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dwn (laceration)
看板feminine_sex
標題Re: gdwn:此文禁止回覆,謝謝
時間Sat Dec 31 03:43:27 2005
※ 引述《bbdog (逼逼狗)》之銘言:
: 我家教的學生(今年高二)
: 昨晚打電話給我 問我有辦法拿到墮胎藥
: 他中標了 昨天晚上(12/29)女方自己驗出來的
: 應該是最近一個月之內做的 然後發現這個月月經沒來
: 我今天看了精華區 問了幾家醫院
: 都說要一方家長陪同簽名(幸福也是)
: 想請問大家 有沒有口碑比較好的診所或醫院
: 在家長不知道的情況下 自己處理這件事(兩個人都還高二)
: 謝謝大家!
我相信原po 並沒有惡意
但是請各位要確實小心法律問題
以下轉貼精華區z->11->5->13 一文
請各位板友參考
本板禁止各位板友對此發問的原文做出回覆
但對於我的這判決可以討論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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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未婚懷孕者
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才能夠合法墮胎
否則會觸犯刑法
另外 也請各位注意刑法第292條~
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
第 288 條
(自行或聽從墮胎罪)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
罰金。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第 289 條
(加工墮胎罪)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第 290 條
(意圖營利加工墮胎罪)
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五百元以下罰金。貟臈瘇脒牐膸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
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291 條
(未得孕婦同意使之墮胎罪)
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92 條
(介紹墮胎罪)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
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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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35.11.49.232
※ 編輯: gdwn 來自: 35.11.49.232 (12/31 04:31)
推 MKing:建議把這條 (介紹墮胎罪) 弄在進版畫面 59.112.170.179 12/31 09:38
推 sazabijiang:我覺得應該禁止介紹墮胎資訊 61.59.121.28 12/31 09:55
→ sazabijiang:懷孕就該找父母、上大醫院 61.59.121.28 12/31 09:56
推 Dinafox:建議把這條 (介紹墮胎罪) 弄在進版畫面 61.229.31.97 12/31 11:04
推 gdwn:我個人強調的立場是"違法"墮胎 35.11.49.232 12/31 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