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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九 章 竊盜罪 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罰之。 第三百二十二條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二十三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紀錄,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第三百二十四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 如果你東西失蹤了... 如果你撿到東西了... 該往何處去呢??? 請到→生活娛樂館 →HappyLiving 生活 Σ幸福生活趣 →finding 資訊 ◎尋找失物&失物招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24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