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同性戀主教談起
謝松齡 文
2003年8月6日,美國聖公會投票通過了公開同性戀者金羅賓遜Gene Robinson擔任New
Hampshire州的主教職,引起教會與社會中的喧然大波。
性是人類生活中的大問題。我們知道,家庭是人類社會的基本單位。經濟學家馬克思
稱家庭是經濟活動的單位;心理學家弗洛依德稱家庭是性活動的單位。這兩件事確實是人
類生活基本的也是自然的需要。中國古代稱性為色。所以孟子說,"食色,性也。"
人類生活中有一種性活動被稱為同性戀。同性戀者的性對象是與自己性別相同的人。
在人類歷史上,同性性活動,尤其是男性同性戀,在不同種族、不同文化、不同時代都有
存在。中國的廿四史中,多有同性性活動的記載。人類學研究也表明,一些比較原始的社
會中也都有同性性活動。可以說,同性性活動是人類社會中一種長期和普遍的特硃現象。
但是對它的評價卻因不同的背景而異。
在古代中國,同性性行為被視為悖逆常理(陰陽)的行為。中國歷史上有的時期,同
性性行為曾經大流行,被古代史家論斷為改朝換代的先兆。文化大革命時期,同性性行為
被視為刑事犯罪。八十年代以後,隨著"引進"西方國家對同性戀生理心理的研究結果,同
性戀已經逐漸受到中國社會的寬容。
在舊約時代,中東地區很多同性性行為,其中許多與宗教活動有關。在古代希臘,同
性性行為非常普遍。蘇格拉底就有這種行為。柏拉圖的《對話集~談叢》,被稱為討論愛
的最偉大作品之一,就是關於同性戀的。羅馬帝國最初十五位皇帝中的十四個有同性性行
為。羅馬皇帝多有被尊為神者。因此他們的同性性行為可能都具有某種宗教涵義。
為什麼會有同性性行為呢?有人認為,正因為任何種族、時代、文化背景中都有同性
性行為,就表明同性性行為的原因與特定種族、時代、文化背景的關係不大。因此,現代的
研究者們試圖從生物-心理-社會角度進行解釋。綜合而言,同性性行為可以分類為"原發
性"的和"情境性"的。
所謂"原發性"的是指找不到具体原因的,可能具有某種先天傾向的行為。而"情境性"
的是指在特殊的環境中,因既沒有異性,又要滿足性需求,而產生的同性性行為。比如在
軍隊、監獄、甚至修道院的環境中。情境性的同性戀者一旦脫離導致其同性性行為的環境
,一般都能恢複其異性性取向;而原發性者,則極難轉變為異性戀。對于原發性同性性行
為原因的解釋,遺傳論者認為主要是遺傳因素起作用;而環境論者認為兒童早期的經驗,
尤其是與父母的關係是決定性的因素。但是,很多學者採取中間立場,認為是遺傳-環境
二者互相作用造成的。
因此,從科學研究的觀點看,情境性同性戀包含某種道德選擇;而原發性同性戀似乎
不是出於個人的道德選擇,而是帶有一定的先天傾向。許多案例表明,一些同性戀者在社
會道德和宗教傳統的影響甚至壓力下,會產生羞愧感,試圖改變性取向,但卻力不從心,很
難成功,常常生活在罪惡感中。因此許多學者認為這種同性性取向是"與生俱來"的。
同性性行為是一種具有很大爭議的現象。尤其在近年,一直是西方重大的政治爭論問
題。那麼,作為基督徒,我們怎樣看待這一現象呢?我相信,聖經是上帝的話語;這是各
個正統宗派持守的共同信仰。因此,基督徒理所當然應該以聖經為我們判斷是非的根據和
信仰、行為的準則。聖經中雖然沒有談到同性性行為發生的原因,但是很顯然,聖經給某
些同性性行為定了罪。不過,如何解釋聖經,卻一直是最具爭論性的問題。歷史上,神學
論戰和宗派形成常常都是由於對聖經的不同解釋。近年來,教會內部對同性戀問題的爭論,
也與對聖經中有關同性性行為經文的不同解釋密切相關。
因此,對聖經的解釋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但卻是困難的事情。大多數現代釋經家都同
意,解釋聖經必須綜合研究經文的歷史文化背景、語言學問題、上下文關係、和應用於社
會及個人的現實問題。在對有關同性性行為經文的解釋上,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派解經家比較著重字面意義。他們認為舊約中至少有七處,新約中主要有三處給
同性戀定了罪;他們更把同性戀歸入"十誡"中的姦淫一罪。
但是,第二派解經家認為,舊約中所多瑪(《創》19:1-25)和基比亞(《士》19:
13-20:48)的故事講的是邪惡之徒想要輪暴同性客人的惡行。基比亞的故事中,那些便
雅憫支派的人輪暴男性客人不成就輪暴女客。表明這兩個故事所說的不是一般的(兩相情
願的)同性戀行為。《列王記上》的三段經文(14:24;15:12;22:46),則是明明指
著"男性神女(妓),"(中文和合本譯為"孌童")這與當時中東的偶像崇拜宗教有關,不
是通常的同性戀。而《利未記》中兩處對同性性行為的"定罪",也是針對偶像崇拜中的同
性性行為。舊約中的這些經文都不是譴責一同
以下刪
http://www.oc.org/big5_txt/oc0061/homosex-songlingxi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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