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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一 章 侵占罪 第三百三十五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六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 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三十八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 如果你東西失蹤了... 如果你撿到東西了... 該往何處去呢??? 請到→生活娛樂館 →HappyLiving 生活 Σ幸福生活趣 →finding 資訊 ◎尋找失物&失物招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24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