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o690121:比例原則 請問當下不馬上搜 若讓對方借機銷毀呢? 05/22 18:56
→ yo690121:覺得當下警察搜那個姐 並無違反比例原則 05/22 18:56
→ yo690121:若以你文中所述 好像當下就能把那個姐定罪了 且那個姐 05/22 18:57
→ vaulted:"一如大家熟知的故事,我在UT打了XXX約ehi" 05/22 18:57
→ yo690121:犯罪已確定 所以無需再搜 05/22 18:57
→ vaulted:你要不要先看清楚當事者說了什麼? 05/22 18:58
→ yo690121:不知此篇原PO所述 是不是能用我上述來解釋 = =+ 05/22 18:58
→ vaulted:而且搜身根本不是對這條法律= = 是第7條 05/22 18:59
http://moodle.ncnu.edu.tw/mod/resource/view.php?inpopup=true&id=17567
從警察臨檢談警察職權行使法制 主講人:蔡庭榕 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四)檢查(Frisk):並非搜索(Search)。乃是為安全目的而進行衣服外部或受檢者身
體周遭隨手可及範圍內之物件,授權得進行外部拍觸措施,以查察是否攜有危險物品。依
據本法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警察為查證身分而攔停之人,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
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此處所稱之
「檢查」應是僅止於美國法規範警察之「拍搜(Frisk)」,因執法者恐因受檢查者攜有刀
、槍、或其他危險物,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身體之物者為合理依據,其檢
查行為係以雙手作衣服外部由上而下之拍搜;對於所攜帶之物件之檢查,僅及於給拍搜者
立即可觸及範圍內之物為限,並不及於其所有物。
※ 編輯: honkwun 來自: 123.204.174.147 (05/22 19:01)
→ vaulted:要跳針可以 好歹我都已經對在差不多的位置了 能先看完嗎? 05/22 19:01
這裡是講第七條呀,
請問這件事跟”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有什麼關係?
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
人民之有犯罪嫌疑而須以搜索為蒐集犯罪證據之手段者,須經由法院審核為原則。
※ 編輯: honkwun 來自: 123.204.174.147 (05/22 19:12)
→ vaulted:你重點在搜索喔 刑事訴訟法規定五項無令狀搜索按照條文分 05/22 19:12
→ vaulted:88-1條緊急拘提 130條附帶搜索 131條1項逕行搜索 05/22 19:12
→ vaulted:131條2項的緊急搜索 131-1條的同意搜索 05/22 19:13
→ vaulted:他符合的是 130附帶搜索 131-2緊急搜索 05/22 19:14
→ vaulted:而切說真的 管制藥品本身就符合第7條 以上 05/22 19:15
→ honkwun:緊急搜索不是一般警察能幹的事情吧 05/22 19:16
→ vaulted:一般警察就常幹阿 現行犯 嫌疑犯都適用 看的是比例原則 05/22 19:17
→ honkwun:至少他在搜索前 也要證明他是司法警察 05/22 19:17
→ vaulted:真的要說 這就是警界跟司法界的問題 我也不想多說 05/22 19:20
→ vaulted:其實可以去行政訴訟 不過要是你有明確嫌疑 那還是一樣敗 05/22 19:21
有明確嫌疑是前提,
但即便如此法律還是規定實行主體頂多到司法警察,不是一般警察吧。
http://city.udn.com/54234/3372930?tpno=0&cate_no=0
※ 編輯: honkwun 來自: 123.204.174.147 (05/22 19:24)