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寺僧
建炎初,中州有仕宦者,踉蹌至新市,暫治寺居,親舊絕無,牢落淒涼,蹤跡未有定向。
寺僧忽相過存問,時時 餚酒,仕宦者極感,語次問其姓,則日:「姓湯。」而仕宦之妻
亦姓湯。
於是,通譜糸為親威,而致其周旋, 遺者甚厚。
一日,告仕宦者曰:「聞金人且至,合眷盍往避他所。」
仕宦者曰:「某中州人,忽到異鄉且未有措足之所,又安有避地可圖。」
僧曰:「某山間有 ,血屬在焉,共處可乎?」
於是欣然從之,即日命舟以往。
虜已去,僧曰:「事已少定,駐蹕之地不遠,公當速往注授。」
仕宦者告以闕乏。僧於是辦舟,贈銀二百緡使行。
仕宦者曰:「吾師之德於我至厚,何以為報!」
僧曰:「既為親戚,誼當爾也。」
乃留其妻 於 中,僧為酌別,飲大醉遂行。
翊日睡覺,時日已高,起視乃泊舟大湖中,四傍十數里無居人,舟人語啐啐過午,督之使
行。
良久,始慢應曰:「今得矣!」
既而取巨石磨斧,仕宦者罔知所措,叩其所以,則曰:「我等與官人無涉,故相假借,不
忍下手,官人當作書付我,訣別家眷,自為之所爾。」
仕宦者惶惑顧望,未忍即自引決,舟人曰:「再遲疑,恐官人不得其死也。」
仕宦者悲慟作書畢,自沈於湖。
時內翰汪彥章守 川,有赴郡自首者,鞫其情實,曰:「僧納仕宦之妻,酬舟人者極厚,
舟人以是持僧,需索百出,僧不能堪。一夕中夜,往將殺之,舟人適出,其妻自內窺見僧
操斧在手,乃告其夫,舟人以是自首。」
汪謂:「僧固當死,而舟人受賂殺命官,情罪俱重,難以首從論,其刑雖均,可也。」
又仕宦妻請以亡夫誥勒易度牒為尼,二事奏皆可。汪命獄吏緩其死,使備受慘酷數月,然
後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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