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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運動角度談西甲事件 Sheng Yo (不知其字,取相似音) 註1:我個人認為,演講者的講題似乎不是在講這個。比較像是他個人怎麼看這件事。 筆者認為一連串的筆記中,他的表達方式,最讓我不知從何摘要起。個人認為是我的 能力有限。我只記了,他問了什麼問題?對於無法還原的部分,致歉。 註2:迷之聲是我的看法,你可以不受我影響。畢竟,我得加入我的價值觀才能拼湊 這個演講。原因是因為,我抓不到演講者的脈絡。這一點我得告訴你。 1‧ 既然名為性板,為什麼幾乎只有「某一部分的異性戀男」的聲音出現? (筆者的迷之聲:其實這看一下sex精華區就有答案) 2‧ 同性戀和異性戀這是怎麼分野的?只能從「性偏好」來分嗎? (筆者的迷之聲:演講者Kai Lung其實提過,同性戀異性戀並非是個精準的用字,這兩 個詞也許適合放在「連續光譜的兩端」。如果用這個角度來思考,那麼要不要分,其 實不是那麼重要。也就是說,真正的重點是:你認不認同你自己。) 3‧ 演講者提及「性啟蒙」這三個字。至於何謂「性已經啟蒙」了?至少包括 a‧你知道如何對待性嗎?不管你認不認同,你知道性是不是有各種可能? b‧你能不能尊重,和你不同性取向和性癖好的人? c‧關於性,你能不能持續增加更多想像? 所以在這個脈絡之下,「也許」,那個「某一部分的異性戀男」屬於性未啟蒙的狀態。 那麼是不是要把這群人視為「敵人」?但如果視為「需要教育」的人會不會陷入自以為 是的窘境? 4‧ 網路的匿名性助長了「劣根性」容易發生,但是,是不是一定要禁止情緒性言論? (筆者的迷之聲:,「公開」場合,該有的規矩還是要有吧,不然我們爭什麼呢? 如果是個人板,或是限制人數的非公開板,那情緒發洩隨他去.....) 5‧ 為什麼法律要干涉到親密關係? (筆者的迷之聲:這可能是指已婚男女的「妨礙家庭」條款) 假如,有一天同志已經有結婚權。那麼「妨礙家庭」條款會不會是也要對抗的價值觀 之一? 筆者註: 所謂妨礙家庭條款是,A與B結婚,結果C與A「自願」發生關係,這時候B可以對AC提出 求償。 這可能牽涉到價值觀了。 a 為什麼已婚的人不能和自己想做愛的人做愛?兩個想做愛的人干任何人屁事? b 反對立場是,即使AC的私自行為沒有具體傷害誰,但B仍是受害者。 反對立場是,A有「責任」不使B受傷害。 這個兩個立場的爭點是,第三者是不是該譴責?法律可以干涉這個嗎? 到此為止,演講者的部分,筆記完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101.120
cotafemale:是「昇祐」。 11/22 0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