
→ complete:那樣也絕對是不行的 .... = = 01/09 20:22
→ edens:我也是回ximo的 我怕他被誤導 以為本案房東可罰 01/09 20:22
→ edens:在我國現今法制下 與十八歲以上之人為性交易 是罰娼不罰嫖 01/09 20:23
推 complete:沒錯 所以原po不管怎麼樣只要做了傻事就會害到自己orz 01/09 20:24
→ edens:所以針對ximo的推文發問 這樣的性交易 房東不違法 原po違法 01/09 20:24
→ edens:然而所謂犯罪要有人告發 追訴 判決才會成立 我認為此情形 01/09 20:25
→ edens:能被追訴情形微乎其微 光做不說 法律也奈何不了 01/09 20:26
→ complete:我們充其量也只能讓原PO心安啊... 01/09 2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