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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mplete (第一人)》之銘言: : ※ 引述《oliviapig (奧莉薇小豬)》之銘言: : : 房東也很嘴賤說 那乾脆直接跟他來就好啦 : : 他很愛跟我說不如你來幫我暖床啦 按摩啦 洗背啦 一些很a的話 : : 不過我從沒當真過 而他到底是怎麼想的 我也不管 : : 但是最近真的是被錢逼急了 我還真的想了又想 : : 如果可以抵房租 一夜情又怎樣 但是很快的又打消念頭 : 我從法律層面的觀點跟你說明一下: : 一、刑法第二二八條第一項: :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 : 關系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 :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同條第二項: :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這條叫做「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基本上你的房東已經該當這個法條的第二項, : 引述你的話如下: : : 房東也很嘴賤說 那乾脆直接跟他來就好啦 : : 他很愛跟我說不如你來幫我暖床啦 按摩啦 洗背啦 一些很a的話 : 憑第二條就可以讓他吃上官司。 : 再來,是回答ximo板友的問題: : 二、根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條為性交易的定義規定: : 「本條例所稱性交易,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 所以我才說...這不是被當成性交易 這真的就是性交易Orz : 最後奉勸原PO... : 想辦法去跟親朋好友借點錢... : 女孩子的身體是無價的 不要輕易就這樣... 雖然該行為可能是法條所定義的性交易 然而該性交易行為似非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下簡稱性交防制條例)所欲規範的對象 質言之 性交防制條例 立法目的在為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 同時針對性交易之兒童少年之安置 以法律明文規定 相關處罰條文 散見於本法第四章罰則規定 但亦僅處罰與未滿十八歲之人性交易行為 假設原po為大學生 房東縱與其為性交易 仍非本法所欲處罰之性交易行為 反而原po有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之虞 節錄相關條文於後 有意者自行參閱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 四 章 罰則 第 22 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 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第 23 條 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收受、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 條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 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收受、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5 條 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而買賣、質押或以他法,為他人人身之 交付或收受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以 詐術犯之者,亦同。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收受、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 條 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 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 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 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 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 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 28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 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 29 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本條即是網路釣魚所引用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 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 前項之人,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併宣告於 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 以下。 -- 給我一個愛妳的理由 給我一個留下的藉口 即使代遠年湮 相思一如陳年紅豆 頑固地回憶屬於妳我的時空 絕不褪去那一身絳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51.94
complete:嗯 我知 只是在下定義 我沒有說是用來規範本案的對象 01/09 20:19
complete:同時,要提醒一下,有人建議中也許無意間引發原po想像 01/09 20:21
complete:以致於導致其認為可以這麼做只是不要跟房東做。 01/09 20:22
complete:那樣也絕對是不行的 .... = = 01/09 20:22
edens:我也是回ximo的 我怕他被誤導 以為本案房東可罰 01/09 20:22
edens:在我國現今法制下 與十八歲以上之人為性交易 是罰娼不罰嫖 01/09 20:23
complete:沒錯 所以原po不管怎麼樣只要做了傻事就會害到自己orz 01/09 20:24
edens:所以針對ximo的推文發問 這樣的性交易 房東不違法 原po違法 01/09 20:24
edens:然而所謂犯罪要有人告發 追訴 判決才會成立 我認為此情形 01/09 20:25
edens:能被追訴情形微乎其微 光做不說 法律也奈何不了 01/09 20:26
complete:我們充其量也只能讓原PO心安啊... 01/09 2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