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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資格 五子棋王國之國民,俘虜必須回國後才可在戰 各國必須將部屬人員公佈,並隨時修改駐守名單 於宣戰之後,攻守2城之名單不得變更 各國領土 戰爭開始,各國擁有首都1座、城池2座 城池--每座可以駐軍15~18人,1人為城主 首都--各國人員超過城池人員上限者,一律駐守首都,首都攻防人員數量另訂 攻擊方於城戰獲勝,即可佔有該城池或首都(城池皆被滅者,才可向首都宣戰) 宣戰方式 1.普通攻擊 攻方--於6日前至守方版上下宣戰書,最多可以派10人出戰 守方--於接到宣戰書後,6日內召集人手防衛,最多可以派10人出戰 2.突擊戰 攻方--於3日前至守方版上下宣戰書,最多可以派5人出戰 守方--於接到宣戰書後,3日內召集人手防衛,最多可以派10人出戰 附註:攻方需於下宣戰書時一併公佈進攻名單,並不得再更改 需於一城被攻擊結束後,其他城才可以再對該城下戰書 戰爭型態 1.城戰 攻方依規定日數行軍至守方城堡,守方應戰 2.野戰 守方提早招募到人手,可以於攻方未達城堡之前,出城應戰,應戰天數為2/3攻擊天數 戰爭方式 戰爭期限2天,每天晚上7點至12點為主要戰場 參戰者必須更改暱稱,如小魚進攻玄月之A城,更改如下 小魚A城攻軍士兵;玄月A城守軍士兵:玄月A城守軍城主 於戰爭期間,看到敵軍即可向其宣戰,不論階級(城主除外) 城主於戰爭初期可以拒絕戰爭,若其他人員皆已退出戰局,則不可拒絕 附註:各國人員於主要戰場時間需設定與城主、負責人為友(以方便掌握人數) 或是開闢聊天室,各國人員進入報到 人員勝負 每人找到對手,則進行2戰,(日規,一先一後;國規,各報局型) 2戰皆勝→勝一場;1剩1敗→和一場;2戰皆敗→敗一場 勝三場→退出戰局,若己方失敗,不會被俘虜 和二場→退出戰局,若己方失勝,不會被俘虜;若己方失敗,則被俘虜 敗一場→退出戰局,不論己方勝敗,皆被俘虜 無敗績者→戰爭結束後,不被俘虜(1勝、2勝、1勝1和、2勝1和、無對手) 參與戰爭,卻於戰爭期間未曾上站者,判定被俘虜 附註:勝方必須將棋譜轉錄回國,未存棋譜該場不算;斷線者,判定敗!! 例外,若斷線者已必勝,可將棋譜轉錄出來,供調查委員評論,無異議可算勝 攻守勝負 任何一方全軍覆沒,即為失敗;城主戰敗,視同失敗;城主下令撤軍,即為失敗 城主見情勢不對,可以撤軍,攻方撤回原城;守方撤回首都或他城 城主決定撤軍,需於攻守雙方之版上通知,未完成戰鬥停止 2天結束,雙方都還有活口,以總戰績判定勝負 附註:避免因為遇不到或有人未上站而產生活口的爭議 勝負賠償 1.城戰 攻方勝--佔領該城,獲得賠償金10萬,俘虜依上述規定 守方敗--失去該城,支付賠償金10萬,無敗績者及三勝者可以回國,其餘被俘虜 攻方敗--支付賠償金10萬,無敗績者及三勝者可以回國,其餘被俘虜 守方勝--保有該城,獲得賠償金10萬,俘虜依上述規定 2.野戰(野戰不涉及城堡歸屬) 攻方勝--獲得賠償金5萬,俘虜依上述規定,人員退回原城 守方敗--支付賠償金5萬,無敗績者及三勝者退回原城,其餘被俘虜 攻方敗--支付賠償金5萬,無敗績者及三勝者退回原城 ,其餘被俘虜 守方勝--獲得賠償金5萬,俘虜依上述規定,人員退回原城 附註:首都之城戰金額20萬;野戰金額10萬 滅國判定 一國於失去所有城池及首都後,判定滅國 該國人員退出國際戰爭,從事復國工作。 一個月後,可以再加入戰爭,但需支付15萬參加費,由其他各國依城池多寡平分 俘虜 被俘虜者,三天後統一由國家贖回,以點典獄長累死 因戰爭而被俘虜者,回國後7天後才可再出場 贖金依照原本之俘虜規定 其他 本規則於施行後,若有不當之處,得由各國代表開會討論後,做適當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