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eptoneta: 余某人是不是重新投胎到台灣最高院? 01/12 01:15
→ saltlake: 講這些沒用。法學院裡面教授的歐美刑法學理念是 01/12 02:30
→ saltlake: 刑法功能不包括幫個別受害人報復或伸冤 01/12 02:31
→ saltlake: 現在風氣看起來就是超~~~強調矯治功能了 01/12 02:34
→ saltlake: 所以不可以判死刑,死了就不能矯治犯人了 01/12 02:34
推 zeumax: 中國古代也確實有過走向廢死的時代 ,當時也確實鼎盛 01/12 03:39
→ zeumax: 但也不過短短八年,之後生靈塗炭人間地獄,上天好生之德 01/12 03:41
→ zeumax: 就沒有任何可言餘地 01/12 03:41
推 essential015: 應報理論基本上過時了 01/12 08:10
→ essential015: 國家可不是讓你拿來洩憤的工具 01/12 08:12
→ essential015: 刑名師爺如果故意改或有收錢那真的很糟 01/12 08:13
→ essential015: 審一審覺得證據不足又另一回事 畢竟不是每個人都有 01/12 08:14
→ essential015: 上帝視角 01/12 08:14
推 wistful96: 死刑是阻止砂仁魔繼續傷害他人 01/12 09:07
→ wistful96: 但是古代那些折磨犯人的手段是真的太過頭了 01/12 09:08
→ saltlake: 應報理論基本上過時了 <-所以?據上面連結,刑法四功能 01/12 10:21
→ saltlake: 廢死促進了保護犯人的生命法益,被害人免被殺的法益呢? 01/12 10:21
→ saltlake: 廢死保障了被告的人權,原告受害者的人權呢? 01/12 10:22
→ saltlake: 廢死的一大聲音就是死刑無法得達到 制壓與預防犯罪 01/12 10:22
→ saltlake: 那對原本死刑都管不住的給予更輕的無期有期徒刑就有效? 01/12 10:23
→ saltlake: 至於廢死有助矯治犯人? 活著確實可以教,問題是效果呢? 01/12 10:24
→ saltlake: 法律有調節與分配社會權利義務的實際效果 01/12 10:25
→ saltlake: 廢死增加了被告們的權利之同時是以減少原告們與他人 01/12 10:25
→ saltlake: 的權利為代價。廢死給了那些配套措施? 效果如何? 01/12 10:26
→ saltlake: 光嚷嚷廢死如何偉大光明正面,這舉動本身就是自私而已 01/12 10:26
推 hsinhanchu: 他的職業生涯目標是A,然後鬼拿B情緒勒索他? 01/12 11:01
→ buffalobill: 「不讐君而讐誰乎?」當然是讐真兇啊... 01/12 11:05
推 capsspac: 他或許內心也有掙扎 才會臨死之際做這些夢吧 01/12 11:52
推 SunnyBrian: 余某刑名師爺給東家提議擬案稿,會影響判決,個人看法 01/12 12:24
→ SunnyBrian: 是於證據收集應注意時未注意、引用法條失誤、怠於起訴 01/12 12:24
→ SunnyBrian: ... 01/12 12:24
→ SunnyBrian: 公門之內好修行,前提是有做好份內工作,毋枉毋縱再來 01/12 12:26
→ SunnyBrian: 講法外行仁 01/12 12:26
推 essential015: 上面那個是不是腦補過度有什麼問題啊 01/12 16:53
→ essential015: 我沒說廢死結果就把帽子扣我頭上XD 01/12 16:53
→ essential015: 本來是看你回文素質沒必要回答你 01/12 16:54
→ essential015: 自由刑的意義本身除了矯治外還有阻絕犯人與社會接 01/12 16:55
推 vajra0001: 有台灣法院的既視感 01/12 16:56
推 essential015: 廢死本身也不是保護犯人生命法益 只是在剝奪犯人 01/12 16:58
→ essential015: 永久與社會接觸手段中進行考量 01/12 16:58
→ essential015: 不要隨便把刑事政策當成辦家家酒 我替受害人出頭要 01/12 16:59
→ essential015: 殺人償命 01/12 17:00
推 essential015: 再來國家的義務是維護法秩序 不是要替人報私怨欸 01/12 17:01
→ essential015: 要替你殺死兇手可不是什麼應有權利喔 01/12 17:02
→ essential015: 刑法本身也不是什麼光明正面 01/12 17:04
推 essential015: 而是國家在一次次權衡試探用公權力介入國民生活以 01/12 17:05
→ essential015: 維持國家群體運作的成果 01/12 17:05
推 discoveryray: 廢死: 01/12 17:06
推 essential015: 國家到底有沒有權力剝奪社會契約中人民生命則是另一 01/12 17:07
→ essential015: 難題 01/12 17:07
推 QuentinHu: 古代的東西看完不要大歪題好嗎 ... 01/12 18:15
推 Xperia: 同意十樓,思考別太簡化。另外國民法官即將實施,理論上 01/12 19:00
→ Xperia: 應該可以消除很多人對司法制度的質疑。 01/12 19:00
→ saltlake: 結果扯了一堆,都沒針對廢死對落實啥刑法目的以及如何 01/12 19:29
→ saltlake: 適當衡平整個社會的公平與正義。除了掉書袋以外 01/12 19:30
推 essential015: 我打那麼多你還是看不出來XD 我一開始就沒說我支持 01/12 19:31
→ essential015: 廢死啊 01/12 19:31
→ essential015: 刑法目的不是就跟你說的很清楚了嗎 浪費我口水== 01/12 19:32
→ essential015: 你一堆前提全部都是錯的 是要怎麼贊同你啊 01/12 19:33
→ essential015: 我對理論什麼都刻意避開不論述了 還吊書袋XDDD 01/12 19:34
→ essential015: 全部都是針對你的論點回應欸 01/12 19:34
推 canhong: 看不懂就說人掉輸書袋XD 01/13 06:26
→ saltlake: 樓上兩樓最懂 01/13 09:35
推 vajra0001: 刑法目的誰訂的 有經過公民投票嗎 01/13 11:11
→ vajra0001: 經過民主機制體現於成文法嗎? 01/13 11:11
→ vajra0001: 都沒有 所謂的刑法目的其實只是法學家的見解 01/13 11:12
→ vajra0001: 所以不能因為讀過這些著作就覺得自身高一等 01/13 11:12
→ vajra0001: 民主國家法律是社會共識的體現 01/13 11:13
→ vajra0001: 我們要聽每個人的想法 每個人的聲音 01/13 11:13
→ vajra0001: 這才是真正的法律精神 01/13 11:13
推 Landius: 說穿了就是受害的死者已經不能講話了,這才是吃人家便宜啊 01/13 11:30
推 zeumax: 台灣法律目前發展喜歡前瞻歐美,以達成進步象徵 01/13 12:12
→ zeumax: 只是法律本身也需要因應社會環境,台灣很多政策性法律實際 01/13 12:16
→ zeumax: 上是多年都落後的,反而追求在人權觀點上,因為大多法學者 01/13 12:16
→ zeumax: 跟立法者,其實跟這些古代判官一樣,只懂這些專業 01/13 12:16
→ zeumax: 但陰間判官審議哪篇,也能看出當時判官其實也是會考量對社 01/13 12:22
→ zeumax: 會環境影響。畢竟司法是維持社會秩序的最高公權力,在古代 01/13 12:22
→ zeumax: 也是教化大眾如何遵循秩序,但現代講教化全然只是為了讓外 01/13 12:23
→ zeumax: 國人喜歡罷了 01/13 12:23
→ saltlake: 應報理論基本上過時了 <- 過時是指歐美法學界理論探討 01/13 12:29
→ saltlake: 不出新意。但不表示這種觀念不切合我國目前社會環境 01/13 12:30
→ saltlake: 誠如上面一些網友指出的,我國一堆法律根本就抄襲與修改 01/13 12:31
→ saltlake: 歐美法條後照搬過來,就算政府事先曾花錢委辦我國大學 01/13 12:31
→ saltlake: 或研究機構「研究」,他們研究態度也是從歐美先進國 01/13 12:32
→ saltlake: 的學理如何或者判決判例如何,然後就下結論適用我國 01/13 12:33
→ saltlake: 法條和我國國情勢配與否根本沒有用正式學術調查 01/13 12:33
→ saltlake: 因為國民反正都是法律外行,乖乖服從我等專家意見就好 01/13 12:34
推 mikamikan: 有人知道某V在工三小嗎 還刑法的目的咧.....基本上刑法 01/13 20:21
→ mikamikan: 的目的 就蘊含在條文的背後阿 例如無期 有期徒刑、罰金 01/13 20:22
→ mikamikan: 這些刑罰 相較於保安處分背後 目的就是處罰或者教化 01/13 20:23
→ mikamikan: 修法就是代議民主程序運作下的結果阿 不要以為只有公投 01/13 20:24
→ mikamikan: 通過才代表全民的意志好嗎 更何況是在代議民主為主的現 01/13 20:24
→ mikamikan: 在 不可能事事都公投啦 以為雅典喔 而且雅典的直接民主 01/13 20:26
→ mikamikan: 在很多數暴力的情況甚至比獨裁還可怕 01/13 20:27
→ mikamikan: 我知道你想說 刑法通過的時候 我又沒出生 為何我要受到 01/13 20:28
→ mikamikan: 前人所制定的法律拘束 又沒得到現在所有人的同意 01/13 20:28
→ mikamikan: John Ely在民主與不信任裡其實就討論過了 針對美國憲法 01/13 20:30
→ mikamikan: 為何可以拘束後世代 提出了一個假設:「我們能夠每10年 01/13 20:30
→ mikamikan: 公投一次決定憲法的效力嗎?」 顯然是不可能的 所以在 01/13 20:31
→ mikamikan: 作為人民代表的立法者沒有去修憲或制憲的時候 其實就是 01/13 20:32
→ mikamikan: 消極的認可了憲法的效力和存在的正當性 01/13 20:32
→ mikamikan: 其實這在任何國家都一樣 除非法律定有施行期間 否則在 01/13 20:33
→ mikamikan: 其未被廢除前 均是有效的存在 甚至還有法律存續的比國 01/13 20:34
→ mikamikan: 家更久的情形 像是大清律例在香港其實一直適用到1970年 01/13 20:35
推 mikamikan: 但港英政府實際上是把部分案例修改為符合時代的成文法 01/13 20:40
推 essential015: 正式學術調查? 一部勉強完整的法律從無到有你知道 01/13 22:16
→ essential015: 要花多久時間誕生嗎? 01/13 22:17
→ essential015: 德國人法國人花幾百年才弄出一套刑法 民法 01/13 22:17
→ essential015: 台灣建國才剛百年 當然是引用成熟的法制比較實際 01/13 22:18
→ essential015: 再說了 如果照某salt說的都不知民間疾苦 01/13 22:19
→ essential015: 一直修法是在修心酸的喔 01/13 22:20
→ essential015: 只為了洩憤你還不如引用漢摩拉比法典跟大清律例啦 01/13 22:21
推 essential015: 你又知道學者引進時沒有考慮民俗國情喔? 01/13 22:23
→ essential015: 只會噴也不去查資料 笑死 01/13 22:23
推 essential015: 為了讓國民有參與跟強化保護被害人 01/13 22:26
→ essential015: 近年還增加了修復性司法跟被害人參與制度 01/13 22:27
→ essential015: 這些不就是為了因應民情潮流所做的改變嗎 01/13 22:28
推 essential015: 刑法目的不會直接寫在條文裡面== 會寫在立法理由或 01/13 22:31
→ essential015: 修正理由裡面 01/13 22:32
→ saltlake: 法律人應該很清楚啥叫實然而啥叫應然。今天中華民國刑法 01/14 01:46
→ saltlake: 和各種法律,法條和理論基礎都哪來的? 絕大部分不都是 01/14 01:46
→ saltlake: 歐洲那邊過來的? 好,歐洲人怎麼逐步創建那些條文和理論 01/14 01:47
→ saltlake: 的? 有參酌到東亞中國乃至於台灣的社會人文各種情況? 01/14 01:48
→ saltlake: 當然是沒有。請問我國不管是中國大陸實或限縮台澎金馬 01/14 01:48
→ saltlake: 時期,社會人文各種情況和歐洲的有多相像? 01/14 01:49
→ saltlake: 這樣一來,本來就沒有嚴格的學術基礎能夠說,繼受或者 01/14 01:49
→ saltlake: 抄襲搭配修改歐洲法律到我國來,有多堅實的學術理論 01/14 01:50
→ saltlake: 去支持說這些移植來的法律和法學適用我國 01/14 01:51
→ saltlake: 所以現在這樣用,本來就事事遷就現實情況應套上去用 01/14 01:52
→ saltlake: 結果居然有些我國法律人在這邊大聲嚷嚷啥這個那個法律 01/14 01:52
→ saltlake: 理論「已經過時」了? 01/14 01:53
→ saltlake: 在地法律系統的建立 應該 怎麼做,我國 實際 怎麼做 01/14 01:54
→ saltlake: 兩者既然有實際的落差,法律人自己就該心知肚明 01/14 01:54
→ saltlake: 書本上一堆漂亮的歐洲人發展出來的法理論,究竟是否適用 01/14 01:55
→ saltlake: 我國,適用到怎樣程度,都有待法律學者努力研究 01/14 01:55
→ saltlake: 而不是在那邊嚷嚷根據歐美先進國家的某法律理論或者 01/14 01:56
→ saltlake: 羅法法或茶室丁尼法典或者拿破崙法典如何云云 01/14 01:56
→ saltlake: 所以某法條在我國就應該這樣定這樣解釋云云 01/14 01:57
→ saltlake: 那些法理論法思維在歐洲有歷史傳承,在我國這邊有啥傳承 01/14 01:57
→ saltlake: 真正懂理論就該知道理論有先決條件和應用的限制範圍 01/14 01:58
→ saltlake: 而非把某理論念誦一番就當作是天神的神諭一樣 01/14 01:59
→ saltlake: 沒有時間沒有民族沒有地域範圍,就斷言一體適用 01/14 01:59
推 essential015: 笑死 結果最後還是繞著應報理論過時這句話嗎? 01/14 08:01
→ essential015: 只會在那嚷嚷你們要因地制宜 老狗變不出新把戲 01/14 08:02
→ essential015: 我所有提出的新論點跟事實都沒有回應嘛 01/14 08:03
→ essential015: 過時這句話代表什麼?如果你中文程度不好我解釋一下 01/14 08:04
→ essential015: 只是為了報復跟洩憤的司法制度是完全不符合現代人 01/14 08:05
→ essential015: 這不是過時是什麼? 01/14 08:06
→ essential015: 如果你的前提還停留在我就是要加害人有得到報應而 01/14 08:07
→ essential015: 不是其他思考立場的話 01/14 08:07
→ essential015: 我想也沒有討論必要XD 01/14 08:09
推 essential015: 我們把繼受法套上去也會因應時代人文去修改 像刑法 01/14 08:10
→ essential015: 公法甚至民商法 01/14 08:11
→ essential015: 這些我前面都有提了 結果你也沒看 只是一直喊漂亮 01/14 08:12
→ essential015: 話 漠視我國學者實務的努力 01/14 08:12
→ essential015: 我不知道你是故意跳針還是怎麼樣啦XD 01/14 08:13
推 mikamikan: 國民參審跟被害人參與刑事訴訟程序那個喔 只能說是為了 01/14 20:16
→ mikamikan: 因應民意要求「司法改革」的壓力才推的 至於實際上有沒 01/14 20:16
→ mikamikan: 有用 又是另一回事了 最近才遇到一個案子 277I+354的被 01/14 20:17
→ mikamikan: 害人 檢方一開始原本想不起訴結案 是當事人提再議才去 01/14 20:19
→ mikamikan: 重新調監視器 傳喚證人 改起訴的 被害人怕公訴檢察官又 01/14 20:20
→ mikamikan: 會偷懶想撤回起訴 想利用新修正的被害人參與程序 結果 01/14 20:23
→ mikamikan: 455-38適用範圍不包含刑法277/284和354 01/14 20:25
→ mikamikan: 至於國民參審喔 先不提孫健智法官之前酸的那些點啦 01/14 20:26
→ mikamikan: 實施一段時間 新鮮感沒了之後 有多少人會有意願參與都 01/14 20:27
→ mikamikan: 是問題 老實說這些無關痛癢的改革雖然好像保障了被害人 01/14 20:27
→ mikamikan: 的訴訟權 但實際上嘛 老實說犯罪被害人補償案件的處理 01/14 20:28
→ mikamikan: 效率提高還比較實際啦 01/14 20:28
→ mikamikan: 至於所謂的法學理論「因地制宜」...只能說其實東西方在 01/14 20:29
→ mikamikan: 很多問題上 想的其實沒有差很多 以刑法來說 其實唐律就 01/14 20:31
→ mikamikan: 已經有主觀構成要件裡的「錯誤」概念了 真的別拿因地制 01/14 20:32
→ mikamikan: 宜來當理由 人類對於很多爭議問題 經過理性思考之後 01/14 20:32
→ mikamikan: 給出的解決方式會殊途同歸 01/14 20:33
→ mikamikan: 不過說真的啦 推修復式司法不見得一定得廢除死刑 01/14 20:34
→ mikamikan: 其實很多人討厭整天談歐陸國家學說其實在意的是這個 01/14 20:35
→ mikamikan: 尤其是在沒有無期徒刑不得假釋的前提下 保留死刑作為讓 01/14 20:36
→ mikamikan: 某些犯罪證據明確且犯罪情節罪大惡極的犯人永久與社會 01/14 20:37
→ mikamikan: 隔離的手段 其實還是必要的 01/14 20:38
→ mikamikan: 法律圈也不是所有人都贊同廢死 只是贊同的聲音比較大聲 01/14 20:38
推 sunsand: 台灣的法官要是也多死幾個還真是國家之福 01/15 18:56
→ ineedmore: 等哪天這些網路法匠被殺不知道還會不會在地獄支持廢死 01/16 19:22
→ ineedmore: ? 01/16 19:23
推 shyuwu: 某些人還是適合包青天式的司法呵呵 01/17 13:11
推 derrick1220: 這篇其實有些輕描淡寫 許多法官或法界高層 4在拿人 01/17 14:09
→ derrick1220: 民的錢修自己的道 敝人在新生南路某教會裡 就遇過不 01/17 14:09
→ derrick1220: 只1位虔誠的教友法官 其他宗教裡應該也不會少 試問 01/17 14:09
→ derrick1220: 若當自身審理的案件 牽扯到自由心證時 其作出的判決 01/17 14:09
→ derrick1220: 會不會因宗教信仰而受到影響?王X峰: 01/17 14:10
→ derrick1220: only God. can Judge me 01/17 14:11
推 Odaman: 我想起前幾天看到西方學者描寫路不拾遺。是殘忍而又有野心 01/18 08:04
→ Odaman: 的軍事化統治者才會出現的行為。才會有這個約束力去強制人 01/18 08:04
→ Odaman: 民伏法。但看來東方人比較適合這種模式? 01/18 08:04
推 castlewind: 搞不好跟他的宗教有關啊 如果你相信人有原罪 沒有神明 01/18 08:08
→ castlewind: 或是外力的約束 自然就會做壞事囉 01/18 08:08
推 mikamikan: 那學者的話87%就是在鼓吹種族主義阿 光是拾得遺失物和 01/18 13:44
→ mikamikan: 侵占遺失物入刑這檔事 東西方其實沒有那麼大的不同 01/18 13:44
→ mikamikan: 以西方的情形 侵占遺失物是犯罪 而拾得遺失物部分 大致 01/18 13:46
→ mikamikan: 上可以分為兩種立場 羅馬法不承認拾得人可請求報酬 01/18 13:47
→ mikamikan: 而日耳曼法則主張在拾得人在向官署報失之後 可以請求一 01/18 13:48
→ mikamikan: 定比例的報酬。在考量人性之後 日耳曼法的作法被現今多 01/18 13:49
→ mikamikan: 數國家所接受。而就我國的狀況來說 發展沿革類似 01/18 13:50
→ mikamikan: 周代開始就採取類似日耳曼法的作法 可以請求補償金 01/18 13:51
→ mikamikan: 漢代以降到唐代為止 受儒家強調道德與教化的影響 立場 01/18 13:52
→ mikamikan: 偏向羅馬法 強調入刑 但長期以來執法成效不彰 畢竟人性 01/18 13:53
→ mikamikan: 就是那樣 覺得小惡無妨 到了明代又改回類似周代的模式 01/18 13:54
→ mikamikan: 而且拾得人得請求的報酬高達1/2 要知道 現在的民法805 01/18 13:55
→ mikamikan: 規定修正後 得請求的比例僅1/10(99年修法之前是30%) 01/18 13:57
→ mikamikan: 路不拾遺這件事為何會變成常態 其實跟公眾的譴責比較有 01/18 13:58
→ mikamikan: 關啦 啥軍事化統治者= = 這種87%在和解後就直接不起訴 01/18 13:59
→ mikamikan: 網路公審 之後被吉767後整天跑法院造成的壓力才是原因 01/18 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