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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墨謙為人釋訟」 雍正年間,江蘇松江府有個訟師吳墨謙,熟悉律例法規, 人家請他打官司,他一定先查明詳情,沒有理就要對方和解;有理就算官也擋不了他。 == 徐天柱還沒發達時,入贅王廷熑家,很受丈母娘喜歡,要分給他千畝田地, 但後來因女兒過世而失歡,竟覺得可惜而不給了; 徐父當時已八十歲了、退休在家,親身前去討地,還告到官府去, 因有明文記錄、還有租金簿冊,因此縣、府都判徐父贏。 吳幫女方寫訴狀,極力讚美婚姻和諧、岳父女婿相處融洽, 只是已為女婿而分家,且女兒又過世,所以不能給、也不願意給; 那田地如果說是嫁妝,則不是親家公可以過問,如果說是贈與,則不是打官司能爭, 親家公當過高官、又年尊、有德行,想必不會貪這地,一定是管理的僕人狡猾貪圖; 結果判女方贏,徐父只能失望回鄉去。 == 某有錢人想收回還沒賣斷的產業,但業大租金低、且租出還沒滿三十年,實在沒理由, 於是找了老舊白紙,參考原契約造出一張有收回條款的假契約,筆墨濃淡都很相像、 還找人刻了原契約上的印章蓋上,打官司時呈給官看,對方竟然沒辦法反駁, 吳拿在手上細看了很久,偷偷跟委託人說「假的!」,馬上幫忙抗辯說: 「一般民間有契約,不可能掛在牆上、也不會鋪在桌上,一定是收藏在箱子裏, 而且還怕污損,更會折疊夾在書裏面,蛀破的洞會相連、絕不可能東一個西一個; 但這張契約的摺痕卻跟蛀洞對不起來,非常無法理解, 希望大人能命令對方提出藏放契約的容器來查驗,則真假立分。」 有錢人提不出來,只能繼續出租。 == 徽州有家當舖被當地流氓看上、想詐財,就模仿夥計的筆跡簽名、仿造戳章, 按他們格式造出假當票,「典當」一顆一千兩的的明珠、實收五百兩, 當舖無法拿出來就要賠一千兩; 店主也很厲害,拿出當月的帳簿當證據,地痞就改說是店主看上珠子、要夥計私吞, 吳拿了當票一看,笑著安慰夥計說「別怕,很容易解決。」 說「各當舖規定,都是由夥計寫當票,大一點的店會有好幾人、要經手幾百張, 都是刺在木籤上,不然風吹來就全跟落葉一樣散光了, 請大人查驗店裏其他當票,一定都有個洞,這張卻沒有,實際不是店裏開出的。」 地痞無法解釋,竟然藉故溜走了。 ---- 雍正時,松江有吳墨謙者,通曉律例,人倩其作呈牘,必先叩實情,理曲,即為和解之, 若理直,雖上官不能抑也。 德清徐西灣未貴時,贅於王廷熑家,外姑劇愛之,割田千畝為奩贈。後女死失歡, 靳而不予。西灣之父方虎方伯適乞休,年八十矣,自往索之,遂涉訟。奩目具載, 且有細簿號數租額,守令均袒之。吳為作訴詞,極言婚姻夙好,翁婿相得,惟夫故家析, 女已殀逝,不能給,亦不願給也。夫曰奩,則非翁之所得問,夫曰贈,則非訟之所能爭, 親家翁具三達尊,斷不涎此,此必主計僕之狡獪耳。訴入,方虎廢然返。 某富室欲吞未賣絕之活產,而業重價輕,未及三十年,無可解說。乃覓一故紙, 仿正找兩券,偽作一絕據,筆墨濃淡,均極相符,更倩人摹舊契圖印之。臨審呈驗, 失業者無以辯也。吳從掌案索觀,反覆良久,密告曰:「偽也。」即為申訴,謂: 「民家契券,既不可懸之於壁,又不可鋪之於几,則藏之篋,復慮其污且損也, 則夾之書中,故疊侵焉,然蠹痕必重疊,斷無能東西穿穴之理。今此契折紋,與蛀穴參差 ,殊不可解,祈明府弔取藏券之器以對之,則情偽畢現矣。」富家無可呈,乃放贖。 徽州有質庫,地棍欲詐其貲,乃習其繆草,仿其戳記,依其款式,自造偽票,作珠一顆, 曲五百金,計值十當五,須償千金。典主亦健者,取此月號簿呈送,棍乃轉訟其夥, 謂主人豔珠,令夥沒入也。吳取票視之,笑而慰夥曰:「無恐,易剖耳。」具言: 「各典店規,例以年長一小郎寫票,大典櫃夥四,次三,又次二,各授票百, 以木扦貫而授之,否則落紙如飛,散同秋葉矣。請明府弔各典票驗之,可見此票無孔, 非典中物也。」棍語塞,乃遁。 -- 害 幹 謗罪 竟→ 帽 轉 好球 臣又 樓樓上 上上樓 高清 高解析/高畫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85.84.19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allantry/M.1477708146.A.AED.html
QuentinHu: 生活常識王 XD 10/29 11:48
ocean11: 第三則是不是在公堂上? 還能溜走 10/29 11:49
cadsketchup: 地痞:「我想起家裡的瓦斯還沒關。」就跑走了。 10/29 11:51
mn435: 地痞:太好了 下一張我會加洞的 10/29 12:59
saltlake: 第一暗反應當時判案仍以人情倫理為優先 沒有現代契約法 10/29 13:20
saltlake: 的概念 10/29 13:21
Iguei: 有先研究是非才辦案的人真好! 10/30 15:01
coollonger: 第一則有契約還判輸.... 11/01 10:32
Fireya: 現代也一樣啊 這契約的性質是什麼?贈與可以撤銷 11/01 13:12
saltlake: 樓上提醒得是 現在早先看有否字據 目前看有否公證 11/01 16:43
saltlake: 但本案"割田千畝為奩贈" "有細簿號數租額" 換言之 11/01 16:44
saltlake: 應該已經轉移贈與的土地所有權 那依現在民法也不能要回 11/01 16:45
saltlake: 嫁妝就算女兒財產 女兒遺產第一順位也是女兒的丈夫取得 11/01 16:46
saltlake: 但這時贅夫不爭 夫的老爹不能代爭 只能拚主張贈與 11/01 16:50
saltlake: 而且是贈與夫家 所以夫家才"有細簿號數租額" 11/01 16:51
saltlake: 否則系爭土地的佃戶如何會交租給夫的老爹那家? 11/01 17:21
saltlake: 最後所謂贈與人後悔受贈人不能靠打官司與蹭與人爭 11/01 17:22
saltlake: 並因而敗訴 可推測清律對此和現行民法不同 清律沒有細分 11/01 17:23
saltlake: 贈與物是否已經交割給受贈人 11/01 17:23
Fireya: 嫁妝的話 也有可能是特種贈與(應繼分前付) 11/01 17:31
saltlake: 其實嫁妝本質上就有兩種 一種是給出嫁女 一種是給夫家 11/01 18:37
saltlake: 畢竟習俗上夫家要拿出聘金給女方家 禮儀上照說要回贈 11/01 18:38
saltlake: 否則可能招致賣女兒之譏 11/01 18:38
Fireya: 這裡是指給出嫁女的 不然訟師也不會說親家公不可過問了 11/01 18:59
Fireya: 給夫家的?我是有聽過如果想貪媳婦的嫁妝 名聲會蠻不好的 11/01 19:02
saltlake: 恩 又看描述幾次後 確實訟師是主張送給出嫁女 不過各個 11/01 23:39
saltlake: 前判所以會判給徐老爹 根據在於"租金簿冊"在徐家 可是 11/01 23:40
saltlake: 徐子是入贅王家 所以先前某才會如諸前判推斷地贈徐家 11/01 23:41
saltlake: 現在關鍵點在於 "有明文記錄、還有租金簿冊" 所指文書 11/01 23:41
saltlake: 究竟有否地契以及經過官府登記過戶 記得當時人移轉土地 11/01 23:42
saltlake: 所有權也是要拿地契到官府登記造冊 畢竟牽涉稅賦 11/01 23:43
Fireya: 其實我覺得嫁妝就是給出嫁女傍身用的 不是給夫家的 11/02 03:12
Fireya: 女兒就潑出去的水成為夫家的人了 有什麼賣女兒嗎?給她嫁 11/02 03:13
Fireya: 妝是給她一筆私產傍身 11/02 03:15
Fireya: 媳婦要把嫁妝拿出來給夫家的人用另一回事 不過嫁妝基本上 11/02 03:18
Fireya: 就是她的 沒聽過嫁妝是給夫家的這種說法 有根據 文獻嗎? 11/02 03:19
Fireya: 賣女兒好像是現代比較常聽到 有些父母嫁女兒不收聘就說不 11/02 03:29
Fireya: 是賣女兒 11/02 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