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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上面有網友對吳嘉苓「把社會面帶回來」這個觀點的質疑。 網友認為,吳文是空談,沒有提出具體作法, 甚至有網友認為正是一堆理論才造成社會混亂。 針對「空談」這一點,我的回應有幾項: 1. 人都有提出看法的權利,我想這一點那幾位網友和我都不會否認。 無論學者提出什麼觀點,只要不是贊成殺人放火、抄家滅族...等, 那這就是他的自由。我想那幾位網友和我不會否認這一點。 既然如此,那麼如果他沒有提出具體作法,而只是在具體作法的前提上表示意見, 那這也是他的自由,我想那幾位網友和我也不會否認這一點。 換句話說,我們沒有權利要求所有學者都得提出具體作法, 我想那幾位網友和我也同樣不會否認這一點。 因此,當吳嘉苓僅僅對具體作法的前提表示意見,我們也沒有權利帶著輕蔑的語氣, 批評她沒有顧及具體作法。我們可以不帶情緒地說,她沒有提出具體作法, 就好比我們被問到 1+1=?時,我們不帶情緒地說"2",是一樣的道理。 我想這一點那幾位網友和我也不會否認。 因此,如果那幾位網友的語氣一點都不輕蔑,那麼我就接受他們的看法, 相反,如果那幾位網友的語氣帶著輕蔑,那麼我也接受他的看法, 但我不能同意他們的態度。 2. 只對具體作法的前提表示意見,的確沒有顧及到後續具體作法本身, 但這是否就是空談?關於這一點,我的回應是: a. 當前提都不先處理好,具體作法如何能有正當性?如何能確實發揮應有效果? 吳嘉苓提出在處理連續性強暴犯問題時,不應像現在只注重醫療層面, 也應一併考慮社會的影響。 今天,如果某個團體(例如原住民)因為被其他團體(例如漢人)長期歧視, 而導致那個團體的成員教育程度低落、就業機會稀少、政治參與權有限, 最後只能藉由暴力(例如洛杉磯黑人大暴動)來表達不滿時, 那麼我們是要不顧社會結構的因素,把他們全部逮捕,關上十年二十年, 並由精神科醫生為他們治療,還是要既逮捕,又設法改善社會結構? 我想我們都不會否認,比較好的答案應該是後者: 既逮捕,又設法改善社會結構。 既然如此,那吳嘉苓的文章不就正好提醒我們要多注意強暴犯的社會結構因素嗎? 而不能只把焦點放在逮捕、判刑、精神治療、化學去勢。 這種提醒難道本身不就是一種具體作法嗎? 如果沒有這種提醒,如果人們依然只是在逮捕、判刑、精神治療、化學去勢 這些操作之中打轉,那麼這就像不用斧頭的刃而用柄去砍樹一樣。 如果我們是一間公司的主管,誤判公司產品賣不出去的根本原因, 那麼,我們應該是會先找出根本原因,然後採取行動, 而不是忽略對根本原因的探究,隨意行動。 因此,唯有在前提處理好,具體作法才具有正當性,也才能發揮應有效果。 說吳嘉苓的文章是空談,我想這是忽略了前提與具體作法的區別和關係。 b. 當然,我們也有權利認為吳嘉苓也誤判了連續強暴犯的社會結構因素, 事實上還有吳嘉苓所看不到的社會結構因素或其他非社會結構因素在起作用。 這種質疑是正當的,也的確是我們應該要有的態度。 然而,這種對根本原因的爭論不就是一種意見自由的表現嗎? 不就是一種載明於憲法,你我都無法禁止的權利嗎?這是根據"1"推論出來的命題。 另外,對強暴的社會結構因素以及對強暴犯矯治方法的爭論, 不是「同樣」都是為減少強暴在努力嗎? 我們有什麼理由可以認為對因素的爭論比對具體方法的爭論還要不好, 還要流於空談? 況且,人們所提出的、最終實踐的具體看法,不會只是一個人提出的, 它是集眾人之力、集各家觀點所成就出來的東西。 每個人對具體作法的觀點,都有可能忽略某些層面。 因此,那些被批評「爭論結構因素是流於空談」的人也同樣可以反駁: 提出具體作法的人由於忽略某些層面,所以也是流於空談。 當然,根據"1",我們是被禁止使用輕蔑態度來批評別人的觀點, 因此,我們可以說,那些被批評「爭論結構因素是流於空談」的人可以反駁: 提出具體作法的人由於忽略某些層面,所以那個具體作法也是不完全的。 接下來,針對「一堆理論的存在造成社會混亂」這一點,我的回應是: 1. 一堆理論的存在是事實,一堆具體建議的存在也是事實, 為何不說一堆具體建議的存在造成社會混亂,而只說一堆理論的存在造成社會混亂? 具體建議仍然也只是具體建議,它尚未真正付諸實行,就此而言, 我看不出來為何只責備一堆理論的存在,而不一併責備一堆具體建議的存在。 2. 一堆理論的存在造成社會混亂?如果這是指因果關係, 那麼我們就來檢視一下,一堆理論的存在是不是真的會造成社會混亂。 a. 一堆理論的存在是事實,但社會混亂是不是事實? 如果不是,那麼那個因果關係就是個虛假陳述。 因此,網友有必要先說明什麼是社會混亂,接著再說明社會混亂是不是存在。 我不清楚網友對社會混亂的看法,因此我這裡無法下判斷。 但對我來說,如果混亂指的是社會失去結構,所有人的行動與互動都沒有規律, 也就是說,如果混亂指的是任何人的任何行動和互動我們都無法預期, 那麼就我所看到的,社會從以前到現在都沒有混亂過。 八國聯軍時,北京社會沒有到「所有人」的「所有」行動都無法預期的程度, 至少有一部分人的一部分行動可以被預期,例如,暫時不要到天橋下看相聲, 免得被外國人打死或虐待。 18世紀的台灣,分類械鬥嚴重,但至少泉州人知道住隔壁村的漳州人是敵人, 要小心他們來搶自己的田地、水源。 二二八事變時,至少在基隆,軍隊上岸掃射漁民與港口工人時, 多數人都軍隊很可怕,出外時僅可能不要隨意走動,尤其不要被軍隊撞見。 洛杉磯黑人大暴動,至少很多人會知道居住洛杉磯的白人有些會暫時離開城市, 躲到其他地方。而且麥當勞也不能去吃,因為都被砸光、搶光了。 21世紀初的台灣, 媒體有媒體的行動規律(喜歡播報衝突的新聞、具感官刺激的新聞), 政治有政治的行動規律(喜歡權力鬥爭), 小偷有小偷的規律(偷東西要注意旁邊有沒有人在看), 強暴犯有強暴犯的規律(要先制伏對方,才能下手), 就連PTT的法西斯版目前也有規律(禁止轉錄未經作者同意轉錄的文章)。 這一切都證明,社會從未混亂過。 即便霍布斯所描述的「all against all」的社會, 每個人也都知道要小心自己的人身與財產。 因此,既然沒有社會混亂,也就沒有所謂的「一堆理論的存在造成社會混亂」。 b. 一堆理論的存在會不會讓社會變得價值混亂,讓人不知所從? 以上所談的是社會混亂,現在來談價值混亂。 我不清楚網友指的社會混亂是不是價值混亂,但對我來說, 所謂價值混亂就是每個人都有一套自己的價值觀,都完全反對別人的價值觀。 但這事實上是不太可能出現在社會中的,即便當今的多元社會也是一樣。 就拿今天的社會來說,儘管人們被鼓勵要有自己的看法,不要屈從別人的意見, 但很明顯的是,現在社會還是有許多相當穩定的價值觀與看法, 至少「要有自己的看法」這個價值就是。 因此,從事實來看,我也看不出一堆理論的存在會造成社會價值混亂。 c. 從價值本身來看,「價值多元」本身應不應該被鼓勵? 這是道德哲學與政治哲學的問題,這邊不擬深談(我也沒有能力深談), 我的粗淺的看法是,人本來就不應該被支配,本來就不應該處於被歧視地位, 這適用於政治、經濟、法律、言語、觀念...等等層面。 我不能支配別人,別人不能支配我, 除非經過我和別人的自由意志,取得我和別人的同意。 因此,可以預見的是,除非經過我的自由意志同意, 否則別人就不能干涉我的價值觀。 當然,我的價值觀也不能在未經別人自由意志的同意下,禁止或污辱別人的價值。 因此,價值多元應該被鼓勵。 從這個角度來看,一堆理論的存在正是彰顯了價值多元, 就像一堆具體建議的存在也同樣彰顯了價值多元一樣。 因此,從以上幾個觀點來看,我不同意吳嘉苓的文章只是空談, 也不同意一堆理論的存在造成社會混亂。 對了,這麼長的文章大家應該看得很辛苦, 我想也有很多人會直接按end或←退出, 這沒關係,我只是覺得一個觀點應該要完整清楚的交待出來, 才能將誤會降到最低。 雖然很長的文章好像也會造成誤會, 但是如果只將自己的觀點隨便用一兩句來說, 不僅容易誤解,而且也會對不起自己的觀點。 常有人說,真理可以用一兩句話來說,我想這是不正確的, 至少從自然科學的角度來看,如果真理真的可以用一兩句話來說、來解釋清楚, 那麼大家都不要寫超過十句話的文章了, 只要寫兩三句話就可以去投期刊,在推文寫一句話就可以去拿諾貝爾獎。 當然,從社會科學的角度來看更是如此。 還是謝謝大家把這篇落落長的文章看完,辛苦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6.194
holymelody:我看完了 推~ 03/20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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