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一 章 侵占罪
第三百三十五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六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
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三十八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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