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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記載可知,閩客來台人數以「羅漢腳」居多,其餘是官、兵及依附他們生活的投機者 ,共分3大類。當官及當兵的,加起來約有1萬人,3年1任,任滿回中國,也有連任1次的 。滿清大官,例如,鹿耳門同知,淡水同知,台灣鎮總兵等,多貪官,因為來台可能會病 死,不貪白不貪,因此大撈特撈,3年官2年滿,貪汙很普遍 小官就是所謂的吏胥、胥役,其出身和操守也都令人搖頭。先談吏胥。「諸羅縣誌」記載 :「內地稍通筆墨而無籍者,皆以臺為淵藪;訓蒙草地或充吏胥」,「其姦猾而窮無依者 ,並為訟師。愚民一紙公門,惟訟師是主。訟師一經包攬,訟者雖欲自止而不能矣,更有 唆使番夷,造端飾詐……遂為地方大害」。   「胥役」也是壞蛋。「各處所有,台屬為盛。有室家者十之二、三,謹愿者十不得一 、二焉;皆遊棍望風夤緣而入也。一衙門而數百眾、一皂快而十數幫,非舞文撞歲、見事 風生欺官以脧民之膏血,何以飽其蹊壑乎」!   而所謂的閩客「移民」,就是勾結大官、吏胥、胥役,獲得墾照(開墾許可)之人。關 係越夠,所得墾照的甲數越多,從數十甲、數百甲、千甲都有,當然要給回扣。這些閩客 「移民」再把土地租給台灣人開墾,坐收租金,不敢親自下田,因為容易染病而死。而且 ,即使下田,一個人的能力頂多耕一甲,所穫有限,冒死無意義。閩客是「移民」來台開 墾,根本是鬼話。他們是來台剝削台灣人,賺飽了就回中國。1717年的「諸羅縣誌」證實 此事:「庄客佃丁,稍有盈餘者復其邦族(回中國)矣」。   閩客是來台炒地皮不是來開墾的事實,還有「台東州采訪冊」的記載為佐證:滿清設 招墾局,以免費乘船,供給口糧、耕牛、農具、種子等等做為獎勵。在廣東汕頭「招募潮 民2千餘名,用官輪先載800名赴台灣,聞所招募半係遊手好閒之徒,不能力耕,1878年裁 撤招墾局,停止招募」。   由官府出資、出旅費,中國人都不認真開墾了,還會冒著極大的生命危險自費來台開 墾?可見,來台之人不是亡命之徒就是投機客,正常人必不可能冒死來台,而亡命或投機 這兩種人也必不可能安份的開墾。以下的記載證明了這個推測,先談投機客(亦即所謂的 閩客移民): 1. 台灣文獻會:「墾民多屬浮浪之徒,為貪慕口糧(每 日8分錢)而來弊端百出」。2. 恆春知縣黃延昭於光緒3年(1878)說:「台灣後山之開墾,於茲3年終無成效。宜廣募島內 農民,開拓荒土」。後來雖「廣募島內農民」,但證實應募者意在搶上市炒地皮並非在開 墾,記在下面第3點。 3. 光緒13年(1888)  ,恆春知縣程邦基說:「招墾應募者多係衙外胥吏及其親友,與衙役勾結,稔悉地理。 於獲准開墾之後,轉賣他人,或僅壟斷權利。致膏腴之地,置諸荒廢」。這曝露了台灣漢 墾的真相,台灣是台灣人自己開墾的,閩客只是土地捐客、剝削者,「稍有盈餘者復其邦 族矣」,根本沒有在台生根傳後代,其次談亡命之徒。他們老早就「湧入」台灣,自   1721年至1874年,記載不斷,詳細如下: (1)康熙60年(1721)藍鼎元上書閩浙總督:「台民不馴  特甚,皆內地作法犯科,逋逃萃止,豺心鼠性,隨  處欲張」。 (2)嘉慶12年(1807)謝金鑾「續修台灣縣志」:「惰游  失業或負罪逃奔,名在士師之籍,謂海外可以藏  奸,指此邦為利藪……莫不躍身以東,飄風而  至」。 (3)道光13年(1833)北路理番同知陳盛韶「問俗錄」:  「台灣有一種無田宅,無妻子、非士、非農、非  工、非買、不負載於道路者,俗指稱為羅漢腳,嫖  賭、摸竊、械鬥、樹旂,無所不為,其所以稱為羅  漢腳者,謂其單身遊食於四方,隨處結黨,且衫裾  不全,赤腳終生也,大市不下數百人,小市村亦不  下數十人,台灣之難治在此,是為清莊之時,另造  閒民一冊,使總理族長嚴加管束,分授執事,不令  閒遊,不率教者,稟官逐水內渡」。 (4)同治13年(1874)丁紹儀「東瀛識略」:「羅漢腳,  驅之不勝其驅,無復知有逐水事矣」。 作者:沈建德,留美企管博士,前中興大學企管系副教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3.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