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國家對社會統治力量有限
至於中國方面,尤其是有清一代,由於是少數的滿族統治多數的漢族,清王朝由中央
輻射出去的統治力相當有限,因而廣大的民間社會,遂被各種民間社會的團體,如青幫、
洪門、小刀會、哥老會,以及地方豪強所占據。它是社會組織的根本,兼具了治理及執法
的功能。而在兩湖、川滇、兩廣、福建、雲貴等統治末梢地區,更是豪強幫派當道,械鬥
也成了極為平常的現象。這也就是說,古代中國由於它的政府型態乃是王朝,原本即有很
多統治末梢地區無法貫徹公權力,民間按照低度的正義標準自行執法已極普遍,到了清代
,這種情況更趨嚴重。而這種價值觀,即充分地沉澱在我們的語言中。
「俠」是春秋戰國時代,天下大亂,武士階級失去依憑而成為流浪者之後的產物,他們「
其言必信,其行必果,己諾必誠,不愛其軀,赴士之阨困」。因此,「俠」是社會秩序瓦
解,以自己做為是非正義準則的一種現象。儘管司馬遷有過「儒以文亂法,俠以武干禁」
的評價;荀悅也認為俠是「德之賊也」,但因古代中國動亂頻仍,人們對俠始終抱有一種
曖昧的浪漫憧憬,期望俠成為亂世的正義化身。俠的傳統,助長了尚武,好勇鬥狠,快意
恩仇,自己以為一意孤行乃是在替天行道的正義化身。「俠」和「報」,濃縮了古代那種
民間自行執法的文化習慣。
而由「報」與「俠」這兩個關鍵字,而回顧有清一代中國民間社會的價值觀,即會發
現那個時代,其實也是民間豪強當道的時刻,他們以自己素樸的標準來形塑社會準則。清
代也是通俗武俠小說大盛的時刻。
下層社會仍遺傳豪強當道文化
至於當時的福建和台灣,由於乃是統治末梢的邊疆移民社會,這種情況遂格外嚴重。
道光年間,陳盛韶曾著一部《問俗錄》,即對當時閩台各地的社會現象做了重要的描
述。當時台灣這個邊疆移民社會,由於在統治末梢,因而豪強的通事、番割、書差、地棍
等對原住民幾乎為所欲為;而在漢人社會本身,則來自漳、泉、惠、潮的「四府獷悍無賴
之徒,內地不能容,偷渡台灣與土著匪類結為一氣,窩娼、包賭、械鬥、搶劫,不知有官
刑」。當然更別說羅漢腳們的滋事、樹旗、分類、械鬥等了。咸豐年間,台灣士紳陳肇興
即寫過這樣的詩,談當時的械鬥:
無人拓殖不居功,動輒刀槍奮起戎;
利益均霑天地義,強爭惡奪是歪風。
淡水環垣病最多,漳泉棍棒粵閩戈;
因牛為水芝麻釁,一鬥經年血漲河。
災及後龍彰化間,禍延錫口至宜蘭;
羅東亦效相殘殺,人命如絲似草菅。
起止紛爭數十年,時停時作互牽連;
腥污血染開疆史,斲喪菁英笑失筌。
因此,過去做為邊疆移民社會的台灣,豪強當道,拉幫結派,各分畛域,自己建構出
好勇鬥狠的強者秩序,也就無足訝異。這也是台灣的豪強人物動輒「變亂黑白,武斷鄉圍
」,自行執法的原因。
及至到了近當代,台灣雖然經濟發達,但在基下層社會,過去那種豪強當道的文化遺
傳,可以說仍然一直在延續著,地方上仍然「角頭」盛行,他們的身邊則一群類似過去「
旗腳」和「羅漢腳」的恃強凌弱的人物。這些人物們甚至在這個時代,變身為派系,參與
到政治之中。這使得台灣的地方事務,頗有一些「黑白共治」的特性,這也是台灣司法始
終受到政治干擾,無法確立起公信力的原因。西方法諺曰:「法律綿密如網,唯強者能鑽
透之。」這也可以說是台灣司法的寫照
(南方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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