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aulted (小狼)
看板gay
標題Re: [心情] 姊被警方遭疑持有搖頭丸臨檢
時間Sat May 22 18:16:14 2010
本來我是把這篇當笑話轉給我的警察前B看
不過他看了之後大發火
雖然他生氣的點很怪就是了
"E04 是誰想摸他阿
要不是有規定誰想碰他"
基於前B的怒火 自己當兵也在警察機關呆過
就分享一些法律知識
(就是被某人逼著回= =)
其實這篇的有問題是藥 而不是警察
※ 引述《pureman88 (人妖女王)》之銘言:
: 主題曲
: http://www.youtube.com/watch?v=kxfMRhyzu3g&NR=1&feature=fvwp
: [prelude]
: 前面說到了這兩禮拜內發生了兩件大事,
: 第一件是我混用了三種藥物,
: 身體在LD上出現癲狂毀滅的反應緊急送醫;
: 第二件發生在前幾天下午,
: 姊姊帶賽在UT碰到警察釣魚。
: 其實當下我就很想把釣魚的經過寫成長文po在瀏覽量較大的幾個bbs和網站,
: 但因為姊姊hi邀約過多,
: 最近精神狀態昏昏沉沉的,寫作之事也就無疾而終。
: 現在po在這裡的,應該會是比較濃縮且比較不詼諧俏皮的版本,
: 也更貼近我真實的想法。
: 嗯,以上。
: [Vers La Flamme] 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kkt4izxOQ
: 一如大家熟知的故事,我在UT打了XXX約ehi,
: 結果到了某家便利商店門口,
: 網友沒出現,卻來了三名便衣警察將我團團圍住。
: 老實說,這種故事我聽過很多,
: 但還是本姑娘第一次在真實生活中碰到。
: 我當下當然有些緊張,但還不致於太慌亂。
: 首先,我要求他們出示警員證,
: 他們拿出來在我面前虛晃了一下,我其實沒看清楚。
: 加上他們穿上便衣後,
: 氣質實在很像流氓(嚼檳榔,渾身煙味),
: 我心想,我們四人若排排站,
: 這三名中年男子肯定比我還疑似吸毒罪犯。
: 因為不確定他們的警員身分,
: 我擔心碰到黑道勒索集團想勒索我,
: 見路邊有巡邏員警,我立刻大喊,要求警察過來處理,
: 後來經過一番來來回回,
: 確認這三名便衣是真正警察,
: 我才願意進行下一部的動作。
: 首先,警察用一副老江湖且略帶恫嚇的口氣對我說:
: "張先生,我對你的性傾向沒有意見,
: 但你在網路上公然約ehi已經有觸法之嫌,
: e在台灣就等同搖頭丸。
: 我們也已經將你的msn對話記錄和聊天內容記錄起來,也很明白你的背景,
: 你剛在msn說'自有東西'讓我們合理懷疑你身上有搖頭丸。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六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
: 如果你現在主動拿出來,我們會從輕量刑,算你自我交付,
: 如果等等我們搜出來,那就沒那麼好了,
: 希望你好好考慮不要自毀前程。"
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行為,經自首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
故所謂自首,是以犯人在其犯罪後未被發覺前,向偵查員員自承犯罪,為先
決條件,至於自首的方式,係用言詞或書面以及係自行投案或託人代行,還
是直接或間接向偵查機關為之,均不在此限制,故自首必須在犯罪未發覺前
,自行申告其犯罪事實於該管公務員,而受法律上之裁判為要件。
自首係對於未發覺之罪,主動向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申告犯罪事實
,如案已發覺,被告即使主動到場陳述自己之犯罪事實,僅能稱為投案,
不構成自首。既非自首,則投案不一定會減輕其刑,法官僅能依刑法第五
十七條於科刑時審酌之
: 這時候的念頭是,已經碰到類似傾城的毀滅事件了,
: 我主動交付是死(事實上也沒這問題,因為我不用管制藥品,身上也的確也沒持有),
: 我被搜出來也依然是死,
: 但我可以選擇賭一睹,賭警察的智力,也賭我的膽識,
: 用力一搏,我說不定可以像張愛玲筆下的白流蘇,
: 和范柳原逃離那頹圮之城,最後不但沒死,還結了婚
"他藥是不是吃太多了阿" BY警察前B
: 這麼一轉念,我立刻對警方說:
: "誰說E等同搖頭丸?我的E是指ecstacy,狂喜的意思,是一種巨大的快樂。
: 我不用搖頭丸,也不知道E=搖頭丸。
: 在台灣,人民沒有自我定義和自我詮釋的空間嗎?"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八十五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聚眾喧嘩,聚礙公務進行者。
三 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 警方看我「面無悔意」,且敢頂嘴,
: 一開始看姊姊落了一點英文,臉還抽搐了一下(姊心想,他們肯定不知道狂喜的單字)
: 後來則是惱羞成怒了,斥喝:
: "張先生你不必跟我們說那麼多,我們那邊有對話記錄,
: E在台灣就是指搖頭丸,你要解釋請你父母來,
: 或者請你現在跟我回警局接受盤查........"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
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
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
律師。
: 總之,警方最後和我達成的共識是,
: 只要我身上沒有搖頭丸,他們會立刻讓我走。
: 我有兩條路可走:
: 1)路邊檢查
: 2)回警局接受盤查
: 說老實話,我不怕他們搜我包包,或搜身,
: 因為我沒用搖頭丸,我也沒持有這些法定違禁品,
: 但我就是看不慣警察釣魚作業績的嘴臉,和那種白道流氓的粗俗氣質,
: 還有動不動就拿通報家人來威脅的卑劣手段。
自己去看清楚法條
一般通知的是家人才會這樣說
: 我更不認為他可以想動我包包就動我包包。
看清楚 他可以檢查
: 為了不讓他們予取予求,我當下兩隻手機全開,
: 一通電話打給我檢察官好友,另一通致電同志熱線,
: 此時警方也開始DV錄影存證。
: 中間過程我不詳述,總之我最後同意讓警察在路邊搜查我的包包。
: 警察就在人聲鼎沸的台北街頭翻我的背包,
: 搜到了網友穿過很臭的內褲,一大盒保險套,
: 三條水性潤滑劑,四瓶rush,口香糖,筆電,光碟機,
: 安眠藥,筆,三本小說,
: 但就是沒有他們想要的我也不熟悉的搖頭丸。
: 接下來警方要求我把口袋裡所有東西掏出來,
: Again,they didn't find any illegal drugs.
: 警方開始摸我身體時,我覺得太超過了,
他不蒐才會出問題
說實話我覺得這幾個警察好可憐要搜這種東西
: 於是對著手機另一頭的熱線專員說:
: "台灣警察可以任意摸我屁股嗎?這樣算不算性騷擾?"
"他可以摸 停了是因為他也不想摸"這句是前B說的XD
: 警察聽到,立刻停止摸我的身體,解釋剛剛只是"輕碰"我的身體。
: [The Finale] http://www.youtube.com/watch?v=FzVVYN5CDKE&feature=fvw
: 警方沒搜到東西,臉色沮喪,面帶羞愧,當場放了姊姊走人。
: 我本來想回嗆幾句給這些擾民的警察聽聽一些道理,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
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
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
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但避免節外生枝(ok我知道這裡有梗),
: 我選擇緘默,然後搭計程車立刻離開現場。
: 我在這裡重申,我不是吸毒犯,
: 警察對E的定義也過於狹隘。
: 第二,就算我意圖犯法和吸毒,
: 我也不會笨到將搖頭丸放在身上。
: 說自有東西是一回事,
: 姊姊可沒傻到將東西隨身攜帶。
: 最後,雖然我不吸毒也沒持有管制類的違法毒品,
: 但我支持用藥,也反對警察釣魚辦案的惡劣便宜手法。
所謂的釣魚違法乃指當執法人員手段程序符合毒樹果實理論(偵查程序違法)之
情況下 原始證據及衍生證據始構成無效(不具證據能力之無效證據) 不具證據
能力之證據原則上無法作為裁判人當事人有罪之依據 有時連偵查庭的檢察官
連起訴都不起訴 更遑論是開庭審理 也就絕無前科(案底)可言
你都"自己"打XXX約EHI了
這根本不是釣魚
: 提醒大家,網路釣魚真的很難防,
: "mimicry"已經讓敵我難分。
: 給約用藥性愛的朋友幾點建議:
: 1)約有訊換的
: 2)不論是msn聊天或聊天室對話,所有藥品名一律模糊,不要給警方做文章的機會
: 3)出來赴約身上不要帶東西。至於擺在哪裡,請聰明的同志想想。姊不能說。
: 4)真的遇到釣魚,保持冷靜。不要被警察一嚇,就忽略自身權益。
: 5)熱線很棒。請大家多捐款,我們很需要這樣的真正的NGO。
: 先寫到這裡~~~~~
把法條附上就知道問題在哪
是在警察 還是在別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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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 熟女同話
[狼 同志不就是男人愛男人嗎?
那什麼老是看到有人問“是不是男人都怎樣“這種問題?
很多問題的答案連女人都知道阿!男人反而不清楚?]
BY Anita 剛分手第14次 開始看甲板考慮要找同志假結婚的32歲
“所以 我該跟他說什麼?“ 歡迎 來到現實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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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vaulted 來自: 123.195.211.246 (05/22 18:18)
推 E517:推 專業 05/22 18:18
推 xyk:真的+1 05/22 18:20
推 GP02A8591:你再摸 我告你跟你講 ˊ˙ˋ 05/22 18:21
推 noruas:幫推~ 05/22 18:23
推 bboygay:專業推 05/22 18:23
推 bumpman:我也覺得異男沒有想摸的可能性XD 05/22 18:25
推 bboygay:老實說我也很想問 自我認同是女生的男性 不能稱為GAY吧 05/22 18:29
推 IAIFAG:推 專業!!!~~樓上 那叫性別認同障礙 那個什麼姐的應該就是 05/22 18:34
推 stts:看了這一系列的回文,總有個比較沒有那麼讓我傻眼的回文= = 05/22 18:49
推 yo690121:同樓上 05/22 18:51
推 eckert:自稱姐跟性別認同障礙一兩回事...前幾樓不需要這樣攻擊人家 05/22 18:53
推 HeidiKlum:未看先猜護衛軍要來了 05/22 19:06
推 rexho:專業推~ 05/22 19:38
推 supermaxwell:推 等下又要來護衛了 05/22 19:49
→ imlouis:其實我反對本文的見解,個人以為只是解說條文,忽略實質 05/22 20:07
→ imlouis:合法性與比例原則的適用 05/22 20:08
→ tolerance:本篇其實有些扭曲的法律見解,應該算是"警方"見解 05/22 20:45
→ tolerance:實際上對法律的解釋並非完全如此 05/22 20:47
→ kuies:我也不贊同本文 05/22 20:53
推 loveboys:我認同你! 05/22 21:09
推 zoono:我說不定可以像張愛玲筆下的白流蘇,和范柳原逃離那頹圮之城 05/22 21:22
→ zoono:我現在才看到這句XDDDDDD 差點笑死XDDDDDDDDDDD 05/22 21:22
→ zoono:真的有藥吃多了的感覺XDDDDDDDD 05/22 21:24
→ heartsilent:對阿,誰想摸他阿?要摸也摸一個"真正的女生" 05/22 21:28
推 Contador:以比例原則來說 打XXX約EHI 難道不足以搜身? 05/22 21:54
→ yuuga:大膽!!!!護駕護駕!! 05/22 21:58
推 mymilk0115:推專業!!但護航的還是會有他們的一套說法 拭目以待 05/22 22:04
→ cutecoins:我不知道一堆搞異男妄的花癡原來還自覺自己只是個屁! 05/22 22:38
→ tg5605:我覺得這篇文章很官方,所以我很不贊同。 05/22 23:13
推 narkey:推 05/23 00:32
推 TheVerve:推 05/23 00:32
推 besttseb:推 05/23 03:19
→ zuniji:不贊同本文 05/23 1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