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國、歸順要點
第一條 本要點依據五子棋王國管理規則第十八條所訂定,為防止離國、歸順
(以下統稱離國)者日趨增多且難以管理,增修原有條例,以處理各國
人民離國及俘虜歸順之問題。
第二條 為處理離國、歸順等事務,各國得設立移民局以便處理相關事務。
第三條 自即日起,離國者須繳交一萬小魚幣之離國費於原屬國,以示離國決心。
第四條 各國國民離國以一次為限,第一次離國者,須po離國申請書於原屬國版,經
由該國主管同意(回po同意之)後,再附上已付離國費一萬小魚幣之證明,
方纔完成離國手續,此時才可在他國提出入國申請書。
未經上述程序之離國,均屬無效論。
第五條 已離國一次者,欲再次離國,須向該國申請自殺並付自殺費用後,兩星期後
才可提出入國申請。
第六條 自殺後之入國國民,不得離國;違者,移民總局將處以流民無國籍處分三個
月,不再另行通知;三個月後,一切離國記錄予以銷毀,方可重新申請入國。
第七條 俘虜在俘虜期間只能歸順該俘虜國,且依本要點第三條所規定為之,並不得
離國加入第三國家;若該名俘虜已離國一次,在俘虜期間不得有任何離國動作。
第七條 歸順戰,依照五子棋王國挑戰賽規則為之,然落敗之一方將視為俘虜後歸順。
第八條 各帳號之離國記錄以四國移民局之記錄為準,若有爭議由移民總局協調之。
第九條 本要點得經各國決議後修改之並於各國公告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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